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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750-2019
兴安盟大米
1750
2019
兴安盟
大米
ICS 67.060 B 22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1750-2019 兴安盟大米 Hinggan League rice 2019-11-05 发布 2019-12-0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1750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产地环境.2 5 要求.2 6 检验方法.3 7 检验规则.4 8 标签标识.5 9 包装、储存和运输.5 DB15/T 1750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20)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兴安盟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农牧业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梅生、王欣亮、赵炳营、张立志、贾向春、朱晓春、包岩峰、包德勇、王松杰、王化明、郭克明、冯晔、刘保华、刘亚光、宋兴鹤、邱枫、张福君、高言忠、李秀芳、牟泽明。DB15/T 17502019 1 兴安盟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兴安盟大米”的术语和定义、产地环境、原料、加工、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兴安盟大米”的生产。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502 粮食检验 大米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3 粮食检验 碎米检验法 GB/T 15682 粮食检验 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 15683 大米 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891 优质稻谷 GB/T 21719 稻谷整精米率检验法 GB/T 22294 粮油检验 大米胶稠度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419 绿色食品 稻米 DB15/T 1742 “兴安盟大米”产地环境要求 DB15/T 1744 “兴安盟大米”原料水稻品种选择要求 DB15/T 17502019 2 DB15/T 1745 “兴安盟大米”原料水稻生产技术规程 DB15/T 1746 “兴安盟大米”原料水稻贮存运输规程 DB15/T 1747 “兴安盟大米”产品包装规范 DB15/T 1748 “兴安盟大米”产品储运销售管理规范 DB15/T 1749 “兴安盟大米”水稻加工企业操作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54、GB 2761、GB 2762、GB 276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兴安盟大米 原料种植地位于兴安盟境内,按本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大米。4 产地环境“兴安盟大米”原料水稻产地环境符合DB15/T 1742。5 要求 5.1 原料稻谷 5.1.1“兴安盟大米”原料水稻品种和种子质量应符合 DB15/T 1744。5.1.2“兴安盟大米”应使用当年稻谷加工。原料稻谷整精米率应达到 63%。5.1.3“兴安盟大米”原料水稻生产应执行 DB15/T 1745。5.2 加工“兴安盟大米”加工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卫生环境应符合GB 14881要求。加工过程应符合DB15/T 1749。5.3 质量要求 5.3.1 感官指标 5.3.1.1 形态 米粒饱满,米粒半透明或透明,色泽青白有光泽。5.3.1.2 气味 应有大米固有的气味,没有异味。蒸熟时应有特有的米香味,饭粒表面有油光。5.3.1.3 口感 蒸煮时大米绵软略粘、微甜、略有韧性,冷却后仍能保持优良口感。DB15/T 17502019 3 5.3.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应符合下表1的规定。表1 质量指标 项目 要求 碎米 总量/%7.5 其中:小碎米含量/%0.3 加工精度 精碾 垩白度/%4.0 不完善粒含量/%3.0 杂质限量 总量/%0.25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0.02 黄粒米含量/%0.5 水分含量/%15.5 互混率/%5.0 直链淀粉含量/%14.0-20.0 品尝评分值/分 80 胶稠度/mm 70 色泽、气味 正常 5.3.3 卫生要求 5.3.3.1 按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规定执行。污染物、农药残留限量还应符合 NY/T 419 的规定。5.3.3.2 植物检疫按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6 检验方法 6.1 碎米含量检验 按GB/T 5503、GB/T 1354规定的方法执行。6.2 加工精度检验 按GB/T 5502、GB/T 1354规定的方法执行。6.3 品尝评分值检验 按GB/T 15682、GB/T 1354规定的方法执行。6.4 杂质、不完善粒含量检验 按GB/T 5494规定的方法执行。DB15/T 17502019 4 6.5 互混率检验 按GB/T 5493规定的方法执行。6.6 水分含量检验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6.7 黄粒米含量检验 按GB/T 5496规定的方法执行。6.8 垩白度检验 按GB/T 1354规定的方法执行。6.9 色泽、气味检验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执行。6.10 直链淀粉含量检验 按GB/T 15683规定的方法执行。6.11 稻谷整精米率检验 按GB/T 21719规定的方法执行。6.12 胶稠度检验 按GB/T 22294的方法执行。6.13 真菌毒素、污染物、农药残留、霉变粒、麦角安全指标检验 按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15规定的方法执行。6.1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7 检验规则 7.1 一般规则 按GB/T 5490执行,相同基地、相同品种、同期收获、同期加工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2 扦样、分样 按GB/T 5491的规定执行。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出厂时,均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加工精度、杂质总量、无机杂质含量、水分含量、色泽、气味。DB15/T 17502019 5 7.4 型式检验 按第5章的规定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7.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不符合5.3.3的规定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检验结果有不符合5.3.1、5.3.2规定的,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合格,仍不合格的则判不合格。8 标签标识 应符合GB/T 191、GB 7718、GB 28050和DB15/T 1747的规定。9 包装、储存和运输 按GB/T 1354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DB15/T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