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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387-202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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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387-202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 2387 2021 外贸 综合 服务 企业 规范
ICS 03.100.01 CCS A 02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387202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foreign trade integrated service enterprise service 2021-10-13 发布 2021-11-13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3872021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4.1 一般要求.2 4.2 组织.2 4.3 人员.3 4.4 办公服务场所.3 4.5 委托人管理.3 5 风险管理要求.3 5.1 运营要求.3 5.2 内部管理.4 6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要求.4 6.1 一般要求.4 6.2 主要功能.4 6.3 数据对接.5 6.4 维护保障.5 7 主要业务环节服务要求.5 7.1 一般要求.5 7.2 建立委托关系.5 7.3 服务供应商选择.6 7.4 签订合同(协议).6 7.5 订单审查与跟踪.7 7.6 报关.7 7.7 物流仓储.8 7.8 出口退税.8 7.9 结算.9 7.10 信用保险.9 7.11 协助融资.10 附录 A(资料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11 附录 B(资料性)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主要风险控制点清单.12 附录 C(资料性)外贸综合服务主要业务所需单证清单.13 附录 D(资料性)供货企业走访报告.14 附录 E(资料性)合同范本.16 I DB33/T 2387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商务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国际数字贸易协会(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分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融易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国贸云商控股有限公司、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中基惠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士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永胜、陈明春、刘红莉、周建华、逢恽、孟一丁、朱聃、孔泽昊、赵园茗、金小民、郎建忠、刘生才、张燕、皇甫佳怡、李沁泽、徐亦萍。II DB33/T 2387202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基本要求、风险管理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要求、主要业务环节服务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外贸综合服务行业有关的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221512008 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GB/T 22153 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GB/T 221542008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GB/T 28833 国际物流责任保险投保、索赔规则 GB/T 30055 国际货运代理报关服务质量要求 GB/T 30056 国际货运代理拼箱服务质量要求 GB/T 30349 集装箱货运代理服务规范 GB/T 308382014 契约承运人服务质量要求 GB/T 37518 代理报关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foreign trade integrated service enterprise 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服务集成,为委托人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业务中包括报关、物流仓储、退税、结算、信用保险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1),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区别于其他外贸服务企业(如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等)的核心特征是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时,报关单中“境内收发货人”栏填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称。1 DB33/T 23872021 3.2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integrated service information platform for foreign trade 以网络化、数字化方式,能够满足开展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需求的信息平台及相关设备。3.3 委托人 client 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自己办理进出口货物相关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如参与外贸活动的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国外客商、个体工商户等。3.4 服务供应商 service supplier 直接向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如验厂监装企业、物流仓储服务企业、货代企业、报关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银行保险金融机构等。3.5 海外买家 oversea buyer 外贸订单中商品的购买者,包括海外进口商、代理商等。4 基本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同时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委托合同(协议)。4.1.2 应以外贸综合服务为主营业务,为委托人提供外贸订单成交后的交付环节服务。可衔接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等业态,接受委托人委托开展外贸综合服务。4.1.3 应具备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4.1.4 应建立以审查交易真实性为核心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4.1.5 应符合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提供监管所需信息与数据,协助对委托人的监管。4.2 组织 4.2.1 应具备综合协调能力,包括行政、后勤、安全、档案等各项管理能力,电子档案管理应符合 GB/T 18894 相关要求。4.2.2 应具备业务管理能力,能够协调外贸综合服务各项活动。4.2.3 应具备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能够围绕合作伙伴内部控制、守法规范、贸易安全等开展风险评估与日常监控。4.2.4 应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包括软硬件系统的开发、运行与维护能力,或将信息化管理工作外包给具备相应能力的服务单位。4.2.5 应具备培训学习能力,能够跟踪解读外贸综合服务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关规定;2 DB33/T 23872021 4.2.6 应具备监督评价能力,能够开展内部监督和对外评价进出口业务活动。4.3 人员 4.3.1 熟悉海关、税务、信用保险、外汇管理等外贸综合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能在其调整后培训学习。4.3.2 熟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流程。4.3.3 熟练应用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4.3.4 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4.3.5 具备业务沟通及协调能力。4.4 办公服务场所 4.4.1 应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并与其业务规模、作业需求相适应的办公服务场所。4.4.2 办公服务场所如有搬迁、停业或企业其他信息变化情况,应向商务、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注册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告知委托人。4.4.3 办公服务场所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悬挂公司铭牌,保持铭牌干净、整洁;b)应配备办公、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c)在显著位置放置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d)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电话(或电子邮箱)及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e)应符合国家安全设施和公共卫生相关规定。4.5 委托人管理 引导委托人在县(市、区)商务部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承诺作为贸易主体接受当地县(市、区)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其违规而应承担的责任。5 风险管理要求 5.1 运营要求 5.1.1 符合商务部门监管要求 5.1.1.1 接受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5.1.1.2 引导委托人在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5.1.1.3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应与商务部门对接,接受商务部门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人的监管。5.1.1.4 接受商务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见附录 A。5.1.2 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5.1.2.1 接受海关在统计系统中设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标志。5.1.2.2 接受海关通过设定的标志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进行数据统计。5.1.2.3 接受海关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的信用评价,并通过信用评价确定相关便利政策。3 DB33/T 23872021 5.1.3 符合税务部门监管要求 5.1.3.1 接受税务部门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委托人进行监管。5.1.3.2 接受税务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标志。5.1.3.3 接受税务部门通过设定的标志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进行数据统计。5.1.3.4 接受税务部门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评定,并以此确定相关便利政策。5.1.3.5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委托人业务,通过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的,应符合税务部门的监管。5.1.3.6 应根据委托人性质条件不同区分处理出口退税业务:a)外贸综合服务出口业务按照代办退税出口业务申报退税的,在代理合同(协议)约定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应按照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承担出口退税法律责任;b)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委托方自行办理退税的业务,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出口退税法律责任。5.1.3.7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营自营出口业务,应按照自营出口业务的规定办理退税。5.1.4 符合外汇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要求 5.1.4.1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委托人的业务,经报关出口的银行外汇结算业务应符合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5.1.4.2 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委托人开展信用评价,并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5.1.5 符合信用保险机构要求 5.1.5.1 应通过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与信用保险机构数据互用共享。5.1.5.2 对商务部门委托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委托人的业务,应通过所在县(市、区)信用保险机构办理经报关出口的信保业务。5.1.5.3 代理投保业务应向信用保险机构事先声明委托投保人信息。5.2 内部管理 5.2.1 宜在委托人所在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实现对委托人的属地核实、了解和管理。5.2.2 应建立包括风险控制团队、风险控制流程、风险控制规则和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全要素、全方位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外贸综合服务各项业务主要风险控制点见附录 B。5.2.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未按制度履行风险防范责任,失职失管导致委托人发生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应岗位责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尽到职责出现委托人违规行为,委托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故意违规,追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相应岗位责任;委托人故意违规,追究委托人责任。6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要求 6.1 一般要求 应具备用于开展线上下单、线上审批的外贸综合服务功能及相关硬件设备,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4 DB33/T 23872021 6.2 主要功能 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应具备满足包括进出口代理委托、报关、物流仓储、退税、结算、信用保险、融资等外贸综合服务各项需求的功能,具有包括知识产权库、价格数据库、历史交易库和客户(买卖)信息库等的数据库。具体功能包括:a)在线自助服务,具备为委托人提供在线签约、下单操作,并进行查询、跟踪和管理等功能;b)信息咨询服务,具备为委托人提供关于外贸各流程注意事项、相关法律咨询、政策信息等功能;c)全流程跟踪服务,具备为委托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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