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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2458-202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抽样技术规范 2458 2021 食品安全 监督 抽检 抽样 技术规范
ICS 67.040 CCS X0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2458202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抽样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mpling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2021-12-10 发布 2022-01-10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2458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雄鹰、王齐田、李铁、韦婉、张洁、袁超、周彩霞、张超、王少华、邢力、腾克、刘云飞。DB15/T 24582021 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抽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抽样原则和抽样工作流程。本文件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抽样 sampling 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取的行为。食品批次 food lot 同一次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同种产品。4 抽样原则 抽样工作不应预先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抽样工作执行“双随机”要求,即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确保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5 抽样工作流程 抽样准备 5.1.1 制定抽样实施方案 在承担抽样任务时,抽样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计划,制定详细的抽样实施方案。DB15/T 24582021 2 抽样实施方案至少包括抽样依据、原则、时间、地点(盟市、旗县区或苏木乡镇)、人员、品种、数量、环节、贮运等内容。5.1.2 管理制度 抽样单位应制定抽样编号管理制度、抽样资料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样品移交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5.1.3 抽样人员 5.1.3.1 抽样人员上岗前应经专业培训和能力确认。5.1.3.2 应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5.1.3.3 应熟悉相关产品抽样方案,掌握抽样相关技能。5.1.3.4 不应参与所抽产品的检验。5.1.4 抽样培训 5.1.4.1 文件培训 抽样单位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抽样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规范,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5.1.4.2 知识培训 抽样单位应就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定义、产品分类、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以及特殊要求等,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5.1.5 抽样准备 抽样准备如下:a)证件: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等;b)抽样文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承检机构承担抽样任务时,还需持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或其复印件;c)抽样及辅助工具:普通办公用品(A4 纸、黑色签字笔、记号笔、印泥等)、封条、封箱贴、自封袋、抽样专用章、经财务部门备案批准使用的抽样代发票或收据,无菌抽样设备(无菌袋、帽子、口罩、手套、酒精灯及其他无菌取样可能用到的工具),移动终端设备、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d)运输工具:根据路途远近及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考虑是否携带冷藏箱;e)其他:应注意检查样品存储工具的清洁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应消毒清洗;如自行开车抽样,应注意车辆维护保养,保证其安全性;f)备用金:根据抽样计划在财务预支购买样品及差旅、食宿等相关费用。现场抽样 5.2.1 抽样告知 DB15/T 24582021 3 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或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工作证和注明抽检性质、抽检食品范围、抽样时间等信息的抽样检验告知书。5.2.2 核查资质 抽样人员应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并确认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合法生产经营企业、拟抽样的食品属于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类别。5.2.3 随机抽样 5.2.3.1 抽取样品时,至少有 2 名抽样人员同时到现场抽取,不应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5.2.3.2 抽样人员应当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合格品区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5.2.4 样品要求 抽取的样品类别、数量、状态和保质期等应符合抽样方案规定的要求。5.2.5 不予抽样情形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a)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b)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用于出口的;c)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d)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e)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5.2.6 抽样方法 5.2.6.1 预包装食品的抽样 5.2.6.1.1 应抽取在保质期内、包装完好的同批次预包装食品。5.2.6.1.2 在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成品仓库合格品区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所抽样品按具体抽样要求分为检验样品、复检备份样品。5.2.6.1.3 在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5.2.6.1.4 在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并如实记录大包装食品的完整信息。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5.2.6.2 散装食品和大包装食品的抽样 5.2.6.2.1 样品应装于被抽样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若容器可能影响分析结果,则需要配备专门的容器。5.2.6.2.2 散装食品和大包装食品应预先对容器内食品充分混合,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混合成待检样品,并记录大包装产品信息或散装食品标识信息,如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DB15/T 24582021 4 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5.2.6.2.3 固体样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的采集,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采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放入容器中。5.2.6.2.4 半固体样品要从盛放样品的包装内用采样器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出样品,检查样品的感官性状,有无异味、发霉,然后将样品混合均匀。5.2.6.2.5 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匀后从中间部位采集需要的样品量。5.2.6.3 食用农产品的抽样 5.2.6.3.1 抽取食用农产品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不予抽样,由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 2 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5.2.6.3.2 抽取食用农产品时应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5.2.6.3.3 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5.2.6.4 无菌抽样 5.2.6.4.1 在生产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抽取的样品,有需做微生物检验、细菌内毒素检验要求应由企业在抽样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作业区内进行样品分装并密封。样品盛装于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5.2.6.4.2 适用于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抽样,应从 5 个大包装中分别抽取样品用于微生物检验。5.2.6.4.3 对于液态大包装样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液体,使其达到均质。5.2.6.4.4 对于固态大包装样品,应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抽取适量样品混合。5.2.6.4.5 抽样单上应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清洁作业区分装”等类似文字。5.2.6.4.6 无菌抽样工具的要求:a)除生产环节外需做微生物检验、细菌内毒素检验的无包装食品抽取工具应经灭菌或除热原处理;b)直接接触无菌样品或者需做微生物检验、细菌内毒素检验等项目样品的容器应经灭菌或除热原处理;c)材质不与内容物发生化学反应,潜在迁移物质不影响检验结果,具有良好阻隔性能和密封性能,并满足食品的贮藏条件。5.2.7 封样 5.2.7.1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现场以有效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或抽样专用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5.2.7.2 封条上应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抽样日期。5.2.7.3 封条粘贴时应避免遮挡样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重要信息。5.2.7.4 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应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5.2.8 抽样文书填写 DB15/T 24582021 5 5.2.8.1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应随意更改。如需要更改信息应当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盖章确认。5.2.8.2 登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录入抽样信息,包括抽样单、告知书、现场照片等信息。5.2.8.3 抽样单填写完毕后,抽样人员及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或委托人应当共同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确认。5.2.9 现场信息采集 5.2.9.1 抽样人员可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监督抽检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5.2.9.2 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a)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外观照片(含门头或厂牌);b)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照片;c)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d)具体样品照片(预包装食品照片应涵盖商品标签和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e)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f)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人员的照片;g)填写完毕的抽样单、购物票据等在一起的照片;h)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5.2.10 样品的获取方式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及所购样品明细。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现场提供发票时,抽样人员应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要求提供发票后支付费用。5.2.11 抽样文书的交付 抽样人员应将由抽样单位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并盖章确认后的食品安全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等抽样文书交给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5.2.12 样品贮运 5.2.12.1 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在 5 个工作日内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应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寄、送样品。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送样期限的,应当经组织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5.2.12.2 保质期短的食品样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5.2.12.3 对于易碎品、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食品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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