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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026-2020 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评价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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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4026-2020 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评价准则 4026 2020 食用 农产品 追溯 供应商 评价 准则
ICS 03.120.20 A 0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0262020 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评价准则 Evaluation criteria for traceable suppliers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20-07-09 发布 2020-08-0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7/T 4026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评价原则.2 5 资质条件.2 5.1 受评价方.2 5.2 评价机构.2 6 评价程序.2 6.1 基本要求.2 6.2 受理评价申请.3 6.3 启动评价.3 6.4 文件初评.3 6.5 现场评价.3 6.6 产品送检.6 6.7 评价决定.6 7 监督评价.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现场评价指标.7 参考文献.13 DB37/T 4026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商务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浪潮质量链科技有限公司、德州中农农业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玎、吴菁、王云鹏、王亚楠、王志恒、梁厚广、商广勇、朱作武、曹成坤、李瑞兆。DB37/T 40262020 1 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评价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评价的原则、资质条件、评价程序和监督评价。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机构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评价,组织进行自我评价时可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GB/T 381552019 重要产品追溯 追溯术语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 DB37/T 4027 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通用规范 果蔬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002016、GB/T 38155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90002016、GB/T 381552019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3.1 食用农产品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通过种植、养殖(屠宰)、采收、捕捞等产生,未经加工或经简单加工,供人食用的农产品。包括果蔬、畜牧类产品、水产品等。注:改写GB/T 293722012,定义3.1。3.2 组织 organization 为实现目标,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一组人。GB/T 190002016,定义3.2.1 3.3 追溯单元 traceability unit 需要对其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标识并可追溯的单个产品、同一批次产品或同一品类产品。GB/T 381552019,定义2.4 DB37/T 40262020 2 3.4 受评价方 evaluated organization 被评价的组织。注:改写GB/T 190002016,定义3.13.12。3.5 可追溯供应商 traceable suppliers 经评价所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供应商。4 评价原则 应遵循:客观性,应确保评价发现、评价结论和评价报告仅建立在评价证据的基础上;公正性,评价发现、评价结论和评价报告应真实和准确地反映评价活动;保密性,应审慎使用和保护在评价过程中获得的信息。5 资质条件 5.1 受评价方 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应根据 DB37/T 4027 等相关标准建立追溯体系且运行三个月以上。5.2 评价机构 宜符合GB/T 27021.12017第5章、第6章、第7章的要求,具备实施评价必需的资质条件和资源。6 评价程序 6.1 基本要求 评价程序应包括受理评价申请、启动评价、文件初评、现场评价、产品送检和评价决定,见图1。宜按照GB/T 27021.12017中相关程序要求进行评价。DB37/T 40262020 3 启动评价是否受理申请评价提交申请评价文件受理评价申请文件初评现场评价产品送检评价决定受评价方受评价方评价机构评价机构NoYes是否通过NoYes补充完善或整改重新提交文件接收不予受理决定 图1 评价程序 6.2 受理评价申请 6.2.1 评价机构应要求受评价方提交申请评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明或相关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可追溯体系管理文件,如追溯管理制度、实施追溯体系相关记录等。6.2.2 评价机构应按 5.1 的要求对受评价方提交的文件进行资质条件审核,确定是否受理评价申请。6.3 启动评价 评价机构应与受评价方共同确定评价目标和评价范围,明确评价涉及的产品品类、基地范围区域、供应链上下游组织以及评价地点等。6.4 文件初评 评价机构应对受评价方提交的申请评价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初评,对文件初评不符合要求的,评价机构应通知受评价方进行补充完善或整改后重新提交文件。6.5 现场评价 6.5.1 评价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DB37/T 40262020 4 面谈;对过程和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评审文件和记录等。6.5.2 评价对象 应根据评价指标对评价对象进行现场验证,评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基地,如种植/养殖活动及记录等;加工车间,如生产加工活动及记录等;追溯系统/平台,如追溯信息记录等;质量检测中心,如检测记录等;仓库,如贮藏区域及贮藏记录等;文件受控区域,如管理文件等。6.5.3 现场评价指标 6.5.3.1 现场评价设置三级指标体系,其中一级指标 4 个,每个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共设置 60 项三级指标。评价指标框架见表 1,具体每项评价指标描述见附录 A。6.5.3.2 评价组应根据现场评价情况逐项对三级评价指标进行打分,最高得 1.5 分,最低得 0 分,现场评价总分最高为 90 分。6.5.3.3 评价组可根据受评价方实际情况确定评价指标是否为“不适用”。“不适用”的评价指标应在评价报告中进行说明,按此项得 1.5 分计。表1 现场评价指标框架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体系设计 组织资质与认证 组织资质 认证情况 可追溯性要求 追溯编码 追溯编码载体 信息化追溯软硬件与人员配备 信息化追溯能力 追溯管理平台对接与使用 系统/平台追溯环节设置 追溯信息管理人员 追溯信息有效关联 追溯信息查询方式 信息记录保存期限 文件编制与管理 追溯目标 追溯单元 追溯范围 追溯程序 追溯管理制度 文件控制 人员与培训 领导作用 DB37/T 40262020 5 表1 现场评价指标框架(续)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体系设计 人员与培训 人员职责 培训 体系实施 基地管理 产地环境 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信息记录 物料采购与入库 采购物料质量控制 物料采购信息记录 物料采购信息关联 物料贮存与出库 物料贮存区域控制 物料贮存领用信息记录 物料贮存领用信息关联 种植/养殖 种植/养殖过程控制 种植/养殖操作规程 种植/养殖信息记录 种植/养殖信息关联 生产加工 生产加工操作规程 生产加工信息记录 生产加工信息关联 包装 包装操作规程 包装信息记录 追溯标签 包装信息关联 贮藏运输 贮藏运输操作规程 仓储区域编码标识 贮藏运输信息记录 贮藏运输信息关联 销售 经销商客户信息记录 销售信息记录 销售信息关联 检测 检测操作规程 快速检测设施 检验设备配备 快速检测设备对接追溯管理平台 检验人员 快速检测记录 产品留样制度 第三方检验报告 检测检验信息关联 验证、评价与改进 验证 追溯能力验证程序 DB37/T 40262020 6 表1 现场评价指标框架(续)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验证、评价与改进 验证 追溯演练 评价 关键绩效指标评价 改进 纠正改进措施 6.6 产品送检 评价机构应从现场对申报的产品进行随机取样封样,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第三方检验,检验项目应依据相应标准执行。评价组应根据产品送检结果进行打分,合格得10分,不合格则按6.7.5的要求处理。6.7 评价决定 6.7.1 评价机构应根据现场评价结果和产品送检结果,综合分析作出评价决定,并形成评价报告。6.7.2 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评分,为现场评价、产品送检两项得分之和。6.7.3 评价结果按照级别由高到低分为 A、B、C、D 四级,其中:1)A 级:85 分至 100 分;2)B 级:75 分至 84 分;3)C 级:60 分至 74 分;4)D 级:59 分及以下。6.7.4 评价结果为 A、B、C 三级的申请组织,成为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D 级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并现场验证达到 C 级(含 C 级)以上的,可成为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6.7.5 申请组织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不能成为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评价发现申请组织在评价前一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年内申报产品第三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送检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提供虚假信息,发现有不诚信的证据;评价结果为 D 级且不符合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纠正或纠正后仍未达到 C 级(含 C 级)以上;存在在现场检查场所外再次进行加工、分装情况的。7 监督评价 7.1 评价机构应对其推荐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实施监督评价,控制并验证其持续符合评价要求,建立退出机制。7.2 评价机构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监督评价,初次评价后的第一次监督评价应在评价决定日期起 12 个月内进行。7.3 监督评价程序应按第 6 章的要求执行。7.4 评价机构应根据监督评价结果,作出评价决定。7.5 评价机构应对监督评价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A DB37/T 40262020 7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现场评价指标 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现场评价指标见表A.1。表A.1 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现场评价指标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描述 1.体系设计 组织资质与认证 组织资质 应提供资质证明或相关文件,证明组织依法注册登记,且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等在登记范围以内 2.认证情况 申报的产品应通过绿色食品等相关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申报产品信息(如产品名称、产量等)应与认证信息一致 3.可追溯性要求 追溯编码 应根据追溯覆盖环节进行编码,应有文件(纸质或电子)明确编码原则,并确保编码的唯一性与关联性 4.追溯编码载体 应对追溯单元进行唯一标识,标识代码应与相关追溯信息进行关联,宜选择能被智能设施方便识读的载体,鼓励使用二维条码 5.信息化追溯 软硬件与人员配备 应配备有实施信息化追溯所必需的硬件和软件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运行维护与管理 6.信息化追溯能力 应具备信息化追溯能力,可选择自建追溯系统或直接使用追溯管理平台 7.追溯管理平台 对接与使用 选择自建追溯系统的,应确保自建追溯系统能够与追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选择直接使用追溯管理平台的,应熟练掌握并应用平台 8.系统/平台追溯环节设置 追溯系统/平台应覆盖组织所有申报产品的所有追溯环节 DB37/T 40262020 8 表A.1 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供应商现场评价指标(续)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描述 9.体系设计 可追溯性要求 追溯信息管理人员 应配备专人负责追溯信息管理,确保追溯信息安全、准确 10.追溯信息有效关联 应能够通过追溯系统/平台实现组织内部以及上下游组织间各环节追溯信息有效关联 11.追溯信息查询方式 应支持通过智能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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