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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T
3203-2015
调味生鱼干
3203
2015
调味
生鱼干
ICS67.120.30X20SH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C/T3203-2015代替SC/T3203-2001调味生鱼干Dried seasoned raw fish fillet2015-02-09发布2015-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S/T3203-20154.3盐分将样品剪切成细颗粒状,按照SC/T3011的规定执行。4.4污染物4.4.1将样品剪切成细颗粒状,按照GB2762规定的检验方法执行。4.4.2检测值乘以脱水率换算系数K,即为产品中污染物的检测结果。K的计算参见附录A。4.5兽药残留4.5.1检测方法采用我国已公布的适用于鱼类中兽药残留检测的方法标准。4.5.2检测值乘以K,即为产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结果。4.6净含量按照JJF1070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5.1.1组批规则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5.1.2抽样方法按SC/T3016一2004的规定执行。5.2检验分类5.2.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盐分等,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5.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二次的周期性检验。5.3判定规则5.3.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3.2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3.3条规定,合格样本数符合SC/T3016一2004中表1的规定,则判本批合格。5.3.3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5.3.4所检项目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5.3.5净含量偏差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6.1.2预包装产品的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的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