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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377-2011
地理标志产品
巴东独活
377
2011
地理
标志
产品
巴东
独活
DB42/T 377-2011ICS11.120.10C 23备案号: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 3772011代替 DB 42/377-2006地理标志产品 巴东独活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Radix Angelicae Pubescentis Radix In Badong2011-12-08 发布2012-02-08 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42/T 377-2011I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地理标志产品巴东独活保护范围25产地环境条件25.1海拔高度25.2气候条件25.3土壤环境质量25.4灌溉水质量25.5环境空气质量26栽培技术26.1种子采集26.2育苗26.3种植26.4田间管理37采收及加工37.1采收37.2加工38质量要求38.1感官指标38.2理化指标38.3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48.4农药残留量限量48.5质量等级49检验方法49.1鉴别49.2感官指标49.3理化指标59.4重金属及有害物质59.5农药残留限量510组批与抽样611检验规则612标志、包装、储存、运输6附录A(规范性附录)巴东独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8DB42/T 377-2011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 42/377-2006巴东独活。与DB 42/377-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3.2,2006年版的3.2);增加了地理标志产品巴东独活保护范围(见 4);修改了海拔高度(见 5.1,2006 年版的 5.1);修改了土壤环境质量(见 5.3,2006 年版的 5.3);增加了栽培技术;(见 6)修改了采收及加工(见 7,2006 年版的 6);修改了感官指标(见 8.1,2006 年版的 7.1);修改了理化指标(见 8.2,2006 年版的 7.2);修改了试验方法(见 9.1、9.2、9.3,2006 年版的 8.1、8.2、8.3);修改了标志(见 12.1,2006 年版的 11.1);修改了包装(见 12.2.3,2006 年版的 11.2.3);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巴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恩施硒都科技园有限公司、巴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宗成、郑刚、向开栋、邹冰华、杨平。DB42/T 377-2011III引言巴东独活历史上久负盛名,距今已在近300年的栽培历史,据中华药典记载:“独活出口,以巴东独活为正品”。巴东独活品质独特,质量上乘,产区集中分布于海拔1200m至2000m的山区,现已成为我国的主产区之一。2009年8月31日,巴东独活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9年第81号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巴东独活生产、加工、销售,特修订本标准。DB42/T 377-20111地理标志产品 巴东独活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巴东独活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巴东独活保护范围、产地环境条件、栽培技术、采收及加工、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巴东独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36植物性食品中五氯硝基苯残留量的测定GB 5084农用灌溉水质量标准GB 6264中药材袋运输包装件GB 6266中药材瓦楞纸箱运输包装件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010年版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独活 Angelicae Pubescentis Radix为伞形科植物重齿毛当归Angelica pubescens Maxim.f.biserrata Shan et Yuan的干燥根。3.2巴东独活 Angelicae Pubescentis Radix in Badong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产出的独活。DB42/T 377-201124地理标志产品巴东独活保护范围巴东独活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湖北省巴东县溪丘湾乡、沿渡河镇、茶店子镇、绿葱坡镇、大支坪镇、野三关镇、清太平镇、水布垭镇、金果坪乡等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遵照附录A的规定。5产地环境条件5.1海拔高度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海拔1200m-2000m之间。5.2气候条件适宜于年平均气温3.8-15.6,常年降水量800mm-1800mm的山区种植。5.3土壤环境质量肥沃疏松、富含腐殖质的砂质壤土或黑色发泡土,pH值5.5至6.5,土层厚度30cm,土壤质量应符合GB 15618二级的规定。5.4灌溉水质量应符合GB 5084二级的规定。5.5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二级的规定。6栽培技术6.1种子采集每年 9 月至 10 月,选择 2 年以上生,无病虫害的健康母本植株,忌采收枯黄过熟的种子。剪下果实及时置阴凉处备用,忌曝晒或堆积过厚,种子千粒重4.0 g、水分10。6.2育苗播种时间为每年 11 月中旬至 12 月上旬;每公顷播种量 90kg 至 150kg;每公顷出苗数120 万株。6.3种植6.3.1移栽每年 4 月中旬定植,选择高 15cm 以上,根系发育良好,无腐烂,无病虫害的苗作种苗。每公顷株数 6.5 万至 7 万株。6.3.2直播每年 3 月中旬至 4 月上旬播种,每公顷用种 37.5kg 至 45kg。苗高 10cm 时进行第 1 次间苗,每隔30cm 至 40cm 留壮苗 1 株。DB42/T 377-201136.4田间管理6.4.1中耕除草返青活棵后进行中耕锄草,表层松土,切勿伤根;当植株高 35cm 时进行第 2 次中耕除草;当植株高 50cm 至 80cm 时进行第 3 次中耕除草,并同时提畦沟土壅根。6.4.2排灌水种苗移栽后要及时灌水湿润畦土。生长期应经常保持田间土壤湿润,干旱时要及时灌溉。每次大雨后要及时松土,并注意疏沟排水,防止低洼处积水引起烂根。6.4.3施肥原则以施用农家肥料、有机肥料为主,以保持或增加土壤肥力及土壤中微生物的活性。6.4.4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7采收及加工7.1采收移栽的当年采收,直播的生长第 2 年采收,采收期为 10 月至 11 月,茎叶枯萎后趁晴天采收。采收后应采取措施防止鲜独活冻伤。开花的独活植株不能作为药用。7.2加工切去芦头和细根摊晾。待水分稍干后进行烘炕,烘架上温度不超过45,炕至易折断时,堆放回潮,然后将独活理顺扎成小捆,根头部朝下,用文火炕至全干。鲜独活不能直接烘炕。8质量要求8.1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形状主根略呈圆柱形,头部膨大,主根粗壮,多为独根,少有分枝。颜色表面灰褐色或棕褐色,断面皮部灰白色,有多数散在的棕色油室,木部灰黄色至黄棕色,形成层环棕色。气味香味浓郁、味苦、辛、微麻舌。8.2理化指标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蛇床子素、二氢欧山芹醇当归酸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独活项中的规定,醚溶性浸出物应大于等于3.5。DB42/T 377-201148.3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项目指标(mg/kg)砷(As)2.0铅(Pb)5.0汞(Hg)0.2镉(Cd)0.3铜(Cu)20.08.4农药残留量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农药残留量限量项目指标(mg/kg)六六六(BHC)0.1滴滴涕(DDT)0.1五氯硝基苯(PCNB)0.1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在中药材生产中使用。8.5质量等级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 4质量等级等级性状规格(支/kg)一级主根粗壮,多为独根,少有分枝,外皮灰褐色,香味浓郁。15二级根多有分枝,外皮灰褐色或棕褐色,香气较浓。16-20三级根的分枝多,有少许断支根,外皮灰褐色,香气较淡。209检验方法9.1鉴别9.1.1显微鉴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独活项下鉴别(1)的规定执行。9.1.2薄层鉴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独活项下鉴别(2)的规定执行。9.2感官指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附录B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的规定执行。DB42/T 377-201159.3理化指标9.3.1水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附录H第二法的规定执行。9.3.2总灰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附录K的规定执行。9.3.3酸不溶性灰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附录K的规定执行。9.3.4醚溶性浸出物取本品粉末约2g(过四号筛),在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放置48h,称定重量置100ml锥形瓶中,加太乙醚70ml与玻璃珠数粒,连接冷凝管,加热至沸,并保持微沸4h,放冷,滤过用乙醚洗涤锥形瓶及残留物,洗液与滤液合并至100ml量瓶中加乙醚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50ml置已干燥至恒重的蒸发皿中,挥去乙醚,置五氧化二磷干燥器中放置24h。迅速精密称定重量,即得。9.3.5蛇床子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独活项下含量测定的规定执行。9.3.6二氢欧山芹醇当归酸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独活项下含量测定的规定执行。9.4重金属及有害物质9.4.1砷按GB/T 5009.11的规定执行。9.4.2铅按GB/T 5009.12的规定执行。9.4.3汞按GB/T 5009.17的规定执行。9.4.4镉按GB/T 5009.15的规定执行。9.4.5铜按GB/T 5009.13的规定执行。9.5农药残留限量9.5.1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的规定执行。DB42/T 377-201169.5.2五氯硝基苯按GB/T 5009.136的规定执行。10组批与抽样10.1组批以同一生产期限内同一生产单位生产的同一等级的产品为同一批次。10.2抽样取样以批次为单位,随机抽取5包件,每包件在不同部位抽取5份样品,每份0.2 kg,将抽取样品混合拌匀即为总样品,总样品量应为试验用量的三倍并不低于3 kg。采用四分法,取对角两分,重复操作数次,至最后剩余1 kg为平均样品,取0.5kg样品为制备实验室样品,另取0.5 kg作为备样妥善保存。备样保存不低于三个月。11检验规则11.1交收检验每批产品需进行交收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标签、包装、感官指标、总灰分、质量等级,经企业技术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11.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生产者首次进行生产时;b)产品来源地变化时;c)加工工艺改变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e)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11.3判定规则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全部符合规定项目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11.4复检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对留存样品进行复检;无留存样品时,按抽样规定在同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该批次产品。12标志、包装、储存、运输12.1标志除按GB/T 191规定执行外,还应标注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