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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894-2013
规模猪场猪支原体肺炎防控技术规程
1894
2013
规模
猪场
支原体
肺炎
技术规程
ICS 11.220 B 4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8942013 规模猪场猪支原体肺炎防控技术规程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 on prevention and contral of mycoplasmal pneumonia of swine for the large scale pig farms 2013-05-10 发布 2013-06-10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1894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写。猪支原体肺炎,又称猪地方流行性肺炎,俗称猪气喘病,是由猪肺炎支原体引起的猪的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主要临诊症状为咳嗽和气喘,病理变化特征是肺的尖叶、心叶、中间叶和隔叶前缘呈肉样或虾肉样实变。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消灭猪支原体肺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兽医防疫标准而制定。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孝成、张丹俊、赵瑞宏、周学利、胡晓苗、戴银、刘慧芳、侯宏艳、王重龙、吴东、沈学怀、朱传民、夏生林、伋兆法、汲方嵘。DB34/T 18942013 1 规模猪场猪支原体肺炎防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猪场猪支原体肺炎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预防和控制措施。本标准适用于规模猪场猪支原体肺炎的预防和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7823-2009 集约化猪场防疫基本要求 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186-2006 猪支原体肺炎诊断技术 农医发201020号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33号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农业部7号令(201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诊断 依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做出初步诊断,确诊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查。3.1 流行特点 自然病例仅见于猪,不同年龄、性别和品种的猪均能感染,但乳猪和断乳仔猪易感性最高,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其次是怀孕后期和哺乳期的母猪,育肥猪发病较少,病情也轻。母猪和成年猪多呈慢性和隐性。病猪与健康猪直接接触,或通过飞沫经呼吸道感染。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在寒冷、多雨、潮湿或气候骤变时较多见。饲养管理和卫生条件是影响本病发病率和死亡率的重要因素,尤以饲料质量、猪舍潮湿和拥挤、通风不良等影响较大。如继发或并发其他疾病,常引起临诊症状加剧和死亡率升高。3.2 临床症状 猪支原体肺炎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潜伏期一般为 1116 天,主要临床症状为慢性干咳。新发病猪群常呈急性,张口呼吸,痉挛性阵咳,死亡率 30左右。体温升高不明显。咳嗽持续几周或甚至数月,育肥猪咳嗽最严重。部分猪呈腹式呼吸,喘息沟明显。食欲减退,消瘦,背毛粗糙,生长停滞。根据发病经过,大致可分为急性、慢性和隐性 3 个类型。3.3 病理变化 DB34/T 18942013 2 3.3.1 剖检病变 主要病变见于肺、肺门淋巴结和纵隔淋巴结。急性死亡患猪肺有不同程度的水肿和气肿。肉眼病变类似于膨胀不全的肺,尤其在疾病的慢性阶段。特征性病变是两肺的心叶、尖叶、中间叶和隔叶前缘发生对称性的实变,肺门淋巴结肿大。肺中间叶实变,以及肺门淋巴结肿大、增生,病变最初为粟粒大至豆大呈均匀的散布,逐渐扩展而融合成支气管肺炎。病变部界限明显,灰白色、无弹性,“胰样”、“虾肉样”。切开时,内有大量泡沫。其他器官无明显变化。3.3.2 组织学病变 典型病变组织通过用常规的病理切片、染色、脱色后观察,早期以间质性肺炎为主,以后则演变为支气管性肺炎,支气管和细支气管上皮组织纤毛数量减少,小支气管周围的肺泡扩大,泡腔充满多量炎性渗出物,肺泡间组织有淋巴样细胞增生。急性病例中,扩张的泡腔内充满浆液性渗出物,杂有单核细胞,中性粒细胞,少量淋巴细胞和脱落的肺泡上皮细胞。慢性病例,其肺泡腔内的炎性渗出物中,主要是淋巴细胞浸润。3.3.3 X 线检查 X 线检查对本病的诊断有重要价值,对阴性或可疑患猪进行 X 线透视,可作出诊断。在 X 线检查时,猪只以直立背胸位为主,侧位或斜位为辅。病猪在肺野的内侧以及心隔角区呈现絮状及片状阴影,且肺纹理清晰。3.4 实验室诊断 3.4.1 病原形态学观察 肺和液体培养物触片镜检,细菌以环形为主,也可见球形、两极杆状、新月状、丝状。3.4.2 病原分离及生理、生化鉴定 按 NY/T 1186-2006 进行。3.4.3 病原的 PCR 鉴定 取培养物菌液或待检支气管肺泡灌洗液经处理后为模板,以猪肺炎支原体的两对特异性引物进行套式 PCR,可扩增出 427 bp 的单一条带。具体见附件A。3.5 结果判定 3.5.1 符合 3.1、3.2 和 3.3 的,判定为疑似猪支原体肺炎。3.5.2 符合 3.1、3.2、3.3 和 3.4.1,且符合 3.4.2 或 3.4.3 时,判定被检猪群发生猪支原体肺炎。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5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结合实验室检查做出的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DB34/T 18942013 3 5.1 疑似疫情处理 发现疑似猪支原体肺炎疫情时,畜主应立即将病猪隔离,并限制其移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检查、病理解剖、采集病料、实验室诊断等,根据诊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5.2 当疫情呈散发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5.2.1 扑杀 对病猪全部扑杀。5.2.2 隔离 对受威胁的猪群(病猪的同群猪)实施隔离。5.2.3 无害化处理 患病猪及其产品按照 GB 16548-2006 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粪便及其它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按 NY/T 1168-2006 进行无害化处理。5.2.4 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猪进行检测。5.2.5 紧急免疫接种或药物预防 对同群猪进行紧急疫苗免疫接种或药物预防。5.2.6 消毒 对病猪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按 GB/T 17823-2009 进行。5.3 当疫情呈暴发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5.3.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点:指患病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猪所在的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疫区:指疫点外延 3 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 5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5.3.2 处置要求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扑杀发病猪群,并对扑杀猪和病死猪只按照 GB 16548 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粪便及其它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按 NY/T 1168 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环境和设施进行消毒,按 GB/T 17823-2009 进行;禁止疫区内猪移动、交易。猪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5.3.3 进行疫源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 DB34/T 18942013 4 5.3.4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6 预防与控制 6.1 饲养管理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 7 号令)的要求,并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6.2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猪及其精液,应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0号)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33号)的要求进行。到达引入地后,种猪必须隔离饲养 30 天以上,并由引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6.3 疫苗免疫 根据当地流行病史,使用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的猪支原体疫苗,按疫苗说明书要求进行免疫。6.4 敏感药物使用 该疫病发生时,受威胁猪群,可选用泰妙菌素、林可霉素、壮观霉素、利高霉素等进行预防。6.5 监测 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猪支原体肺炎的流行情况,对规模养猪场进行本病的定期检测。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