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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2869-2016 黄羽肉鸡屠宰厂设计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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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2869-2016 黄羽肉鸡屠宰厂设计建设规范 2869 2016 肉鸡 屠宰 设计 建设 规范
ICS 65.040.10 B92 备案号:48596-2016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869-2016 黄羽肉鸡屠宰厂设计建设规范 The Regulation for Yellow Broiler Slaughter Plant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2016-01-15 发布 2016-03-15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2/T 2869-2016 I 前 言 为提高黄羽肉鸡屠宰加工水平,保证肉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规范黄羽肉鸡屠宰厂的设计建设,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按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编制而成。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家禽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畜禽屠宰管理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黎寿丰、严建刚、赵华、赵振华、邢进才、王小军、华绪川。DB32/T 2869-2016 1 黄羽肉鸡屠宰厂设计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羽肉鸡屠宰厂设计建设的厂址选择、设计规模、平面布局、建筑与设施、给排水、通风与电气、环境卫生、特殊屠宰。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黄羽肉鸡屠宰厂的设计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GB 1269419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 厂址选择 3.1 除应符合 GB 126941990 中 4.1 规定外,还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要求。3.2 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畜禽养殖场。3.3 应设在交通便利、电源稳定、水源充足的地方,环境卫生条件良好,无有害气体、粉尘、污浊水及其他污染源的区域。水质符合 GB 5749-2006 的规定。4 设计规模 屠宰厂设计屠宰能力不小于 2000 只/小时。屠宰、预冷、冷藏车间建筑总面积不小于 3000 平方米。5 平面布局 5.1 屠宰厂周边应有围墙、河沟或其它隔离设施与外界隔离。5.2 厂区内应划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和废弃物暂存(处理)区、污水处理区、锅炉房等。5.3 非生产区包括生活区和办公区,应处主风向的最上风向。5.4 生产区分清洁区和非清洁区。非清洁区包括:检疫区、隔离间、急宰间、不可食用物处理间、卸鸡验收司磅区、待宰休息区、挂鸡区、宰杀区(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开膛)、内脏加工区。DB32/T 2869-2016 2 清洁区包括:胴体整修加工区、预冷间、包装间、冷藏间、发货区。5.5 废弃物暂存(处理)区、污水处理区、锅炉房等建(构)筑物及场所应处主风向的下风向,与生产区的清洁区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5.6 非生产区、生产区、废弃物处理区间应有墙(栏)隔离。5.7 生产区应分设运鸡车辆出入通道、废弃物处理通道及产品出厂通道。5.8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应满足生产流程和卫生要求,原料、半成品、副产品、产品加工不应迂回运送,防止交叉污染。6 建筑与设施 6.1 宰前建筑与设施 6.1.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车辆出入口消毒池、卸鸡验收司磅区、待宰休息区、挂鸡区、检疫区、隔离间、急宰间、冲洗区、兽医工作室与消毒药品间等。6.1.2 活鸡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消毒池,其大小应满足车辆消毒要求,且能排放消毒液。6.1.3 卸鸡台与验收司磅区、待宰休息区应相连,面积根据设计宰杀能力确定,要求宽畅,操作方便,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待宰休息区应通风、防晒、防雨,设有喷淋设施。6.1.4 冲洗区,清洗车辆和鸡笼,混凝土地面。污水直接通入污水池。6.1.5 挂鸡区长度应与挂鸡钩链的长度一致,大小以方便操作为原则。6.2 隔离间、急宰间、不可食用物处理间 隔离间、急宰间、不可食用物处理间应设在活鸡入口附近,各间应隔开。6.3 屠宰车间 6.3.1 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高度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区域应按生产要求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6.3.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地面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6.3.3 车间内墙面应光滑平整,采用无毒、不渗水、耐腐蚀、耐冲洗材料制作。6.3.4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不应有缝隙、凹角或突起物。6.3.5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相交处的阴阳角应设计成弧形。6.3.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 45度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6.3.7 放血线下设放血槽。放血槽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放血槽长度按工艺要求确定,槽底应有 2%坡度。6.3.8 副产品加工间加工平台(池)表面光滑,易清洗消毒。6.3.9 产品或半成品通道,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 0.6米;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门上部应安装通视窗。6.3.10 屠宰车间应设置滑轮、叉档、挂钩的清洗消毒设施。6.4 预冷间、包装间、冷藏间、发货区 6.4.1 预冷间应与屠宰线相连接。预冷间、包装间、冷藏间、发货间应做到衔接。6.4.2 预冷间、包装间、冷藏间、发货区面积大小应与设计屠宰能力、选用设备、贮存时间相匹配。DB32/T 2869-2016 3 6.5 附属设施 6.5.1 车间内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检验室、车间办公室等。6.5.2 非清洁区生产人员与清洁区生产人员的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等应分别布置,6.6 废弃物暂存(处理)区 6.6.1 废弃物暂存区要求防雨、防渗溢,污水直接流入污水收集池。6.6.2 废弃物处理区应配套安装无害化处理设施。废弃物委托处理的,不需设此区。6.7 污水处理区 污水处理区包括污水收集池和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池接收屠宰车间和待宰区的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按环保达标接管或达标排放要求建设 7 给排水 7.1 给水及热水供应 7.1.1 屠宰车间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5749-2006 的要求。7.1.2 屠宰车间的给水应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7.1.3 屠宰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应分别设置清洗用冷、热水管。7.2 排水 7.2.1 车间排水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集中排至厂区污水处理区进行处理。7.2.2 卸鸡台与验收司磅区、待宰休息区、急宰间、冲洗区、屠宰车间地面排水坡度及屠宰车间内排水沟坡度均不应小于 2%。7.2.3 屠宰车间污水的出口处应设金属格栅。8 通风与电气 8.1 屠宰车间内要有良好的排风、换气设施,做到顶棚或天花板无冷凝水。8.2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电路设置和用电器安装等应符合 GB/T138692008 的规定。9 环境卫生 9.1 厂区内的室外厕所均应采用水冲式且有防蝇设施。9.2 车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10 特殊屠宰 屠宰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鸡产品屠宰厂,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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