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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655-2009 水产苗种质量检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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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655-2009 水产苗种质量检验规范 655 2009 水产 苗种 质量检验 规范
ICS 67.020 X 20 备案号:25983-2009 DB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6552009水产苗种质量检验规范 Code of quality inspection for fisheries seed 2009-08-06 发布 2009-12-01 实施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6552009 I 前 言 本标准由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质量与标准化技术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中山市渔农养殖科技开发加工园。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刁石强、李来好、杨贤庆、马海霞、戚勃、邓标。DB44/T 6552009 1 水产苗种质量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苗种质量检验的检验机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和检验报告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鱼苗、虾苗、蟹苗、贝苗的质量检验,其他水产苗种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5805 鱼类检疫方法 SC/T 7014 水生动物检疫实验技术规范 SC/T 7201.1 鱼类细菌病检疫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8第1125号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市发200521号 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的通知 3 检验机构要求 水产苗种质量检验机构应符合农市发200521号文规定,具有水产苗种质量检测资质。4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受检苗种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或根据供需双方协议要求进行检验。4.1 鱼苗检验项目 主要包括:全长规格合格率、体重规格合格率、体形、体色、活力、伤残率、畸形率、死亡率和疫病等项目。4.2 虾苗检验项目 主要包括:全长规格合格率、体色异常率、挂脏率、弱苗率、伤残率、带病率、死亡率和疫病等项目。4.3 蟹苗检验项目 主要包括:规格(全甲宽)合格率、体形、体色、活力、挂脏率、畸形率、伤残率、死亡率、杂质和疫病等项目。4.4 贝苗检验项目 主要包括:壳长(高)规格合格率、活力、畸形率、破壳空壳率、杂质和疫病等项目。4.5 疫病检验项目 苗种的疫病检验项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8第1125号 规定的疫病病种和有关检疫规定进行检验。5 检验方法 5.1 鱼苗检验 DB44/T 6552009 2 5.1.1 外观检验 按受检产品标准的要求,将受检鱼苗放入便于观察的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环境下用肉眼或用放大镜逐项检验体形、体色、活力等指标。5.1.2 全长规格合格率检验 用标准量具(精确度0.1 cm)逐一测量样品个体的全长,计算出符合全长规格要求的个体数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5.1.3 体重合格率检验 用干净的干毛巾或吸水纸吸去鱼苗体表水分,用天平等量具(感量O.lg)对每一个体进行称重,计算出符合体重规格要求的个体数占苗种总数的百分比。5.1.4 畸形、伤残、死亡率检验 用肉眼或与显微镜检查相结合进行观察,分别计算出畸形、伤残、死亡的个体数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5.1.5 疫病检疫 按 GB/T 15805、SC/T 7201.1 的规定执行,5.2 虾苗检验 按受检产品标准的要求,将受检虾苗放入便于观察的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环境下逐项检验。5.2.1 全长规格合格率检验 用标准量具(精确度0.1 cm)逐一测量样品个体的全长,计算出符合全长规格要求的个体数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5.2.2 体色异常率检验 肉眼观察与显微镜检查相结合,计算出体色异常个体数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5.2.3 挂脏率检验 肉眼观察或与显微镜检查相结合,计算出体表有附着物的个体数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5.2.4 弱苗率检验 肉眼观察或与显微镜检查相结合,计算出第一触角呈“V”形而不能并拢的弱苗个体数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5.2.5 伤残、死亡、带病率检验 用肉眼或与显微镜检查相结合进行观察,分别计算出伤残、死亡、带病的个体数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5.2.6 疫病检疫 按 SC/T 7014 的规定执行。5.3 蟹苗检验 5.3.1 外观检验 按受检产品标准的要求,将受检蟹苗放入便于观察的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环境下用肉眼或用放大镜逐项检验体形、体色、活力等指标。5.3.2 规格(全甲宽)合格率检验 用标准量具(精确度0.1 cm)逐一测量样品个体的全甲宽,计算出符合规格要求的个体数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5.3.3 挂脏、畸形、伤残、死亡、带病率检验 用肉眼或与显微镜检查相结合进行观察,分别计算出体表有附着物、畸形、伤残、死亡、带病的个体数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5.3.4 杂质检验 将样品沥干水后挑拣出附着物等杂质,用天平等量具(感量O.lg)进行称重,计算出有杂质占样品总重量的百分比。DB44/T 6552009 3 5.3.5 疫病检疫 按 SC/T 7014 的规定执行,5.4 贝苗检验 5.4.1 外观检验 按受检产品标准的要求,将受检贝苗放入便于观察的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环境下用肉眼或用放大镜逐项检验体形、体色、活力等状态。5.4.2 壳长(高)规格合格率检验 用标准量具(精确度0.1 cm)逐一测量样品个体的壳长(高),计算出符合壳长(高)规格要求的个体数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5.4.3 畸形、破壳、空壳率检验 用肉眼和手感或与放大镜检查相结合进行观察,分别计算出有畸形、破壳、空壳的个体数占样品总数的百分比。5.4.4 杂质检验 将样品沥干水后挑拣出附着物等杂质,用天平等量具(感量O.l g)进行称重,计算出有杂质占样品总重量的百分比。5.4.5 疫病检疫 按 SC/T 7014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育苗场同一批亲本同期所繁育的苗种为一个检验批,销售前按批检验。每一检验批应抽取三个以上的样品进行检验,取其平均数为检测值。6.2 抽样方法及抽样量 6.2.1 抽样时应选择能代表整批苗种群体水平的生物体,随机抽取。6.2.2 每个样品的抽样量应满足检测精度要求,能足够供分析用,一般抽取不少于 150 尾(个、只),或按受检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7 判定规则 在疫病检验项中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检验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苗种为不合格。其他项目有两项及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的,则判本批苗种不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对原批检验批进行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苗种不合格。8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市发200521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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