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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1710-2019
日用竹筷通用技术要求
1710
2019
日用
竹筷
通用
技术
要求
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DB43/T 17102019 日用竹筷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 of chopsticks for daily use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ICS 97.020Y 872019-12-27发布2020-02-27实施DB43/T 17102019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产品分类25 一般要求26 检验方法47 检验规则5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6 DB43/T 1710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金尧、李霞镇、李贤军、徐康、姚斌、刘钊、柳阿芳、万富、钱荣敬、黄爱萍。DB43/T 17102019 1 日用竹筷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用竹筷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原竹为材料,经过加工而成,用于加工食物或摄取食物的日用竹筷。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1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 96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9790.22005 一次性筷子 第 2 部分:竹筷 GB/T 237782009 酒类及其他食品包装用软木塞 GB 3160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SN/T 22042015 食品接触材料 木制品类 食品模拟物中五氯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日用竹筷 chopsticks for daily use 使用原竹为材料,经过加工而成,作为加工食物或进食的辅助工具。3.2 大头端面 head end 较宽一端的横断面。DB43/T 17102019 23.3 小头端面 tail end 较窄一端的横断面。3.4 端面损伤 end damage 端面竹材纤维开裂、缺损。3.5 变色 discoloration 成品上的色斑、污迹、枯焦等非正常色泽。3.6 毛刺 prickle 成品上可能造成刺、划伤的竹纤维束。4 产品分类 4.1 日用竹筷按用途可分为一次性竹筷、家用竹筷和食品加工用竹筷。4.2 日用竹筷按加工工艺可分为炭化竹筷和普通竹筷。4.3 日用竹筷按有无油漆涂饰可分为涂饰竹筷和未涂饰竹筷。5 一般要求 5.1 材料 5.1.1 原材料应无毒、无害、无污染,且符合国家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5.1.2 所用添加剂等辅助材料的品种、使用范围及用量应符合 GB 9685 规定。5.1.3 不应使用下列原材料、助剂、涂料及化学制剂:a)失效、变质、霉变或被污染的材料;b)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c)回收再生材料;d)荧光增白剂。5.2 感官 感官应符合以下要求:a)无污染,无异味;b)表面无油污、尘土、霉变、虫蛀、腐朽其他异物;c)表面洁净、光滑,无毛刺;d)经涂饰处理的产品表面平整、色泽均匀、无气泡。产品经迁移试验浸泡后,涂层无龟裂,无起泡,无脱落。5.3 尺寸 5.3.1 一次性竹筷 一次性竹筷的尺寸及公差应按照产品类型,分别参照 GB 19790.22005 中 4.2、4.3、4.4、4.5DB43/T 17102019 3 和 4.6 的相应要求。5.3.2 家用竹筷、食品加工用竹筷 产品尺寸及公差要求见表 1。表 1 尺寸及公差要求 序号 项目 尺寸 mm 公差 mm 1 长度 160270 2.0 2 大头端面宽度 6.0 0.2 3 小头端面宽度或直径 3.0 0.2 4 侧面弯曲/1.0 5 正面弯曲/1.0 注:食品加工用竹筷的标称长度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公差应满足要求。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 2。表 2 微生物指标要求 序号 项目 要求 1 大肠菌群/(MPN/50 cm2)不得检出 2 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霉菌/(cfu/g)50 5.5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要求见表 3。表 3 理化指标要求 序号 项目 要求 1 含水率/(%)10 2 噻苯咪唑/(mg/kg)10 3 邻苯基苯酚/(mg/kg)10 4 联苯/(mg/kg)10 5 抑霉唑/(mg/kg)10 6 二氧化硫浸出量(以SO2计)/(mg/kg)300 7 重金属(以Pb计)/(mg/kg)4%乙酸(体积分数)(煮沸0.5 h,再室温放置24 h)1 8 高锰酸钾消耗量/(mg/kg)蒸馏水(煮沸0.5h,再室温放置24 h)10 9 总迁移量/(mg/dm2)4%(体积分数)乙酸、含酒精饮料模拟物、植物油(煮沸0.5 h,在室温放置24 h),10 10 氧化剂残留量/(mg/kg)20 11 五氯苯酚(mg/kg)不得检出 注1:序号为7、8和9的项目仅适用于经涂饰处理后的竹筷。检验序号为7、8和9的项目时,应对同一件样品或其进行三次迁移试验,每次均使用一份新的食品模拟物,并以第三次迁移试验测定结果为依据进行判定。注2: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不应有着色、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型的劣变。DB43/T 17102019 4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 采用目测或鼻嗅方法。6.2 尺寸 6.2.1 测量方法 6.2.1.1 长度沿中缝测量。6.2.1.2 大头端面宽度、小头端面宽度或直径在两端面最宽和最窄处测量。6.2.1.3 以筷子凹面朝下靠在钢板尺直边上,在最大弯曲处测量其弯曲高度。6.2.2 量具要求 钢板尺应具有足够的量程且分度值小于或等于 0.5 mm,卡尺的分度值应小于或等于 0.02 mm。6.3 微生物指标 6.3.1 制样 按 GB 14934 规定的采制样方法进行。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进行。6.3.3 致病菌 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及 GB 478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6.3.4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理化指标 6.4.1 含水率 按 GB 19790.22005 中 6.4.4.2 规定的方法进行。6.4.2 噻苯咪唑、邻苯基苯酚、联苯、抑霉唑 按 GB 19790.22005 中 6.4.4.3 规定的方法进行。6.4.3 二氧化硫浸出量 按 GB 19790.22005 中 6.4.4.4 规定的方法进行。6.4.4 重金属 按 GB 5009.156 和 GB 31604.1 方法进行预处理,按 GB 31604.9 的要求进行测定。DB43/T 17102019 5 6.4.5 高锰酸钾消耗量 按 GB 5009.156 和 GB 31604.1 方法进行预处理,按 GB 31604.2 的要求进行测定。6.4.6 总迁移量 按 GB 5009.156 和 GB 31604.1 方法进行预处理,按 GB 31604.8 的要求进行测定。6.4.7 氧化剂残留量 按 GB/T 237782009 中 6.11 的要求进行。6.4.8 五氯苯酚含量 按 SN/T 22042015 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 5.2 和 5.3 规定的项目。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的定型鉴定;b)当原材料、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检验与监督检验结果或最近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主管部门或用户提出要求时。7.2 抽样 7.2.1 原则 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相应试样。7.2.2 感官、尺寸 从提交检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按表 4 的规定执行。表 4 感官和尺寸检验抽样数量 单位为双 批量 最低取样量 9000 50 900136000 125 36001150000 200 150001600000 300 600001 500 DB43/T 17102019 67.2.3 微生物指标和理化指标 从提交检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0 份带完整最小包装的样品,每份样品最低不少于 10 双。其中 15份用于理化指标检验,5 份用于微生物检验。送实验室检验过程中应确保包装完整。7.3 判定原则 7.3.1 单项判定 7.3.1.1 尺寸 按表 5 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若发生不合格时,应在原批中抽取双倍样本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则判定该项合格,否则判定该项不合格。表 5 尺寸检验样本数和评定数 单位为双 批量 样本数 接收数(Ac)拒收数(Re)36000 20 5 6 36001600000 32 7 8 600001 50 10 11 7.3.1.2 感官、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 感官、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有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项不合格。7.3.2 批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其中有 1 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8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产品应有内、外包装。8.1.2 内包装应密封,其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并具防尘、防水性能。8.1.3 外包装箱应具有抗压、防尘、防潮性能。8.2 标志 8.2.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4806.1 规定。8.2.2 产品的最小包装应有标志,标志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材质、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号、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8.2.3 经涂饰处理的产品应分别标示基材和涂层的材质名称。8.2.4 产品外包装应有“食品用”字样和“防污染、防雨淋、勿压、轻放”标志。8.3 运输 8.3.1 产品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避免剧烈振动、挤压和日晒雨淋。8.3.2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混放。DB43/T 17102019 7 8.4 贮存 8.4.1 贮存环境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防火、防潮、防鼠、防虫。8.4.2 产品存放应距地面 15 cm 并且距墙 45 cm 以上。8.4.3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