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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74-2021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 74 2021 地方 标准 修订 工作 规范
ICS 01.120 CCS A00 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T 742021 代替 DB 46/T 74-2018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of local standards 2021-11-19 发布 2021-12-15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6/T 74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1 5 立项.2 6 起草.3 7 征求意见.3 8 技术审查.4 9 批准发布.6 10 备案.7 11 公开.7 12 复审.7 13 废止.8 附录 A(规范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9 附录 B(规范性)海南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报表.10 附录 C(规范性)地方标准立项评审专家评分细则.12 附录 D(规范性)海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14 附录 E(规范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和汇总处理表.16 附录 F(规范性)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17 附录 G(规范性)海南省地方标准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18 附录 H(规范性)海南省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19 DB 46/T 74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46/T 74-2018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本文件与DB46/T 74-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增加了术语与定义(见 3);增加了总则(见 4);修改了制修订范围(见 4.1);修改了立项评审(见 5.4);修改了制定起草工作计划(见 6.1);删除了成立标准起草组;增加了调查分析(见 6.2);增加了试验验证确认(见 6.3);修改了形成征求意见稿(见 6.4);修改了征求意见的基本要求(见 7.2);增加了意见处理(见 7.3);修改了技术审查环节的初审(见 8.2);修改了召开技术审查会(见 8.3);修改了附录 A 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图;修改了附录 B海南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报表;增加了附录 C地方标准立项评审专家评分细则;增加了附录 D,给出了海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的格式;增加了附录 G海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专家签字表决表;增加了附录 H,给出了海南省地方标准报批稿复核意见的格式。本文件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修订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家荣、邹小阳、陈诗帆、冯时霞、金佳佳、段凯池。本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46/T 74-2007;DB46/T 74-2018。DB 46/T 742021 1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则以及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公开、复审、废止等工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20000(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001(所有部分)标准编写规则 GB/T 20003.1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提出单位 Proposing Department 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3.2 归口单位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地方标准发布后,负责技术解释、宣传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4 总则 4.1 制修订范围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4.2 制修订主体 4.2.1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4.2.2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4.3 制修订流程 DB 46/T 742021 2 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流程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公开、复审、废止等阶段(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录 A)。5 立项 5.1 立项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按照附录B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填写海南省(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报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由单位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民签字即可。立项申报表填写完成后交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盖章。5.2 项目的提出 5.2.1 省级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查,作为地方标准项目提出单位,在立项申报表上做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亦可直接填写立项申报表提出省级地方标准项目。5.2.2 设区市级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 设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查,作为地方标准项目提出单位,在立项申报表上做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亦可直接填写立项申报表提出市级地方标准项目。5.3 立项受理 省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立项提出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予以受理的进入立项评审程序。5.4 立项评审 5.4.1 省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集中组织立项评审。5.4.2 立项评审由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可委托相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办理。立项评审专家宜优先从海南省标准化专家库或相应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选择,组成立项评审组(5 人以上,宜为单数)。5.4.3 立项评审组现场听取项目建议单位或提出单位对立项的说明并进行质询,对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地方标准立项评审专家评分细则(见附录 C)进行打分,平均分达到 70 分以上为立项通过,经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立项。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项目,可组织参与范围更大的听证会。5.4.4 对于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直接要求制定的地方标准或者为构建综合、专业、产业标准体系而列入重点标准研制清单或计划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项目完成立项申报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下达立项计划,省略立项评审环节。5.5 下达计划 5.5.1 省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立项评审结果,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明确地方标准项目名称、采用先进标准情况、提出单位、起草单位、归口单位、完成时限等要求)下达给归口单位,并抄送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DB 46/T 742021 3 5.5.2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应经过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所下达计划应抄送给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6 起草 6.1 制定起草工作计划 6.1.1 项目计划下达后 20 个工作日内,标准起草单位应成立起草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并以正式公文向下达计划的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提出单位报备后执行。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a)起草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b)调查分析、试验论证、起草、征求意见、送审等工作内容及时间节点安排;c)经费安排等。6.1.2 起草组应具有该领域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具备一定的标准化素养,了解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人数不少于 3 人。起草组人员名单向下达计划的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一般不得变更,必须变更的应报批。6.1.3 标准起草单位应在计划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要求完成送审稿,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允许提出一次延长时限的申请。6.2 调查分析 起草组应对标准涉及领域开展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搜集下列相关资料:a)方针政策、法律法规;b)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c)该领域国内外及本省发展状况;d)相关实践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e)有关试验数据;f)相关最新科研成果、专利等。6.3 试验验证确认 标准中的技术内容、方法、指标应开展试验和验证,以确保相关的技术内容或指标科学合理、符合实际。6.4 形成征求意见稿 6.4.1 标准编写应符合 GB/T 1(所有部分)、GB/T 20000(所有部分)、GB/T 20001(所有部分)等国家标准的要求。6.4.2 标准起草过程中应搜集资料、调查分析、开展试验验证,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讨论,对标准草案不断修正完善,经起草组集体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按照附录 D 的要求编写。7 征求意见 7.1 征求意见形式 DB 46/T 742021 4 项目起草单位可将以下3种方式相结合,开展征求意见工作:a)网络:可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在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项目提出单位及项目起草单位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公认的权威网站进行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b)函件: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以信函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至有关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c)会议:组织省内外相关专家、相关单位和个人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可分系统、区域多次进行。7.2 基本要求 7.2.1 征求意见工作由项目起草单位负责,可根据起草情况以多种形式反复进行。7.2.2 征求意见对象应根据标准涉及范围,选择生产和销售企业、消费者或用户、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检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7.2.3 征求意见时,以下两种征求意见方式必须进行:a)征求意见工作开始时,应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海南省(XX 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录 E)在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30 日;b)应由项目提出单位主持召开一次正式的征求意见会,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员参加。7.3 意见处理 7.3.1 起草单位应将征求到的所有意见及时进行归纳、汇总,经分析研究后,对征求到的所有意见逐条处理,主要有以下 4 种处理结果:a)采纳;b)部分采纳,对此应说明理由或依据;c)不采纳,对此应说明理由或依据;d)呈由技术审查会讨论决定。7.3.2 起草单位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录 E)。8 技术审查 8.1 提出申请 起草单位完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工作后,呈送提出单位审核,由提出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提出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同时需提供电子文档):a)地方标准送审稿;b)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c)地方标准查新说明;d)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e)相关试验、验证资料(可放入编制说明内)。8.2 初审 8.2.1 省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送的材料后,应对项目提出单位的技术审查申请和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是对项目提出单位工作程序和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形式审查。8.2.2 项目所在领域成立有相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宜由相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DB 46/T 742021 5 初步审查。8.3 召开技术审查会 8.3.1 会议人员 8.3.1.1 审查专家组成员:审查专家组由标准涉及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生产和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检测机构等专家代表组成。审查专家宜优先从海南省标准化专家库或相应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选择。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 5 人,宜为单数,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起草单位及起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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