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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150-2022
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
1150
2022
食品安全
治理
示范
城市
评价
规范
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 11502022代替 DB36/T 11502019,DB36/T 11512019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Specification for assessment of demonstration city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2022-08-02 发布2022-08-02 实施江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ICS 03.100.01CCS A90DB36DB36/T 1150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评价原则.15基本要求.26评价内容.27评价程序.28动态管理.5附录 A(规范性)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6附录 B(规范性)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得分汇总表.17参考文献.18DB36/T 1150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DB36/T 11502019食品安全城市建设规范和 DB36/T 11512019食品安全城市评价规范,除结构调整外,主要内容变化如下:a)术语和定义: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 版)进行修改;b)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践,围绕“基础工作”和“创新引领”两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其中“基础工作”评价指标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支撑体系、评价体系的建设情况,“创新引领”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包括监管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指标。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食品安全办、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锋、陈亚茹、黄军根、李其民、黄心悦、黄炜、余颐、吕雪金、冯铄涵、胡邕。DB36/T 115020221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评价原则、基本要求、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动态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评价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 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 demonstration city of food safety governance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的设区市和县(区)。4评价原则4.1全面科学评价内容及指标体系应系统全面、科学合理,充分反映创建城市的食品安全治理水平。4.2客观公正评价工作应保持客观性和独立性,深入调研、实事求是,评价结果应面向全社会公开。4.3注重实效DB36/T 115020222评价指标体系应符合创建城市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现状,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引领高质量发展。4.4公众参与评价工作应引导各界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多措并举,提升群众知晓率和社会满意度。5基本要求5.1参评的设区市、县(区)应至少经过 2 周年建设期,方能申请评价。参评城市如果未能通过评价、获得命名,可于下一年度再次申报评价。连续 2 年未通过评价的城市,暂停申报 1 年。5.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城市,不得参与评价: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政府或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政府或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6评价内容6.1指标体系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见表 1。6.2评价细则6.2.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围绕基础工作、创新引领两个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其中,基础工作部分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支撑体系和评价体系等五大体系建设情况,共 50条评分细则,分值 100 分,为基础分值;加分项即创新引领部分,包括监管模式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两个三级指标,含 10 条评分细则,分值 10 分。6.2.2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的现场评价、自我评价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应按照附录 A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的评价要求开展。7评价程序7.1组建评价小组评价工作启动前,由省食品安全办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小组,成员由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如图 1)。其中,专家成员从省食品安全领域专家库中抽取,业务骨干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选派。成员总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 7 人。7.2制定评价方案DB36/T 115020223根据本文件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相关文件制定评价方案(如图1)。评价方案应包括评价时间、对象、方式、流程等内容。表 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2 项)二级指标(共 5 项)三级指标(共 19 项)基础工作(100 分)组织和制度体系(15 分)1.党政同责(4 分)2.组织建设(1 分)3.工作机制(2 分)4.风险监测(3 分)5.风险交流(2 分)6.应急机制(3 分)运行体系(55 分)7.源头治理(10 分)8.粮食安全(5 分)9.过程监管(25 分)10.集中整治(10 分)11.严惩违法(5 分)支撑体系(20 分)12.投入保障(5 分)13.信用监管(5 分)14.智慧监管(5 分)15.科技支撑(5 分)评价体系(10 分)16.食品安全状况(5 分)17.社会共治(5 分)加分项(10 分)创新引领(10 分)18.监管模式创新(5 分)19.高质量发展(5 分)7.3确定评价方式7.3.1资料审查7.3.1.1申报创建城市应主动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供附录 A.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对应的相关材料。7.3.1.2评价小组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根据附录 A.1 的要求评估打分。7.3.2现场检查7.3.2.1创建城市应提前向评价小组提供本市(县、区)各相关业态总量的 20%样本,提供的样本数量应满足检查业态全覆盖的工作需要。之后再由评价小组采用完全随机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点位)及样本数量。7.3.2.2适用于现场检查的指标应在抽到的最小单元(街道、乡镇或村、社区)进行,明查和暗访样本数量原则上各占一半。7.3.2.3对于信息平台、数据库建设等相关评分内容,可采用线上检查的方式,由工作人员现场演示。DB36/T 1150202247.3.3领导访谈访谈对象是创建城市党政负责同志,评价小组可视情况对相关部门开展延伸访谈,根据附录 A 的要求对访谈结果进行打分。图 1江西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价程序7.4现场评价7.4.1首次会议评价小组到创建城市相关单位后,召开由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创建城市相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会议流程及内容如下:由评价小组组长向创建城市相关人员说明评价的目的、范围、方法和程序;由创建城市负责人向评价小组介绍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展、自我评价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7.4.2综合打分DB36/T 1150202257.4.2.1评价小组应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领导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创建城市情况,并根据附录 A要求进行评价打分。不同评价方式之间应相互验证、互为补充。若某一指标同时用到三种评价方式,应以资料审查结果为主,以现场检查和领导访谈为辅。7.4.2.2评价小组成员各自打分后,应参照附录 B 进行得分汇总,并形成最终评估结果。在基础得分的指标体系中,涉及到辖区内业态缺失以及行政级别受限导致的信息平台(含数据库)无法建设或应用的,经评价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一致并综合判定,可视为合理缺项进行认定与赋分;剩余指标评价得分进行“归一化”折算处理。注:假设支撑体系“智慧监管”中有4分可认定为“合理缺项”,最终该创建城市的基础得分总分值为100-4=96分,又假设该城市最终基础得分为90分,“归一化”处理后,实际得分为90100/(100-4)=93.75分。7.4.3末次会议由评价小组向创建城市反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如图 1)。7.5结果上报评价小组将各创建城市的评价结果(含发现的具体问题、各评价项得分)汇总报省食品安全办(如图 1)。7.6社会公示7.6.1省食品安全办根据评价结果,选取综合条件满足要求的城市列入候选名单(候选城市得分不低于 80 分),并向社会公示。7.6.2公示时间不少于 15d。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则交由省食品安全办进行情况核实、分析研判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如图 1)。7.7命名授牌社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复核合格的创建城市,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适当形式通报并命名授牌。8动态管理应对已授牌的示范城市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城市,撤销命名且三年内不得提出申请:发生重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弄虚作假、干扰评价工作的;发生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校园食品安全等事件,引发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属地发生涉及食品安全重大负面舆情,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被外地或上级公安机关破获本地重大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DB36/T 115020226A附录A(规范性)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表 A.1省级食品安全治理示范城市评分细则评价内容评分细则评价方式和依据基础工作一、组织和制度体系建设情况(15 分)1.党政同责(4 分)(1)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要求,将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同时纳入党委和政府跟踪督办内容,得 1 分;仅纳入党委或政府之一跟踪督办内容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结合市县级党委巡察工作安排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得 1 分;否则不得分。资料审查、领导访谈参考材料:1.近三年市(县)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机构设置、跟踪督办、履职检查、目标考核、成果展示等相关佐证材料或新闻报道;2.近三年市(县)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相关文件或新闻报道;3.市(县)级政府出台的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组织机制、研究部署等相关佐证材料。(2)对下一级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年度评议考核,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权重不低于 3%,得 1 分;权重 2%3%的,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3)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通报,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得 1 分;如存在按规定应表扬未表扬或应问责未问责情况,此项不得分。2.组织建设(1 分)(4)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有效发挥,得 0.5 分;否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