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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236-2019
基层食品安全协调管理等级与评价
2236
2019
基层
食品安全
协调
管理
等级
评价
ICS 03.120.10 A 0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22362019 基层食品安全协调管理等级与评价 Grade and evaluation for coordinated management of food safety at grassroots level 2019-12-30 发布 2020-01-30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236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义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后宅街道办事处、义乌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琳、王瑜、骆永勤、周江、吕晓成、朱艳俊、周悦。DB33/T 22362019 1 基层食品安全协调管理等级与评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食品安全协调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内容、等级划分、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乡镇(街道)以及同级的功能区、开发区等基层食品安全协调管理工作的评价。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基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office of the food safety committee at grassroots level 由乡镇(街道)以及同级的功能区、开发区设立的,负责食品安全协调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简称基层食安办。2.2 基层四平台 four platforms at grassroots level 整合了基层站(所)和部门派驻机构承担的职能相近、职责交叉和协作密切的执法管理服务事务,形成的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功能性工作平台。2.3 网格员 grid staff 从事基层四平台网格治理的工作人员,包含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2.4 专管员 specialized supervisor 专职从事食品安全治理的工作人员。3 评价原则 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准确、注重实效、服务发展的原则。4 评价内容 4.1 队伍建设 DB33/T 22362019 2 4.1.1 应完善基层食品安全协调管理的组织架构。4.1.2 基层食安办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4.1.3 应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基层四平台网格员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并进行考核与激励。4.1.4 宜组建食品安全专管员队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4.1.5 应对基层食安办专兼职工作人员、网格员、专管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开展培训。4.1.6 网格员、专管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在省级组织的考核中成绩优良。4.1.7 应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4.2 制度建设 4.2.1 应建立基层食安委、基层食安办会议制度,明确相关会议内容、参加人员、频次及其他要求。4.2.2 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内容、要求、流程及责任人等要素。4.2.3 应建立食品安全相关的培训制度和宣传教育制度,明确人员、频次等要素。4.2.4 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明确处理流程、处理时限、责任人等要素。4.2.5 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责任人、处置流程等要素。4.2.6 应建立网格员、专管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设置食品安全工作处置流程。4.3 工作保障 4.3.1 应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4.3.2 应设置办公场所。4.3.3 应按人员编制配备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宜配备工作车辆(含电瓶车)。4.3.4 基层四平台应与监管部门执法平台对接,数据开放共享。4.3.5 网格员、专管员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宜使用移动信息化终端设备或信息化 APP 开展日常工作。4.3.6 应设立宣传点、宣传栏或橱窗等宣传设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4.3.7 应建立农产品快检室,并对公众开放。4.4 运行管理 4.4.1 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4.4.2 应建立工作责任清单,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分工。4.4.3 应在专题学习及专题调研或专项检查中纳入食品安全的内容。4.4.4 应在专题研究中纳入食品安全的内容。4.4.5 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村(社区)绩效考核。4.4.6 应建立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信息库,并划分区域食品安全网格,绘制网格图。4.4.7 应协助或组织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4.4.8 应做好民间厨师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指导,并制订相关制度。4.4.9 应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4.4.10 应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4.4.11 应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宣传、教育等活动。4.4.12 应受理、处置食品安全举报投诉。4.4.13 应按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关注相关舆情动态。4.5 绩效 应在上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暗访、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成绩良好。DB33/T 22362019 3 5 等级划分 对基层食品安全协调管理工作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以星级表示,由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即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对基层食安办各星级的评价应按附录 A 给出的各星级评价要求开展。6 评价实施 6.1 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可自行开展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实施评价。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a)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b)具备基本政治素质;c)具备与评价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职人员,且建有与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专家库;d)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6.2 评价程序 6.2.1 申请 6.2.1.1 申请资格 6.2.1.1.1 申请开展星级评价的基层食安办应符合以下要求:a)本行政区域三年内未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食品安全问题;b)本行政区域三年内未发生 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可参见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c)本行政区域内未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6.2.1.1.2 年限要求:a)申请四星级的基层食安办应获得三星级满一年;b)申请五星级的基层食安办应获得四星级满一年。6.2.1.2 申请材料 基层食安办向评价机构提交星级评价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a)星级评价申请表,星级评价申请表参见附录 B;b)自查评分表;c)自查报告;d)相关证实性材料。6.2.2 资格审查 评价机构应对基层食安办提交的星级评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处理方式有:a)对存在不符合 6.2.1.1 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b)对申请材料缺失的,应要求申请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否则视作放弃;c)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DB33/T 22362019 4 6.2.3 发布计划 评价机构统一下发星级评价计划,明确评价承担单位。6.2.4 组建评价小组 6.2.4.1 评价承担单位收到计划后,组建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价小组,明确评价小组组长,评价小组人数不少于 3 人,人数应为奇数。6.2.4.2 评价承担单位应提前 1 周向被评价单位发出现场评审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及注意事项。6.2.5 现场评审 6.2.5.1 首次会议 评价小组到达被评价单位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基层食安委、食安办相关人员以及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代表等。会议内容包括:a)组长介绍评价组成员及评价分工、评价程序和要求;b)被评价单位介绍食品安全协调管理自我评价情况。6.2.5.2 评价 评价小组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照附录 A 各星级评价要求进行核查。实地调查点应包括:a)办公场所;b)宣传设施;c)农产品快检室;d)基层四平台;e)农村家宴、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6.2.5.3 末次会议 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基层食安委、食安办相关人员等。会议内容有:a)反馈现场评审情况;b)对于整改项为 3 项及以上或否决项为 1 项及以上的,告知被评价单位现场评审不通过;c)对于整改项不多于 2 项,无否决项的,要求被评价单位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评价小组组长提交相关整改佐证材料;d)对于无不符合项的,告知被评价单位现场评审通过;e)形成并签署现场评审确认书,现场评审确认书参见附录 C。6.3 等级认定 6.3.1 评价小组组长根据被评价单位现场评审或整改情况,出具等级认定书,等级认定书参见附录 D。6.3.2 评价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等级认定书上报给评价机构。7 动态管理 7.1 自评 DB33/T 22362019 5 星级基层食安办应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年应向评价机构提交自评报告。7.2 复查 7.2.1 评价机构对已认定星级的基层食安办组织开展复查,复查为每三年一次。在复查年份该基层食安办申请更高一级星级评价的,且已完成现场评审的则不进行复查。7.2.2 复查按 6.2.3、6.2.4、6.2.5、6.3 的规定执行。7.3 撤销或降等级 7.3.1 星级基层食安办被发现存在不符合 6.2.1.1.1 要求的情况,则直接予以撤销等级。7.3.2 对复查不通过的星级基层食安办,给予降等级或撤销等级处理。DB33/T 22362019 6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各星级评价要求 A.1 对基层食安办各星级的评价应按表 A.1 给出的各星级评价要求开展评价。A.2 表 A.1 中标有“”为否决项,其他为可整改项。表 A.1 基层食安办各星级评价要求 序号 评价项目 三星级评价要求 四星级评价要求 五星级评价要求 1 队伍建设 3.1 基层食安委应包含但不限于乡镇镇长(街道主任)、分管领导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派出机构、基层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基层食安委主任人员调整变动后一个月内完成任命 4.1 同三星级 5.1 同三星级 3.2 基层食安办应包含但不限于分管领导、市场监管所和基层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人员调整变动后一个月内完成任命 4.2 同三星级 5.2 同三星级 3.3 基层食安办应配备 1 名及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4.3 应配备 1 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或 2 名及以上兼职人员 5.3 同四星级 3.4 应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网格员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并对网格员进行考核与激励,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 4.4 同三星级 5.4 食品安全考核权重在网格员考核中占比不低于 5%5.5 应组建食品安全专管员队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队伍人数达到 1.5 人/万人常住人口。3.5 网格员上岗前应具备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4.5 网格员高中文化程度占比应在 70%以上 5.6 网格员高中文化程度占比应在 80%以上;专管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比应达到100%DB33/T 22362019 7 表 A.1 基层食安办各星级评价要求(续)序号 评价项目 三星级评价要求 四星级评价要求 五星级评价要求 1 队伍建设 3.6 应开展基层食安办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培训,每年度各不少于 1 次 4.6 每年度各不少于 2 次 5.7 应开展基层食安办工作人员、网格员、专管员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培训,每年度各不少于 4 次。3.7 网格员在省级组织的考核中合格率 100%4.7 优秀率达 50%以上 5.8 网格员优秀率达 70%以上,专管员优秀率达 80%以上,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优秀率达 100%3.8 应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 4.8 同三星级 5.9 同三星级 2 制度建设 3.1 应建立基层食安委、基层食安办会议制度,明确相关会议内容、参加人员、频次及其他要求 4.1 同三星级 5.1 同三星级 3.2 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内容、要求、流程及责任人等要素 4.2 同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