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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207-2018
牛羊布鲁氏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3207
2018
牛羊
布鲁氏菌
净化
技术规范
ICS 11.220 B 4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2072018 牛羊布鲁氏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Eradication of Cattle and Sheep Brucellosis 文稿版次选择 2018-10-20 发布 2018-11-2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3207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安徽省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肥西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肥东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宿州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本标准起草人:朱良强、郑举、李雪松、李东风、张利亚、王桂军、周迎春、王军、占松鹤、陈静、洪功飞、陈曦、刘华、何长生、王立、谢玉洁、董先敏、杨德康、车跃光。DB34/T 32072018 1 牛羊布鲁氏菌病净化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羊布鲁氏菌病净化的术语和定义、诊断方法、净化措施、检疫监督、净化标准、净化维持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牛羊养殖场(户)布鲁氏菌病的净化。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646 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 NY/T 541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1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2010年第6号 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7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1725号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3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布鲁氏菌病 Brucellosis 布鲁氏菌病(也称布氏杆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引起的牛、羊、猪、鹿、犬等哺乳动物和人类共患的一种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4 诊断 4.1 临床症状与病理剖检 4.1.1 临床症状 布病典型症状是怀孕母畜流产。乳腺炎也是常见症状之一,可发生于妊娠母畜的任何时期。流产后可能发生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多见从阴道流出污秽不洁、恶臭的分泌物。新发病的畜群流产较多。公畜往往发生睾丸炎、附睾炎或关节炎。DB34/T 32072018 2 4.1.2 病理变化 主要病变为妊娠或流产母畜子宫内膜和胎衣的炎性浸润、渗出、出血及坏死,有的可见关节炎。胎儿主要呈败血症病变,桨膜和黏膜有出血点和出血斑,皮下结缔组织发生桨液性、出血性炎症。组织学检查可见脾、淋巴结、肝、肾等器官形成特征性肉芽肿。4.2 实验室诊断 4.2.1 病原学诊断 显微镜检查必须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采集流产胎衣、绒毛膜水肿液、肝、脾、淋巴结、胎儿胃内容物等组织,制成抹片,用柯兹罗夫斯基染色法染色,镜检,布鲁氏菌为红色球杆状,而其它菌为蓝色。4.2.2 血清学诊断 4.2.2.1 初筛采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也可采用荧光偏振试验(FPA)和全乳环状试验(MRT)。4.2.2.2 确诊采用试管凝集试验(SAT),也可采用间接酶联免疫吸附试验(iELISA)和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cELISA),应按 GB/T 18646 的规定执行。4.3 结果判定 4.3.1 符合 4.1 或 4.2.2.1 阳性时,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4.3.2 符合 4.1 且 4.2.1 阳性或 4.2.2.2 阳性时,判定为患病动物。4.3.3 4.2.2.1 阳性但 4.2.2.2 阴性时,30 天后应重新采样,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5 净化措施 5.1 本底调查 5.1.1 样品采集 所有奶牛场及牛、羊种畜场全部采集血清样品。其它场群内所有个体按照随机抽样原则,进行布鲁氏菌抗体检测,采样数量可参照不同置信区间估测个体流行率所需近似样本数量表(参见附录A)。样品的采集、保存按 NY/T 541 的规定执行。5.1.2 检测方法 按 4.2.2 血清学诊断进行。5.2 日常监测 5.2.1 非免疫牛羊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所有种畜和奶畜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检测,对其他牛羊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抽检,发现阳性畜的场群应进行逐头检测。5.2.2 免疫牛羊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调查流行率的方式抽样检测免疫抗体,结合免疫档案,了解布病免疫实施情况。DB34/T 32072018 3 5.2.3 疑似病畜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采样开展布病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发现阳性畜的,应当追溯来源场群并进行逐头检测。5.3 免疫接种 5.3.1 所有奶畜禁止免疫。5.3.2 当牛的个体检测阳性率1或羊的个体检测阳性率0.5的场,可采取免疫措施,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场(户)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5.4 监测-净化 5.4.1 在监测中发现布病阳性畜的场群,及时隔离淘汰阳性畜,场群每隔 3 个月全场群检测 1 次,直到连续 2 次检不出布病阳性畜,则视为布病健康场群。5.4.2 健康场群每半年全群检测 1 次,连续 2 次检测布病阴性,可视为布病净化场群。5.4.3 净化场群至少每 1 年检测 1 次。样本量按 1的个体流行率,95置信水平,用证明无疫的方法计算样本量。5.5 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5.5.1 按照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对感染布病的牛羊进行扑杀。5.5.2 对病畜尸体及其流产胎儿、胎衣和排泄物、乳、乳制品等应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所污染的褥草和场地,应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5.5.3 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数量、方法,评估处理结果,做好影像资料的收集。5.5.4 要做好个人防护,穿戴防护服、口罩、眼罩、胶鞋,处理结束,应及时消毒清洗。6 检疫监管 6.1 调入监管 6.1.1 不从高风险地区或一类地区调入牛羊,免疫场群的牛羊禁止转场饲养。6.1.2 新调入的牛羊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全群检测,在隔离期内,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混群饲养。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牛羊,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1.3 未经报批报检新引进的牛羊,检出有阳性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6.1.4 调入的用于屠宰用途的牛羊,直接进入屠宰场,禁止继续饲养。6.1.5 引进的奶牛及其精液、胚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有关规定。6.2 调出监管 养殖场(户)出售或运输牛羊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经检疫合格,方可调运。6.3 检疫监督 DB34/T 32072018 4 6.3.1 布病监测合格应为奶牛场、种畜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或审验的必备条件。6.3.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奶牛场、种畜场的净化情况监督检查。6.3.3 鲜奶收购点(站)应当凭奶牛健康证明收购鲜奶。7 净化标准 7.1 县级净化标准 连续 2 年以上具备以下 2 项条件:a)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全县范围内连续 2 年无临床病例;b)每 6 个月检测 1 次(抽样数量参见附录 A),布病抗体为阴性。7.2 市级净化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净化标准。7.3 省级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净化标准。8 净化维持 8.1 达到布病净化状态的牛羊养殖场(户)要建立完善的饲养管理制度及卫生防疫制度,执行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规范饲养管理行为。8.2 持续开展监测,每年至少检测 1 次,以保持场(户)阴性状态,监测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处置同 5.4。DB34/T 32072018 5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不同置信区间估测个体流行率所需近似样本数量表 表A.1 不同置信区间估测个体流行率所需近似样本数量表 预测 流行率 置 信 区 间 90 95 99 绝 对 误 差 绝 对 误 差 绝 对 误 差 10 5 1 10 5 1 10 5 1 10 24 97 2435 35 138 3457 60 239 5971 20 43 173 4329 61 246 6147 106 425 10616 30 57 227 5682 81 323 8067 139 557 13933 40 65 260 6494 92 369 9220 159 637 15923 50 68 271 6764 96 384 9604 166 663 16578 60 65 260 6494 92 369 9220 159 637 15923 70 57 227 5682 81 323 8067 139 557 13933 80 43 173 4329 61 246 6147 106 425 10616 90 24 97 2435 35 138 3457 60 239 5971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