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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0400-1995
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0400
1995
出口
罐头
检验
规程
S N 0 4 0 0-1 9 9 5前言 出口 皓头检验是对猫头质量的全面衡量和评价。出口 的头的检验不仅是对暇头成品的检验,同时包括对整个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质量的检查。近年来,国内外对旅头生产环境、箱头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及嫩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越来越重视,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传统的仅对峭头成品进行检验的做法显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为此,我们按国际上通行的良好操作规范(G MP)、关键控制点分析(H A C C P)等质量控制要求,结合我国出口 嫩头生产、检验的特点,以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质量控制为目的,设置了五个切实可行的过程检验规程来检查罐头生产企业在出口罐头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及检验的结果,采用规程检验的分检验规程,可以检查并客观地评价幼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质量。本系列检验规程包括以下分检验规程:S N 0 4 0 0.1-1 9 9 5 出口 魄头检验规程 原辅材料 S N 0 4 0 0.2-1 9 9 5 出口 箱头检验规程 加工卫生 S N 0 4 0 0.3-1 9 9 5 出口 嫩头检验规程 容器 S N 0 4 0 0.4-1 9 9 5 出口 雌头检验规程 罐装 S N 0 4 0 0.5-1 9 9 5 出口 嫩头检验规程 热力杀菌 S N 0 4 0 0.6-1 9 9 5 出口 峨头检验规程 成品 S N 0 4 0 0.7-1 9 9 5 出口 雄头检验规程 包装 S N 0 4 0 0.8-1 9 9 5 出口 罐头检验规程 标签 S N 0 4 0 0.9-1 9 9 5 出口 雄头检验规程口 岸查验 出口 罐头检验规程是一套系列检验规程,本标准是为商检系统出口罐头检验人员及出口 罐头生产企业检验人员在检查罐头生产加工环境与条件,检查嫩头生产加工中安全卫生方面规定的执行情况,检查罐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及产品的交收检验提供可操作性的检查规程或检验规程,使出口 浦头检验工作更加规范化。本标准从 1 9 9 6 年1 月 1日 起实施。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科技司、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广东(佛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稽超、陈宝湘、金小莞、昊鼎昌、林永胜。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 罐头检验规程S N 0 4 0 0 一 1 9 9 5R u l e s 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c a n n e d f o o d f o r e x p o r t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雄头的检验、检验分工、检验有效期及检验结果的判定。本标准为出口罐头系列检验规程的使用提供选择指南。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暇及玻璃瓶箱装的出口罐头食品检验。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S N 0 4 0 0.1-1 9 9 5 出口 暇头检验规程 原辅材料 S N 0 4 0 0.2-1 9 9 5 出口 罐头检验规程 加工卫生 S N 0 4 0 0.3-1 9 9 5 出口 罐头检验规程 容器 S N 0 4 0 0.4-1 9 9 5 出口 罐头检验规程 罐装 S N 0 4 0 0.5-1 9 9 5 出口 罐头检验规程 热力杀菌 S N 0 4 0 0.6-1 9 9 5 出口 端头检验规程成品 S N 0 4 0 0.7-1 9 9 5 出口 雄头检验规程 包装 S N 0 4 0 0.8-1 9 9 5 出口 魄头检验规程 标签 S N 0 4 0 0.9-1 9 9 5 出口姚妥检脸规程口岸杳验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产地检验 在产地按检验分工而实施的检验。产地检验包括过程检验和产地的文收检验。3.2 口岸查验 经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出口罐头调运至口岸待出口时,由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结果单或换证凭单按要求进行包装查验,包装重验,品质重验,补充检验及抽查检验。I3 过程检验 在出口 罐头生产过程中 按安全卫生质量关键控制因素分析设置的关键控制点的要求进行的符合性检验。过程检验的对象包括:生产环境(如工艺卫生),生产工艺(如杀菌安全性、装罐量、容器的密封性),中间产品(如容器),原辅材料等。3.4 交收检验 采用规定的检验方法,按照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或质量要求.对罐头成品按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的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评价罐头质量的依据,通常也作为交接及验收的依据。15 抽查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 9 9 5-0 9-2 0 批准1 9 9 6-0 1-0 1 实施S N 0 4 0 0 一1 9 9 5 产品质量不稳定或有不良 反映时,口 岸商检机构对有关批次的部分或全部项目 进行的检验.3-6 补充检验 口岸商检机构按规定对产地商检机构未检验的项目实施的检验,或根据需要对有关的检验项目 进行的验证。3了 包装查验 用目 测或借助于简单工具对暇头的运输包装及销售包装进行的检验。检验内 容包括峨头的外观检验、雄体机构非破坏性检验、雄头包装材料使用性能检验、雄面及纸箱的标记检验。3.8 包装重验 产地或口 岸商检机构对超过包装检验有效期峨头的运轴包装及销售包装进行的全项目 检验。3.9 品质重验 产地或口 岸 商检机构对超 过品 质检验有 效期埔头的可 变项目 为 主进行的 重新 抽样检验。3.1 0 加工整理 不损伤包装容器,从整批罐头中用目 测或借助于简单工具来辨别并剔除全部有缺陷的嫩头。还包括用柔 性材料擦除浮锈及污斑、金属箱外加涂防 锈油、更换或加贴纸质标签、更换包装箱或箱内 衬垫材料等。3.1 1 批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起来的出口 箱头成品或原辅材料。同批暇头成品的生产厂、品名、规格、牌号、包装形式必须一致。同批原辅材料的产地、品种及规格应一致。3.1 2 检验有效期 商检机构为检验合格的出口雄头签发的合格单证的有效期。3.1 3 缺陷 见附录 A。3.1 4 生产加工的严重偏差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生产设备故障或调节不当、量具衡器偏差超过范围、生产检验工器具使用不当等使加工没有达到预期的要求并使堆头食品在安全卫生方面有不可消除的危害或潜在的危害。4 检验4.1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4.1.1 安全卫生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安全卫生方面的检验项目 及检验方法按进口国法律、法规或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进行。4.1.2 其他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按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标准进行。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本系列检验规程的相应分检验规程进行检验。4.2 分 检骏 规程使用 的选摔 按出口 罐头生产加工过程及罐头产品流通过程分为过程检验和交收检验。过程检验及交收检验的检验内容及适用检验规程如下:4.2.,过程检验 过程检验主要的检验内容及实施的标准有:4.2.,.1 原辅料检验 翻头加工所用原料辅料的质量、验收、加工及处理情况、加工工艺及卫生对质量的要求按S N 0 4 0 0.1-1 9 9 5 检验。S N 0 4 0 0 一1 9 9 542.1.2 加工卫生 审核工厂的旅头生产加工安全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雄头生产加工过程中生产环境及条件,检查生产加工所使用的工器具,检查操作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检查生产加工中 相应的卫生制 度执行情况及执行 效果,审核违反卫生 制度的处 理及纠 正措施,按S N 0 4 0 0.2-1 9 9 5 检验。4.2.1.3 容器 嫩头容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措施、各生产工序的质量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质量检验记录、质量检验人员检验操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容器的密封性能按S N 0 4 0 0.3-1 9 9 5 检验.4.2-1.4 箱装 嫩头半成品加工处理、装雄及实罐封口过程中安全卫生质量的控制,生产加工操作及检验中执行生产工艺的情况,按S N 0 4 0 0.4-1 9 9 5 检验.容器的密封性按S N 0 4 0 0.3-1 9 9 5 检验。4.2-1.5 热力杀菌 热力杀菌设备、仪表及这些设备、仪表的安装是否符合规定,热力杀菌工艺规程和实际操作的正确性和准确性,热力杀菌操作记录及评估纠偏效果按S N 0 4 0 0.5-1 9 9 5 检验。4.2.2 产地交收检验4.2-2.,成品 峪头成品质量按S N 0 4 0 0.6-1 9 9 5 检验,容器密封性能按S N 0 4 0 0.3-1 9 9 5 中相应的章节进行检验,超过检验有效期进行的品质重验或包装重验按S N 0 4 0 0.9-1 9 9 5 中相应的章条进行检验。4.2.2.2 包装 罐头成品的运输包装及销售包装按S N 0 4 0 0.7-1 9 9 5 检验,超过检验有效期进行的包装重验按S N 0 4 0 0.9-1 9 9 5 中 相 应的章 条进行检验。4.2.2.3 标签 皓 头标签的 登记、印制质 量及使用效果按S N 0 4 0 0.8-1 9 9 5 检验。4.2.3 口 岸交收检验4.2-3.1 包装查验、包装重验或品质重验 包装查验、包装重验或品质重验按S N 0 4 0 0.9-1 9 9 5 进行,标签按S N 0 4 0 0.8-1 9 9 5 中 相应的章条进行检验。4.2-3.2 补充检验 补充检验按S N 0 4 0 0.6-1 9 9 5 或其他相应的标准进行。4.2.33 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按S N 0 4 0 0.6-1 9 9 5 或其他相应的标准进行。4.3 检验图s N 0 4 0 0 一1 9 9 54.4 检验分工 按出口 姚头检验分工分为产地检验和口 岸查验 检验范围 及检验内 容如下:4.4.,产地检验 产地商检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峨头生产厂所生产的出口 雄头按要求实施检验。产地检验包括过程检验及产地的交收检验。4.4.2 口 岸查验 口 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结果单或换证凭单按检验分工进行包装查验、包装重验、品质重验、补充检验及抽查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与处t 过程检验结果的判定经加工卫生检验,没有发生过生产加工的严重偏差、检验全部合格是准予生产加工的先决条件。对判定为不予接受或不合格的原辅材料或半成品,不得投入使用或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在5.1.1 合格的基础上,其他过程检验的各阶段没有发生过生产加工的严重偏差,各项检验结23“司.门.J5555S N 0 4 0 0 一 1 9 9 5果均为接受或合格的准予使用或准予继续生产。5.1.4 生产过程中发生了生产加工的严重偏差应立即停止生产,所涉及到的原辅材料或半成品分开堆放。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确定涉及的范围,审核对偏差的处理方案,评估纠偏效果,5.1.5 过程检验的各阶段没有发生过生产加工的严重偏差,在交收检验中可酌情减少应施检验项目,认可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5.2 交收检验结果的判定5.2.1 过程检验全部合格才能进行产地交收检验。5.2.2 产地交收检验中分别实施S N 0 4 0 0.6,S N 0 4 0 0.7,S N 0 4 0 0.8.以各检验均为合格的判定为产地交收检验最终合格。5.2.3 在产地交收检验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口 岸查验,口 岸交收检验按S N 0 4 0 0.9 检验,合格的判为口 岸交收检验最终合格。6 检验有效期6.1 品质检验有效期6.1.1 用素铁雄装的肉 类、禽类、水产类、蔬菜类、果汁类雄头和用涂料翻装的番茄制品类、酸辣菜类罐头等品质检验有效期为期4 个月.6.1.2 用素铁晚装的搪水类、果酱类罐头等品质检验有效期6 个月。6.1.3 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峨或玻璃瓶嫩魄头品质检验有效期8 个月。6.2 包装检验有效期 包装检验有效期一般为4 个月,可视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