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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6T 12-2021 农贸市场星级评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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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6T 12-2021 农贸市场星级评定规范 12 2021 农贸市场 星级 评定 规范
ICS 03.100.20 CCS A 10 4406 佛山市地方标准 DB4406/T 122021 农贸市场星级评定规范 Star rating criterion for marke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21 12-28 发布 2021-12-28 实施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6/T 122021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条件.1 5 评定要求.1 5.1 党建引领.1 5.2 场地建设.1 5.3 装修及场内布局.1 5.4 供电设施.2 5.5 环境卫生设施.2 5.6 计量设施.2 5.7 经营设施.2 5.8 监控设施.2 5.9 信息化设施.2 5.10 服务设施.2 5.11 食品安全管理.2 5.12 经营管理.3 5.13 环境卫生管理.3 5.14 车辆及周边管理.3 5.15 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3 5.16 维权管理.3 5.17 诚信经营管理.3 5.18 文化与文明建设.4 6 评定分级.4 7 动态管理.4 附录 A(规范性)农贸市场星级评定.6 参考文献.11 I DB4406/T 1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广东菲迅和邸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食品行业协会、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标准化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科、郭清华、潘婷婷、蒋丹、杨柳慧、李碧柳、易礼康、林雪琴、植满溪、陈宇驹、莫燕妮、朱悦夫、黄国维。II DB4406/T 122021 农贸市场星级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评定要求、评定分级和动态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406/T 11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术语和定义。4 基本条件 参与农贸市场星级评定的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获得营业执照,处于正常经营状态;b)评审周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c)评审周期内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或不诚信经营行为;d)符合 DB4406/T 11 规定,并经验收达标。5 评定要求 5.1 党建引领 场内设置党建引领宣传栏,有党员的市场应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三亮活动。5.2 场地建设 5.2.1 市场为多层建筑的,二楼以上有农副产品销售场所的,应设置自动扶梯,并设置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或车道。5.2.2 单层建筑层高大于 4.5 m。5.2.3 自建公共厕所设有方便残障者、老年人使用的带扶手的坐便器或蹲便器。5.2.4 场内配置通风设施,保证空气能够顺畅对流。5.2.5 配置装卸场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3 DB4406/T 122021 5.3 装修及场内布局 5.3.1 场内公共区域的内墙面(含立柱四周)全部采用干净、光滑、易清理材料铺贴,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吊顶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装修材料。5.3.2 经营烧腊、熟食卤品的铺面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5.4 供电设施 5.4.1 市场单独设置配电室。5.4.2 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5.4.3 场内各出入口设置应急灯。5.5 环境卫生设施 5.5.1 垃圾收集点配备足够加盖垃圾桶,摆放整齐,不污染周边环境。5.5.2 每个摊位配备加盖的垃圾桶(箱),岛式柜台至少设置一个共用加盖垃圾桶(箱)。5.5.3 设置 2 处以上垃圾分类投放点。根据各类垃圾产生情况,合理设置收集容器的数量。5.6 计量设施 统一配置计量器具,或配置具备称重、网络通讯、数据传输、凭证或标签打印等功能的智能电子秤。5.7 经营设施 5.7.1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台面应采用光滑、易清洁、干净材料,活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高于鱼池(盆)上沿。5.7.2 经营户销售商品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5.7.3 经营户销售豆制品、湿河(米)粉、半制成品的应配备冷藏设备。5.8 监控设施 农贸市场开办者在办公场所设置集中监控显示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 30 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5.9 信息化设施 5.9.1 为经营户和消费者提供网络服务以便使用移动支付。5.9.2 配置相应的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实现证照信息、检测信息、溯源信息、食品安全知识等信息的电子化公示和查询。5.10 服务设施 场内设置广播通讯设备和消费者休息区。5.11 食品安全管理 5.11.1 配置中级以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对本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5.11.2 销售者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 6 个月。市场内销售的生产加工类产品,如豆制品、冷冻食品、4 DB4406/T 122021 米面制品等经营户,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检测报告;需要检疫检验的畜禽类,留存检疫合格证明和肉类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用农产品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5.11.3 经营烧腊、熟食卤品的铺面配置冷藏设备、降温设备、紫外线杀菌灯、灭蝇灯,防尘、防蝇、防鼠及通风排气等设施,并规范使用。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设施。5.11.4 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及废弃物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由市场开办者按照有关要求集中处理。5.11.5 经营者明示销售经过国家认证的有机、绿色、地理标志食品的应提供相应证书。5.11.6 食品安全检测室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按监管部门要求将检测结果上报指定系统。5.11.7 在检测能力范围内,市场检测室向消费者提供所购食品免费检测服务。5.12 经营管理 5.12.1 摊位柜台上不应铺垫与商品经营无关的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5.12.2 蔬菜上柜销售前经过加工整理,净菜销售。5.12.3 经营户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进行冷藏保质。5.12.4 落实国家塑料污染治理有关要求,实施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5.12.5 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商品价格。5.12.6 销售各类商品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5.12.7 包装类商品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5.12.8 每日采集主要农产品价格,并在市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5.13 环境卫生管理 5.13.1 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市场卫生环境优良。5.13.2 自建公共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实行专人管理。厕所管养水平需达到城管、卫健部门的相关要求。5.13.3 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将防鼠、防蝇等病媒生物防治设施配置安装到位,并确保有效、安全使用。5.14 车辆及周边管理 5.14.1 配备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及时引导经营者、消费者按指定区域分类停放车辆。5.14.2 营业时间市场内不得停放车辆,不得有车辆进出(残疾人专用车除外)。5.14.3 各出入口和周边无占道经营、流动商贩,无违章搭建、私拉乱挂、乱堆乱放、乱泼乱倒和小广告乱张贴现象。5.15 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 5.15.1 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5.15.2 定期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并记录。5.15.3 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5.15.4 制定消防安全、防台防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使其熟悉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5.16 维权管理 5.16.1 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并配备专(兼)职人员。5 DB4406/T 122021 5.16.2 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开消费维权制度、投诉处理流程、联系电话、纸质或电子投诉渠道、处理结果等,建立消费者维权登记台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16.3 建立消费者投诉先行赔偿基金,并实行先行赔偿制度。5.17 诚信经营管理 5.17.1 建立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倡导经营户诚信经营,禁止经营户在交易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作弊,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不欺骗消费者;禁止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商品价格;禁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5.17.2 积极开展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和失信的经营户实行奖惩。5.18 文化与文明建设 5.18.1 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文明卫生城市、食品安全城市等创建工作,并积极开展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限塑等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更新党建宣传栏。在显著位置展示不少于 1 处“文明健康,有你有我”等内容的公益广告,有机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城市历史文化建设等内容。5.18.2 在显著位置展示行业规范和服务承诺,提倡文明服务,从业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无慵懒散拖现象。5.18.3 推广精细化管理,市场内无下列现象:a)社会用语用字不文明、不规范,地名使用不规范;b)无序抢购,乱插队;c)广告乱张贴;d)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e)损坏公共设施;f)乱扔垃圾杂物;g)随地吐痰、打喷嚏咳嗽不掩口鼻;h)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i)不文明养宠;j)躺卧公共座椅。6 评定分级 根据附录A要求对农贸市场进行星级评定,星级划分情况见表1。表1 星级划分 序号 星级 评定情况 1 五星 评定得分90分且关键项得分不低于45分。2 四星 80分评定得分90分且关键项得分不低于40分。3 三星 70 分评定得分80分且关键项得分不低于35分。4 不予评级 评定得分70 分 7 动态管理 7.1 由相关部门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对评定的星级市场授予星级牌匾,对不符合星级标准的原星级市场予以摘(降)星或除牌。6 DB4406/T 122021 7.2 有下列情形的原星级市场,一经发现,公示即予撤销星级称号:a)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b)在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c)发生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d)消费纠纷投诉频发且处理不主动不及时,或发生重大或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e)经营主体停业、经营不正常、经营困难不再符合星级条件的,或自动放弃星级称号的;f)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7 DB4406/T 122021 附 录 A(规范性)农贸市场星级评定 A.1 基本条件 参与农贸市场星级评定的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获得营业执照,处于正常经营状态;b)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c)上年度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或不诚信经营行为;d)符合 DB4406/T 11 规定,并经验收达标。A.2 分值表 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分值表见表A.1。8 DB4406/T 122021 表A.1 农贸市场星级评定分值表 序号 项目 要求 评分说明 分值 得分 1*1 党建引领(3 分)场内设置党建引领宣传栏,有党员的市场应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三亮活动。查看现场,符合要求得分,不符合不得分。3 2 2 场地 建设(6 分)市场为多层建筑的,二楼以上有农副产品销售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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