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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509-2015 景德板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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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509-2015 景德板鸡 509 2015 景德
ICS 67.120.20 B45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T 5092015 代替 DB36/T 509-2006景德板鸡 Jingde Pressed Fermented chicken 2015-01-23 发布 2015-04-20 实施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6/T 509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要求.1 4 食品添加剂.3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 6 检验规则.3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4 DB36/T 509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与DB36/T 509-2006景德板鸡相比,主要差异如下:a)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相关引用标准,保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b)增加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检测方法;c)理化指标中增加了固形物、过氧化值指标;d)完善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e)将原微生物指标修改为商业无菌。本标准由江西省景德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西德宇集团、景德镇市农牧渔业科学研究所、景德镇市德宇板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浩元、李晓滨、詹周荣、蒋国滨、洪烨、章明、龚亮宇、万军、周爱珍、徐礼胜、叶医群、李萍。DB36/T 5092015 1 景德板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景德板鸡产品的品种、要求和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鲜活鸡为原料,经过宰杀、去毛净膛,添加食盐、白砂糖、黄酒、味精(谷氨酸钠)、香辛料(五香、八角茴等)腌制,采用国家发明专利的板鸡制作方法(ZL92108674.1),经高温杀菌、真空包装而制成的熟板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T 6543 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2694 肉类加工卫生规范 GB/T 13662 黄酒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DB36/T 5092015 2 3.1 原料要求 3.1.1 鸡 符合GB 16869的要求。3.1.2 食用盐 符合GB 5461的要求。3.1.3 白砂糖 符合GB 317的要求。3.1.4 谷氨酸钠 符合GB/T 8967要求。3.1.5 香辛料(五香、八角茴等)符合GB/T 15691的要求。3.1.6 黄酒 符合GB/T 13662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具有鸡肉的自然形态,无霉斑、无粘液、无异物 色泽 皮呈鸡皮的自然颜色,肌肉呈鸡肉块的自然颜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腊香味和滋味,咸淡适中,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器皿中,在自然光下目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鼻嗅其气味,口尝其滋味。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要求 检验方法 固形物/(%)80 GB/T 10786 食盐(以 NaCl 计)/(%)7 GB/T 12457 过氧化值/(meg/kg)20 GB/T 5009.44 GB/T 5009.37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3 0 GB 5009.33 DB36/T 5092015 3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肉及肉制品中肉制品中熟肉制品中酱卤肉制品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按GB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GB 19303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抽样量应为全项检验所需量的3倍,作为检验及留样。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6.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固形物、食盐、商业无菌、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6.3.2.2 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时;c)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4 判定规则 DB36/T 5092015 4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5 仲裁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协商解决,或由法定机构进行仲裁检验。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GB/T 191、GB 7718、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6543 的规定。7.2.2 包装要求:包装应封口严密。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且备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7.3.2 装卸时应轻放、轻搬,防止包装破损。7.4 贮存 仓库必须干燥、清洁,有防潮、防鼠、防尘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放。7.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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