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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944-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3944
2020
固定
污染源
废气
甲烷
连续
监测
技术规范
ICS 01.120 Z 05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3944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in stationary sources 2020-12-15 发布 2021-01-15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3944-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组成和功能.3 5 技术性能.3 6 监测站房.4 7 安装位置.4 8 现场调试检测.5 9 现场技术指标验收.9 10 联网验收.10 11 日常运行管理.11 12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12 13 数据审核和处理.13 14 数据记录和报表.1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输出参数计算方法.1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验收/调试测试记录表.1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验收报告.2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2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要求.26 附录 F(资料性附录)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数据记录表.29 DB32/T 3944-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大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凤、赵秋月、钱文杰、李春燕、郜青华、张玲玲、姚宇坤、马俊刚、王云霞 DB32/T 3944-2020 1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和有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技术性能、监测站房、安装位置、现场调试检测、现场技术指标验收、联网验收、日常运行管理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处理以及数据记录和报表等相关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一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在 HJ 38 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3.2 DB32/T 3944-2020 2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NMHC-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全部设备。3.3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用于与NMHC-CEMS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以及本标准资料性附录方法。3.4 仪器零点漂移 Instrumental Zero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零点气体直接通入气体分析仪,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3.5 仪器量程漂移 Instrumental Span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量程校准气体直接通入气体分析仪,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3.6 系统零点漂移 System Zero Drift 在系统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将零点气体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再进入气体分析仪,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3.7 系统量程漂移 System Span Drift 在系统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将量程校准气体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再进入气体分析仪,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3.8 校准 Calibration 在规定条件下,NMHC-CEMS测量零点或标准物质所得的示值,与相对应的被测量的已知值之间进行比较。3.9 校验 Checkout/Verification DB32/T 3944-2020 3 用参比方法对 NMHC-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过程。3.10 相对准确度 Relative Accuracy 采用参比方法与NMHC-CEMS同步测定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4 组成和功能 固定污染源废气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采样预处理系统、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等)、废气参数监测单元(CMS)、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应满足HJ 1013中5.4的功能要求。NMHC-CEMS应实现测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以及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以及含氧量等)的分析显示,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输出参数计算见附录A的要求。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中公式A.4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对于采用热湿法测量污染物浓度的NMHC-CEMS应安装湿度CMS,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中公式A.9进行湿基值和干基值的换算。5 技术性能 5.1 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 5.1.1 分析周期 3 min。5.1.2 分析仪器示值误差 不超过 3%标准气体标称值。5.1.3 零点漂移 仪器零点漂移:不超过 2%满量程,系统零点漂移:不超过 3%满量程。5.1.4 量程漂移 仪器量程漂移:不超过 2%满量程,系统量程漂移:不超过 3%满量程。5.1.5 准确度 非甲烷总烃浓度参比方法测定平均值:50 mg/m3时,NMHC-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绝对误差的绝对值:20 mg/m3;DB32/T 3944-2020 4 50 mg/m3500 mg/m3时,NMHC-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40%;500 mg/m3时,NMHC-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的相对准确度:35%。5.2 废气参数监测单元 废气参数(氧气、流速、温度、湿度)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HJ 75的要求。6 监测站房 6.1 应为 NMHC-CEMS 提供独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在保证安全距离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 70 m。6.2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大于等于 2000 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大于等于 2.5 m 2.5 m。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一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 3 m2,确保便于开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大于等于 2.8 m,站房建在标高大于等于 0 m 处。6.3 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空调或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在 15 30,相对湿度小于等 60%。空调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其安装避免正对设备吹扫。应安装排风扇或其他通风设施,各通风口应安装防虫网。6.4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配电功率大于等于 8 kW,预留 5 个以上三孔插座,1 个稳压电源。公用电源和设备电源回路应分开。线缆布置合理,走线清晰,并有标识标号。6.5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梯度标准气体,标准气体持有标准物质认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标准物质及工作气源要求符合 HJ 1013 要求,钢瓶应牢固直立,固定于墙边或机柜边,用固定架固定。监测站房内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站房外张贴显著的防火标识,符合 GB 2894 的规定。6.6 标识标牌:站房、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应有明显的标识、标牌。6.7 日常管理: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制度上墙,现场放置设备操作指导书、使用维护规程以及运维台帐、运维人员等信息。6.8 监测站房应具备满足数据传输要求的通讯条件。6.9 防雷系统:除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仪器设备工作电源应接地,接地电缆采用大于 4 mm2的独芯护套电缆,接地电阻小于 4,不能和避雷接地线共用;平台、站房、交流电源设备、机柜、仪表和设备金属外壳、管缆屏蔽层和套管的防雷接地,可利用厂内区域保护接地网,采用多点接地方式。或在站房附近重做接地装置;电源线和信号线设防雷装置;接地线和零线不得共用,主机柜外壳和可导电的金属外壳要可靠接地;电源线、信号线与避雷线的平行净距离大于等于 1 m,避免交叉。6.10 防爆区安装,应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全检验认证,根据厂区防爆要求设置规范化、专业化的防爆监测子站,符合 GB 50093、GB 50168 以及 GB 3836.1 的规定,并向安全管理部门备案。7 安装位置 7.1 安装位置和施工要求应符合 HJ 75 标准规定要求。7.2 原则上要求一个排气筒安装一套系统。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将连续监测系统安装在总排气管上;否则每个烟道或管道上都要分别安装连续监测系统。DB32/T 3944-2020 5 7.3 设置采样或监测平台时,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有足够的工作空间,安全且便于操作;应牢固并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采样平台设置在高空时,应满足 HJ 75 要求。7.4 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保证在 120 以上,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防爆区域应优先满足防爆要求。8 现场调试检测 8.1 一般要求 8.1.1 现场完成 NMHC-CEMS 安装、初调后,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 168 h。8.1.2 NMHC-CEMS 连续运行 168 h 后,可进入调试检测阶段,调试检测周期为 72 h。8.1.3 如果因 NMHC-CEMS 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在上述因素恢复正常后,应重新开始进行为期 72 h 的调试检测。8.1.4 NMHC-CEMS 具备双量程或多量程时(非硬件调整),低量程范围一般在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 1.52 倍,高量程范围一般为原烟气浓度的 1.52 倍,末端治理设施后端污染源正常排放时使用低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