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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208-2021 调往外省猪肉动物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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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208-2021 调往外省猪肉动物卫生规范 1208 2021 外省 猪肉 动物 卫生 规范
ICS 11.220 CCS B 41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12082021 代替 DB22/T 1208-2011 调往外省猪肉动物卫生规范 Hygienic standard for pork animals transferred to other provinces 2021-04-16 发布 2021-05-01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1208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DB22/T 1208-2011 调往外省猪肉兽医卫生规范,与 DB22/T 1208-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屠宰企业的要求(见 4.1.1,2011 版的 6.1);更改了屠宰企业准入要求(见 4.1.2,2011 版的 6.5);增加了非洲猪瘟检测要求(见 4.1.3);更改了屠宰生猪的要求(见 4.2.1,2011 版的 3.1 和 3.4);更改了屠宰生猪的检疫要求(见 4.2.2,2011 版的 4.1.1);增加了运输条件要求(见 4.3.1);增加了运载工具消毒要求(见 4.3.2);增加了运输路线要求(见 4.3.3);更改了档案记录要求(见 5.1,2011 版的 6.4);增加了备案企业档案要求(见 5.2);删除了原料猪来源要求(2011 版 3.2);删除了无公害食品要求(2011 版的 3.3);删除了开具准宰通知书的要求(2011 版的 4.1.2);删除了宰后检疫要求(2011 版的 4.2);删除了猪肉成品要求(2011 版的 4.3);删除了屠宰加工企业卫生要求(2011 版的 6.2)。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任守爱、李作臣、张志远、唐晓云、徐海川、张明珠、常帅、段志杰、于立业、颜宏刚。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22/T 1208-2011。DB22/T 12082021 1 调往外省猪肉动物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调往外省猪肉动物卫生的生猪要求、检疫要求、检疫后处理和备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调往外省猪肉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22/T 983(所有部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管理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 号),自 2017 年 7 月 3 日发布并实施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2 号),自 2019 年 01 月 04 日发布并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基本要求 4.1 屠宰企业 4.1.1 屠宰企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4.1.2 实行准入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屠宰企业应取得相应准入资格。4.1.3 屠宰企业应建立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进行非洲猪瘟检测。4.1.4 屠宰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4.2 屠宰检疫 4.2.1 屠宰的生猪应来自非疫区并经产地检疫合格。4.2.2 屠宰检疫应按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执行。4.2.3 经检疫合格的猪肉,由官方兽医加施检疫标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2.4 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理。4.3 运输 4.3.1 运输条件按 GB 20799 规定执行。4.3.2 运载工具应按 DB22/T 983(所有部分)规定进行消毒。4.3.3 运输线路应选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告的指定通道。DB22/T 12082021 2 5 档案记录 5.1 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平台要求,做好信息录入。5.2 经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推荐并备案,向外省运输猪肉的生猪屠宰企业,档案由企业及其相应的备案机构长期保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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