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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2632-2017
林下长白山松杉灵芝
2632
2017
林下
长白山
灵芝
ICS 11.120.10 B 38 备案号:56333-2017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26322017 林下长白山松杉灵芝 Quality standards of underwood ganoderma tsugae from changbai mountains 2017-06-12 发布 2017-08-12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2/T 2632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吉林农业大学、大阳参业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业科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梅霞、崔丽丽、张瑞、逄世峰、许世泉、刘晓龙、汪庭瑞、王鑫、王英平。DB22/T 26322017 1 林下长白山松杉灵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下长白山松杉灵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林下长白山松杉灵芝的质量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三部 四部)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长白山松杉灵芝 Ganoderma tsugae of changbai mountains 采用段木栽培的松杉灵芝干燥子实体。3.2 林下长白山松杉灵芝 underwood Ganoderma tsugae of changbai mountain 在林下生长的长白山松杉灵芝。3.3 菌盖 pileus;cap 生长在菌柄上产孢子的器官。3.4 菌盖长度 pileus long 菌盖径面的最大长度。3.5 菌盖厚度 pileus thick 菌盖的最大厚度。DB22/T 26322017 2 3.6 子实体质量系数 fruiting body quality coefficient 菌盖面积与菌盖最大厚度的比值。3.7 杂质 foreign matters 子实体及孢子以外的物质。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4.1.1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林下长白山松杉灵芝感官要求 等级 项目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菌盖长度/cm X24.0 19.0X24.0 12.0X19.0 6.5X12.0 菌盖厚度/mm 35.0X55.0 25.0X35.0 17.0X25.0 10.0X17.0 子实体质量系数 5.5-9.0 3.6-5.9 2.8-4.6 2.0-3.5 形状 菌柄粗壮,不连朵,菌盖形状好,边缘无开裂,边缘稍内卷 菌柄粗壮,不连朵,菌盖较规整,边缘不内卷或稍内卷 菌柄粗壮,不连朵,菌盖边缘较规整或有轻微开裂,边缘稍内卷 菌柄粗壮,不连朵,菌盖边缘规整、稍内卷 色泽 菌盖红棕色至深红褐色,腹面白色或淡灰色;菌柄暗褐色,有光泽 气味 具有松杉灵芝固有的气味 杂质、霉变、病斑、虫蛀 无杂质,无霉变,无病斑,无虫蛀 4.1.2 等级要求 子实体质量系数达不到要求等级要求,则降一级。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林下长白山松杉灵芝理化指标 单位为%项目 指标 含水量 13.0 多糖(以葡聚糖计)0.7 三萜(以齐墩果酸计)0.8 4.3 安全指标 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限量应按GB 7096的规定执行,应符合表 3 规定。DB22/T 26322017 3 表3 林下长白山松杉灵芝卫生指标 单位为 mg/kg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1.0 镉(以 Cd 计)0.5 汞(以 Hg 计)0.1 砷(以 Hg 计)0.5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抽样和数量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四部)通则 0211的规定执行。5.2 感官指标 5.2.1 感官要求 将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观察产品组织形态及有无杂质、虫蛀、霉斑。5.2.2 菌盖长度 用最小刻度为毫米的直尺测量菌盖长度。5.2.3 菌盖面积 用叶面积仪测量菌盖面积。5.2.4 菌盖厚度 用游标卡尺测量菌盖厚度。5.3 理化指标 5.3.1 含水量 应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5.3.2 多糖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三部)通则 0401的规定执行。5.3.3 三萜及甾醇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三部)通则 0401的规定执行。5.4 安全指标 DB22/T 26322017 4 5.4.1 重金属、农残 重金属应按照GB 2762的规定执行。农药残留应按照GB 2763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采样 应按照5.1进行采样。6.2 检验部门 生产厂检验技术部门进行,合格后方可提交验收。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包括4.1、4.2规定的全部内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4要求的内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栽培基质发生变化时;b)当栽培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地发生变化时;d)长期停产,重新恢复时;e)与上一次检验结果又较大差异时;f)用户提出要求时;g)当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检验时。注: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取。6.4 判断规则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对不合格项应加倍取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断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卫生指标不得复检。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与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DB22/T 26322017 5 7.2.2 按照产品使用塑料布进行密封,纸箱进行包装。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时要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不得裸露运输、防日晒、雨林,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运装。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避光的仓库内,空气相对湿度低于 40%,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7.4.2 产品堆放,应离地面 10 cm 以上,垛堆应离四周墙壁 50 cm 以上;堆垛与堆垛之间应保留 50 cm 通道。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