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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541-2021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评价创建指南
3541
2021
食品安全
示范
创建
评价
指南
ICS 03.100.01 CCS A 90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35412021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评价 创建指南 Evaluation to establishment of food safety demonstration counties (cities,districts)Guide for establishment 2021-12-30 发布 2022-01-30 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1/T 35412021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原则.1 4.1 地方主导.1 4.2 社会共治.1 4.3 群众满意.1 5 基本条件.1 6 创建内容.2 6.1 基础工作.2 6.2 能力建设.4 6.3 生产经营.5 6.4 食品安全状况.6 6.5 创新示范引领.6 DB21/T 3541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辽宁领澳圣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朝阳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沈阳柢睿市场调查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曲波、王方、李京、孙洋、王鑫磊、吕锡源、王珂、李雅静、杨丹、邢立国、姜楠、孙慧媛、王安。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中路55号,024-96315-1-2711。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永安北路8号,024-23849482。DB21/T 35412021 1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评价 创建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总体原则、基本条件和创建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内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food safety demonstration counties(cities,districts)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的县(市、区)。3.2 创建工作主体 establishment subject 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申请的县(市、区)政府。4 总体原则 4.1 地方主导 按照创建工作主体为导向,各地方政府负责对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监管。4.2 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需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和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参与积极性,全方位推进创建工作。4.3 群众满意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是在努力解决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方面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全社会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状况的改善。5 基本条件 DB21/T 35412021 2 5.1 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的工作职责。5.2 二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5.3 二年内未发生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校园食品安全等事件,未引发广泛关注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5.4 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 80 分以上。6 创建内容 6.1 基础工作 6.1.1 党政同责 6.1.1.1 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6.1.1.2 对下一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6.1.1.3 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6.1.2 工作机制 6.1.2.1 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建设和综合协调作用应有效发挥。6.1.2.2 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宜健全并有效运行。6.1.2.3 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机制对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示范创建工作至关重要。6.1.3 法规制度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本地食品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健全。6.1.4 风险监测 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6.1.5 源头治理 6.1.5.1 全面推行耕地分类管理,在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措施;在严格管控类耕地落实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100%。6.1.5.2 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6.1.5.3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使用记录等制度。6.1.5.4 做好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6.1.5.5 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牛羊等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应达到市场准入门槛。6.1.5.6 健全制度机制,实行病死动物及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6.1.6 粮食质量 DB21/T 35412021 3 6.1.6.1 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严把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质量安全关。6.1.6.2 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闭环处置对食品安全控制的重要因素。6.1.6.3 按要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 25%,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 100%。6.1.6.4 粮食烘干服务设施宜满足需要。6.1.7 过程监管 6.1.7.1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6.1.7.2 持续加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6.1.7.3 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6.1.7.4 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 100%,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 100%。6.1.7.5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年度覆盖率达到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总数的 20%以上,体系检查问题整改率达到 100%。6.1.7.6 实行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6.1.7.7 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 100%。6.1.7.8 严格执行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反食品浪费等有关规定。6.1.8 食品抽检 6.1.8.1 按计划要求均衡推进完成食品抽检任务。监督抽检计划完成率均达到 100%。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 100%。6.1.8.2 以食用农产品,当地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为重点开展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检量达到千人 1 批次,重点品种覆盖率不少于总局确定重点品种的 80%。6.1.8.3 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6.1.9 执法办案 6.1.9.1 有力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 100%,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6.1.9.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6.1.9.3 严厉打击食品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控走私冻品、活体动物等流入国内市场,对查获的走私冻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6.1.9.4 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对违法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处罚。6.1.10 集中整治 集中整治网络餐饮安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农兽药残留超标、保健食品行业违法生产经营和营销、欺诈误导消费、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监管等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取得显著成效。DB21/T 35412021 4 6.1.11 社会共治 6.1.11.1 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各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社会监督、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6.1.11.2 在县(市、区)社区和乡镇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6.1.11.3 落实普法责任制,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6.1.11.4 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工作时间内 12315 热线接通率达到 90%以上。完成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应用全国 12315 平台处理食品类投诉举报业务。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 98%以上。6.2 能力建设 6.2.1 投入保障 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持续加大投入,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6.2.2 基层装备 基层监管机构装备配备、检验检测设备齐全,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等满足监管工作需要。6.2.3 监管专业化 6.2.3.1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监管力量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 70%以上。6.2.3.2 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强化办案保障。6.2.4 检验检测 6.2.4.1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 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 40 学时。6.2.4.2 年均食品安全抽检量达到 4 批次/千人,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抽检量达到 2 批次/千人。6.2.4.3 本地区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监督抽检项目中相应的检测能力的,各项检测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6.2.4.4 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得到稳定加强。6.2.5 应急处置 6.2.5.1 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程序。6.2.5.2 近两年示范县(市、区)自行开展应急演练。6.2.6 风险交流 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交流。6.2.7 科技支撑 DB21/T 35412021 5 6.2.7.1 将食品安全纳入本地科技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6.2.7.2 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的使用,开展追溯演练,实现快速精准追溯。6.3 生产经营状况 6.3.1 管理责任 6.3.1.1 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投入。6.3.1.2 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定期对从业人员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每年参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 40 学时,监督抽查考核合格率达到 95%以上。6.3.1.3 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6.3.2 过程控制 6.3.2.1 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评自查,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及时采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