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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1652-2017
浦北黑猪养殖技术规范
1652
2017
浦北
养殖
技术规范
ICS 65.020.30 B 43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16522017 浦北黑猪养殖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ubei black pig breeding 2017-12-30 发布 2018-01-30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5/T 1652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钦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浦北县水产畜牧兽医局、浦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智、周敏荣、胡礼通、张仁球、张传福、陆节艺、宋云鹤、韦子先、韦小英、曾骋。DB45/T 16522017 1 浦北黑猪养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浦北黑猪的术语和定义、选址与布局、营养需要、饲养管理、饲料及兽药使用、综合防疫、出栏、产品标识、生产记录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境内浦北黑猪品种的养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浦北黑猪 Pubei black pig 在浦北县域内以杜洛克公猪为父本、浦北县本地陆川猪为母本繁育成毛色和肤色均为黑色,符合本标准养殖技术要求的商品肉猪,并经申请取得地理标志产品。4 选址与布局 4.1 选址 应符合NY/T 682的要求。4.2 布局 4.2.1 规模养猪场设生活区、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区,各区分开且相距50 m。生产区布置在生活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无害化处理区在前两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生产区分设繁殖区、保育区、育成区,各区相距宜为 20 m30 m。4.2.2 规模养猪场场区占地面积应符合 NY/T 682 的要求,每相邻两栋猪舍间的距离 8 m12 m 为宜。4.2.3 猪舍布局分设净道与污道,净道与场区大门相通,污道与无害化处理区相通。DB45/T 16522017 2 4.2.4 场区周围建设围墙、防疫沟或建立绿化隔离带。4.2.5 家庭散养户可参照规模养猪场设置布局,或根据地形、地势和风向确定猪舍和设施的相对位置。5 营养需要 根据不同猪群的营养需要量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浦北黑猪营养需要参考值、参考饲料配方见表1、表2、表3。表1 仔猪饲养营养日需要量 体重(kg)饲喂量(kg)营养成分 消化能(kcal/kg)粗蛋白(g)钙(g)磷(g)食盐(g)胡萝卜素(mg)15 以下 0.250.30 875 57.5 2.1 1.6 0.75 2.3 515 以下 0.500.80 1 664 109.2 3.3 2.8 1.4 3.6 表2 生长育肥猪饲养营养日需要量 类别 体重(kg)采食风干料量(kg)营养成分 消化能(kcal/kg)粗蛋白(g)钙(g)磷(g)食盐(g)胡萝卜素(mg)赖氨酸(g)蛋氨酸+胱氨酸(g)苏氨酸(g)异亮氨酸(g)小猪 1530以下 0.951.10 3 040 190.0 6.1 5.1 2.5 6.7/中猪 3060以下 1.632.00 5 216 261 9.3 7.8 4.9/10.9 7.3 7.1 7.8 大猪 6090以下 2.422.80 7 744 363 12.6 10.4 7.3/14.0 9.4 8.5 10.4 90140 3.13.5 9 920 434 14.6 12.1 9.3/16.7 9.3 9.9 12.4 注:猪群体重在15 kg30 kg以下的,饲喂量为非采食风干料量。表3 浦北黑猪饲养的饲料配方 类别 体重(kg)配合比例()玉米 豆粕 鱼粉 乳精粉 麦糠 米糠 青粗料 预混料 乳猪 7 kg15 kg 以下 56 24 5 5 6/4 小猪 15 kg30 kg 以下 63 25/8/4 中猪 30 kg60 kg 以下 63 20/10 3/4 大猪 60 kg出栏 62 19/10 5 适量 4 DB45/T 16522017 3 6 饲养管理 6.1 哺乳仔猪 6.1.1 仔猪产出后,应及时用消毒过的抹布将口鼻内和全身粘液擦干。断脐应离腹部 3 cm5 cm,断脐后用碘酒消毒,如流血不止,用缝线扎紧止血。6.1.2 假死仔猪应及时抢救。如迅速清除仔猪口、鼻内的粘液,进行人工呼吸或提起仔猪的后肢,用手拍打背部,促使其呼吸。6.1.3 早喂初乳,固定奶头。仔猪产出后 1 h2 h 喂初乳,全部产出后固定奶头,个体大的吸后面奶头,个体小的吸前面奶头。6.1.4 保温:仔猪初生时护仔栏温度为 35,以后调整灯泡高度或度数,每天下降 0.5 1;一周后控制在 28 30。6.1.5 仔猪产出后 23 日龄注射铁钴合剂或牲血素补铁,宜采用一次性注射 150 mg200 mg 铁。6.1.6 仔猪产出后 7 d 开始诱教补喂乳猪料。6.2 断奶仔猪 6.2.1 仔猪 2128 日龄断奶。仔猪断奶后维持在原栏饲养 5 d7 d,喂原乳猪料,逐步进行饲料、饲养制度和环境过渡。6.2.2 断奶第一周日喂料量以够吃到下次喂料前为度,少喂勤添。第 2、3 周日喂料次数逐步减至 23 次,每天每头投喂精料量参见表 1。应注意控制料量,防止补偿性过食。6.2.3 转群:仔猪体重一般达 15 kg 时,方可转入生长育肥猪舍。6.3 生长育肥猪 6.3.1 按体重大小、强弱、公母分栏饲养,每栏 910 头,每头占栏面积 0.8 m21.2 m2。6.3.2 饲养方式:采用分段圈养和适度放养。6.3.3 喂料:自由采食,饲喂量随体重增加而增加,投喂精料量参见表 2。日喂 23 次,料型为湿料饲喂或干料饲喂。6.3.4 夏天做好防暑降温,冬天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夏天可采用遮阳、喷水降温,冬天可采用铺设垫草保暖。7 饲料及兽药使用 7.1 饲料和饲料原料应无霉变、无结块、无异味、无异嗅,并应符合 GB 13078 的要求及有关规定。7.2 生产和使用的饲料产品所用原料应是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收录的品种,不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或物质。7.3 采购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应是按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采购和使用的单一饲料应取得生产许可证。7.4 配合饲料中饲料添加剂的含量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7.5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7.6 饲料标签应符合 GB 10648 要求。7.7 兽药使用符合 NY/T 5030 的规定,不得使用禁用兽药。7.8 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DB45/T 16522017 4 8 综合防疫 8.1 卫生消毒 8.1.1 消毒剂的选择 8.1.1.1 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并应符合 NY 5030 的规定。8.1.1.2 应选择不同类型的消毒剂交替使用,避免产生耐药性。8.1.1.3 进入场区的消毒室及对运输车辆消毒可采用化学消毒剂;生产区内采用微生物喷雾消毒。8.1.2 消毒对象 8.1.2.1 车辆消毒 车辆出入猪场,应经过消毒池和消毒通道消毒,车身和车底盘进行喷雾消毒。8.1.2.2 环境消毒 猪舍周围环境、道路,每周消毒1次;猪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坑和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1次。出现疫情时每天应用23烧碱或23过氧乙酸喷雾消毒1次。8.1.2.3 猪舍消毒 每天清扫,早、晚各消毒1次。每批猪只转舍或出栏后,彻底清扫、冲洗,待地面干操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间隔12周后方可使用。8.1.2.4 带猪消毒 正常情况下每23周带猪消毒1次,出现疫情时每天带猪消毒1次。每次转群时带猪消毒1次。冬季宜选择晴天温暖时进行消毒。可用于带猪消毒的消毒剂有:0.1新洁尔灭,0.3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8.1.2.5 用具消毒 应对饲养器械如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等进行每天消毒1次;防治器械、配种器械应在使用前彻底消毒。8.1.2.6 人员消毒 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洗澡、更衣换鞋,采用淋浴或喷雾等方法进行消毒。8.2 疫病防控 8.2.1 免疫 8.2.1.1 疫苗质量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或已淘汰或不在有效期内或不按贮存条件冷藏的疫苗。8.2.1.2 疫苗按规定冷链要求运输和贮存,以确保免疫效果。8.2.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其他法规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规律和本场实际,制定免疫程序,实施预防接种。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的疫病,猪群免疫密度要达到 100,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DB45/T 16522017 5 8.2.1.4 预防接种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标注的免疫途径、免疫方法和免疫剂量进行免疫;免疫前应对免疫器械进行严格消毒;注射接种时对注射部位进行消毒,实行一猪一针,防止交叉感染。8.2.1.5 猪场应结合抗体监测实施免疫接种。8.2.1.6 对免疫后出现不良反应者,应及时处置。8.2.1.7 使用弱毒菌苗免疫时,在免疫前后 7 d 内不应使用疫苗菌株敏感的抗菌药物。8.2.1.8 国内或本地区没有的疫病,不应使用活疫苗,宜选用灭活疫苗免疫。8.2.2 疫病监测 8.2.2.1 猪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其他法规要求、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规律,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8.2.2.2 猪场应针对口蹄疫、猪瘟、蓝耳病、布氏杆菌病等易发疫病监测,减少疾病死亡,提高成活率。8.2.2.3 猪场应接受并积极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普查、监测等。8.2.3 疫病扑灭 8.2.3.1 猪场发生烈性传染病时,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封锁、隔离、确诊和扑杀。8.2.3.2 经确诊不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应采取扑杀措施的疫病,且具有使用价值的猪,应在隔离舍继续饲养治疗,病愈后归群。8.2.3.3 经确诊是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强制扑杀的疾病时,猪场要积极配合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病猪群的同栏或同栋或整场猪群实施封锁、隔离、扑杀和消毒,对污染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8.3 灭鼠和杀虫 8.3.1 猪场应使用器具或药物定期灭鼠。使用的灭鼠药物应定时、定点投放,并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进行无害化处理。8.3.2 应清除杂草、水坑和废弃物处理场等蚊蝇孳生地,定期喷洒消毒药物或在猪场外围设诱杀点,消灭蚊蝇,防止昆虫传播疾病。8.3.3 灭鼠、杀虫时应避免鼠药、杀虫剂污染饲料和饮水。8.4 无害化处理 8.4.1 废弃物主要包括猪粪、尿、污水,排放应符合 GB 18596 的规定。8.4.2 猪场粪便应定期清除,可采用堆积生物热处理法、干燥处理法等方法无害化处理,可用做农用肥。8.4.3 垫料、过期兽药、残余疫苗、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8.4.4 病死、扑杀猪的尸体按 GB 16548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9 出栏 9.1 饲养在 240 日龄以上,用标准器具进行称量,一般达 110 kg125 kg 时方可出栏。9.2 商品猪上市前,应经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出栏。DB45/T 16522017 6 10 产品标识 生猪宜在耳部加挂地理标志产品浦北黑猪专用标识。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