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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863-20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863
2016
电气
火灾
监控
系统
设计
施工
验收
规范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86320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6-10-28 发布 2016-12-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28632016 1 目 次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系统设计.2 5 施工安装.4 6 系统调试.5 7 系统验收.6 8 系统维护.6 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28632016 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盖永兴、王海港、刘苑、王琳、王然、张钊、韩强、赵强、唐庚、赵盼、王政斌、李涛、姜兆宝、陈麦存。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28632016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 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3.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 录、保存并传送报警信息的装置。3.3 电气火灾监控显示单元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信号,可设置并显示探测器的故障报警信息装置。3.4 剩余电流式探测器 监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探测器。一般由剩余电流传感器和信号处理单元组成。3.5 独立式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独立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探测器。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28632016 4 3.6 非独立式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能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并向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传送相关信息的探测器。3.7 测温式探测器 能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温度参数变化的探测器。3.8 独立式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独立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温度参数变化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探测器。3.9 非独立式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能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温度参数变化并向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传送信息的探测器。3.10 电弧或燃弧故障 导体之间或导体与地之间出现的危险的非故意并联电弧或串联电弧。3.11 故障电弧探测器 用于探测被保护电气线路中产生故障电弧的探测器。3.12 故障电弧保护器 当检测到电弧故障时,通过断开回路来降低燃弧故障影响的装置。3.13 剩余电流传感器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变化的传感器,一般为剩余电流互感器。3.14 测温传感器 测量被保护线路中的温度参数变化的传感器,一般由热敏电阻或红外测温元件等组成。3.15 多传感器组合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能够同时监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值和温度变化的探测器。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a)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b)电气火灾监控显示单元 c)剩余电流式探测器 d)测温式探测器 e)故障电弧探测器 f)故障电弧保护器 4.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28632016 5 4.1.3 独立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应能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能通过系统总线将报警和故障信息实时传输至电气火灾监控设备。4.1.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实时显示剩余电流数值、温度数值、线缆电流数值等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和报警部位的楼层、配电箱编号等信息,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有关参数,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功能。4.1.5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有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信的接口。4.1.6 电气火灾监控设应具备报警和故障信息查询、储存、打印功能。4.1.7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选用壁挂式或落地式。4.1.8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放置于消防控制室,有专人值守,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置报警或故障信息。4.1.9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4.2 探测器设置 4.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进行剩余电流和温度探测器设置:a)监测点保护开关延时脱扣整定值 300A 及以下时,宜在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室集中设置;监测点保护开关延时脱扣整定值 300A 及以上时,宜在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下端口设置。当配电回路为封闭母线槽或预分制电缆时,宜在分支线路总开关下端口设置;b)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回路;c)楼层或防火分区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d)人员密集场所的配电箱总开关;e)正常无火灾时工作的应急照明、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f)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g)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h)动力配电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i)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4.2.2 下列场所应按要求设置故障电弧探测或保护器:a)高度大于 12 米的空间场所,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b)商场、市场或具备易燃、易爆物堆积场所的照明回路应设置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插座回路宜设置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c)幼儿园、养老院等行动不便或无火险意识人员活动场所的照明回路应设置故障电弧保护器;插座回路宜设置故障电弧保护器;d)酒店客房、宿舍、医院病房等房间的照明回路应设置故障电弧保护器;插座回路宜设置故障电弧保护器。4.2.3 同一配电箱(柜)内需设置多个探测器时,宜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显示单元。多回路监控显示单元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每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报警和历史信息记录等功能,多回路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4.2.4 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 8 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4.2.5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28632016 6 4.2.6 具有探测线路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配电线路终端且其保护线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100m。4.2.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4.2.8 探测器参数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配置:a)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计及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的影响,并应选择参数合适的探测器;探测器的报警阈值宜为 300500mA;b)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 60140的范围内;c)保护对象为 1000V 及以下的配电线路,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布置。4.3 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剩余电流监控设置 4.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剩余电流保护(剩余电流监控)应与电力系统接地保护相配合。4.3.2 剩余电流监控节点应按附录 B 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设置。4.3.3 TN-S 系统可直接装设剩余电流监控探测器。4.3.4 TN-C 接地系统不应装设剩余电流监控探测器。4.3.5 TN-C-S 接地系统中,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应使用在 PE 线与 N 线分开以后的部分。4.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按 GB50116 的要求设计。5 施工安装 5.1 安装前的准备 5.1.1 系统配件、附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市场准入证明材料应齐全。5.1.2 进行系统外观检查,外壳应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5.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前应具有相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5.1.4 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5.2 现场器件的安装 5.2.1 探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5.2.2 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探测器。5.2.3 探测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 1.0mm的双绞铜芯导线。5.2.4 探测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5.2.5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剩余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线缆、铜排或重点发热部件上,并确保接触良好。5.2.6 对于适用剩余电流探测的系统(见附录 B),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 N 线(即穿过探测器的工作零线)只能作为该路供电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必须严格区分 N 线和 PE 线,PE 线不能穿入探测器。5.2.7 配电箱中装有剩余电流探测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 C 所示要求连接。5.2.8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测量其监控线路的固有泄漏电流。且配电系统和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应以实测值为准,设计时可参考附录 C。5.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 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28632016 7 5.3.1 落地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宜安装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上。5.3.2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5.3.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接地(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5.4 布线要求 5.4.1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a)监控系统图 b)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c)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5.4.2 系统总线均应采用不小于 21.5mm阻燃屏蔽双绞线,当敷设在强电环境中时应穿金属管以屏蔽电磁干扰,同时对金属管作防火处理。所有线缆两头均应做好线标,标示所要连接设备的名称和位置以及线缆的具体型号。5.4.3 系统总线的接线器等配件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 2.2m 以上的侧墙上。5.4.4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5.4.5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5.4.6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5.4.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303 的要求,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 GB 50116 的规定。6 系统调试 电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