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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923-2020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控技术要求和服务规范
3923
2020
饮用水
处理
装置
远程
监控
技术
要求
服务
规范
ICS 13.060.20 Q81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39232020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控技术 要求和服务规范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mote monitoring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s of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equipment 2020-12-15 发布 2021-01-15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3923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江苏省净水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JS/TC 4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南京大学、艾欧史密斯(中国)环境电器有限公司、苏州立升膜分离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沁尔康环境电器有限公司、世保康环境电器(南京)有限公司、净士康(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净水设备制造行业协会、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水和空气净化专业委员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永生、殷文、周庆、孙志辰、王川、陈清、郭瑛、盛德生、李文涛、罗明杰、张翼鹏、窦庆成、秦卫华、陆平、张恒、段二强、高亮、郭有智、裴汉荣、陈群。DB32/T 39232020 1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控技术要求和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控技术和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饮用水处理装置的远程监控技术要求、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服务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各类校园、托幼机构、商务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等非家庭使用的饮用水处理装置。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343.1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 4943.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6784 工业产品售后服务 总则 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 GB/T 17618 信息技术设备 抗扰度 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8760 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 GB/T 21097.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76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售后服务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30307 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饮用水处理装置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equipment 由一个或若干个饮用水处理内芯组成的能改善水质的系统。3.2 DB32/T 39232020 2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控技术 technical for remote monitoring of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equipment 将饮用水处理装置实时运行状态、故障、事件或报警等信息,采用规定的协议,通过网络输出到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相关人员通过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对饮用水处理装置数据信息进行查询和分析处理,并进行远程控制的技术。3.3 饮用水处理装置服务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equipment services 为保证饮用水处理装置正常运行、饮水安全和电器电路施工符合要求而进行的安装、竣工验收、培训、维修维护等活动。4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远程监控技术要求 4.1 通用要求 4.1.1 远程监控系统应设计正确、结构合理,并应遵循机械、电气及建筑结构的通用技术要求。远程监控系统的增加不应对饮用水处理设备安全性能造成影响,不产生电气和机械干涉。4.1.2 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安全、电磁兼容应符合 GB 4943.1、GB/T 22239、GB/T 9254、GB/T 17618、GB 4343.1 要求。4.1.3 远程监控系统的配置支持数据接入、数据管理和数据应用的各项功能,并具有良好的适用性和兼容性。4.1.4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使用记录等信息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获取。4.1.5 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时钟自动校准功能。4.2 监测指标及技术要求 4.2.1 故障监测指标:漏水、漏电、短时间内反复重启及其他非正常工作状态。4.2.2 运行状态监测基本指标:进水水压、进水水温、出水水温、净水流量、总净水量。4.2.3 选择水质监测参数时,应结合当地供水水质特征、水处理装置工艺特点及仪器性能等进行合理选择。4.2.4 水质监测基本参数:出水水质的溶解性总固体(TDS)。4.2.5 水质监测选择参数:出水水质的 pH 值、总有机碳(TOC)。4.2.6 饮用水处理装置远程监测的可选参数和指标应控制在一定有效区间内,监测参数和指标的报警要求见表 1。DB32/T 39232020 3 表1 监测参数和指标及报警要求 参数和指标 报警条件 数据精度 故障 漏水 漏水/漏电 漏电/短时间内反复重启 短时间内反复重启/其他非正常工作状态 其他非正常工作状态/运行 进水水压 连续两次进水水压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效区间(0.02)MPa 进水水温 连续两次进水水温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效区间(1)出水水温 连续两次出水水温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效区间(1)净水流量 连续两次出水流量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效区间(1%)L/h 净水量 连续两次净水量采集数据达到额定总净水量的85%(10)L 水质 溶解性总固体 连续两次出水水质的溶解性总固体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效区间(10)mg/L pH值 连续两次出水水质的pH值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效区间(0.1)总有机碳 连续两次出水水质的总有机碳采集数据不符合设定的有效区间(0.1)mg/L 注:各参数和指标的有效区间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4.3 工作要求 4.3.1 数据采集 远程监控系统应能准确采集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故障事件、运行状态、水质指标及报警信息,并将信息经过系统算法转换成数据,同时进行加密处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实时性。数据采集响应时间:1s-5s。数据采集频次:2ms/次-1s/次。4.3.2 储存与传输要求 远程监控系统将数据储存和定时传输到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同时支持断点续传和并传多个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4.3.3 可靠性要求 DB32/T 39232020 4 以饮用水处理装置实际运行状况为基准,时间和日期实时同步。远程监控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5000h。4.4 控制要求 4.4.1 远程监控系统在饮用水处理装置出现漏水、漏电、短时间内反复重启及其他非正常工作状态时,应能将报警信息同步发送到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同时对饮用水处理装置进行断水断电。4.4.2 远程监控系统在饮用水处理装置出现运行状态异常或者水质异常等情况时,应能将报警信息同步发送到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同时对饮用水处理装置进行停机。4.4.3 当因计量装置或数据采集器故障未能正确采集数据时,远程监控系统应向远程控制服务端或使用方终端发送故障信息,同时对饮用水处理装置进行停机或重启。5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服务规范 5.1 安装 5.1.1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安装使用环境应符合 GB/T 30307 5.1.3 的要求。5.1.2 饮用水处理装置应设立在独立整洁、远离污染源的场所,场所周围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气体,无导电尘埃,无明显震动等。5.1.3 安装处应能满足维护方便、通风良好、符合通电通水和排水的要求。5.1.4 饮水处应设置等候区域,等候区域不得挤占走道、消防通道等疏散空间。5.1.5 饮水处应设置指导使用装置的图文说明。5.1.6 安装过程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等规定进行,安装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及上岗证,安装过程中应注意卫生,严禁安装过程污染产品水路及滤芯。5.2 竣工 5.2.1 饮用水处理装置工程竣工后,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调试、确认,确保产品符合产品说明书等要求的状态。5.2.2 饮用水处理装置工程竣工后,验收时水质检测应按照相关卫生管理部门法规的规定执行,检测合格证明应在明显地方进行张贴公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2.3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涉水产品卫生安全批件和电气安全的证明应由厂方提供并给予张贴公示。5.2.4 建立健全饮用水处理装置运行、维护、水质检验、维修、管理、回访制度。各种运行、维护、水质检验、维修、管理、回访记录以及维修单等都应准确可靠、字迹工整清晰,可追溯。所有记录均应存档并建议保留三年以上。DB32/T 39232020 5 5.3 培训 5.3.1 饮用水处理装置工程竣工后,服务方应向使用方详细介绍使用注意事项,例如制水工艺、滤芯更换、水质指标、运行报警、水质取样及测试等。5.3.2 服务方应对使用方进行饮用水处理装置的远程监控功能、日常使用事项方面的培训。5.3.3 服务方建议使用方日常使用时,应详细研读并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周期及方法进行操作,日常使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日常使用之前的饮用水处理装置龙头冲洗;b)饮用水处理装置表面清洁;c)使用方通过远程监控终端查看饮用水处理装置的运行状态和水质状态;d)运行及安全检查:龙头是否松动、管道接头是否漏水、电气安全是否存在隐患、饮用水处理装置周边是否干燥、热水温度是否符合产品要求等;e)完整性检查:饮用水处理装置各部件是否遭受外力损伤等;f)若长期未使用,如校园放寒暑假时,根据“产品说明”或其他要求,对产品进行处理;g)天气发生显著变化时,应采取防冻、防风等对应措施。5.4 保养 饮用水处理装置的保养主要包括:定期保养、滤芯更换等。5.4.1 定期保养 5.4.1.1 保养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及上岗证(并在上门时向使用方出示)。5.4.1.2 如遇延迟或者提前,应及时与使用方及时沟通。5.4.1.3 保养现场安装前应再次确认安装所需工具工装手套等整洁无被污染。5.4.1.4 保养人员查看设备报警情况,询问报警周期,排除异常报警。5.4.1.5 询问使用方上次更换滤芯或其他配件时间,按照更换周期要求或设备指示灯进行更换滤芯。5.4.1.6 定期保养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清洁护理,设备检查;b)滤芯、滤料、膜组件、饮用水处理装置自身的管道管件及容器的清洗、反洗、药洗、消毒杀菌;c)更换寿命到期的零部件(如密封圈、UV 灯管、臭氧发生管等);d)更换老化、变形、锈蚀的零部件;e)更换消耗品(如滤芯、滤料等)。DB32/T 39232020 6 5.4.2 滤芯更换 5.4.2.1 滤芯更换前,应向使用方明示滤芯价格,向使用方展示滤芯是否完好,检查合格证、生产日期等信息。滤芯应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合格证明。5.4.2.2 更换滤芯前后应对设备开展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如下:a)电源情况是否安全,是否具有地线(一类器具);b)电源适配器或插排是否按照要求悬挂;c)检查废水管固定是否符合要求;d)检查龙头,接口位置是否有渗漏、松动掉漆;e)检查机器净水流量是否正常;f)如现场排查不符合要求,应现场开展整改。5.4.2.3 得到使用方同意后开展更换滤芯,更换滤芯过程中,应防止意外污染。安装操作按照设备说明书开展,完成后应完成调试。5.4.2.4 滤芯更换完成后,应讲解滤芯更换标准、漏水报警说明、防冻说明等情况。5.5 维修 5.5.1 保养人员应取得健康证及上岗证。维修过程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等规定进行,注意卫生,严禁维修过程污染产品水路及滤芯。同时应确保安全,防止触电、浸水等事故的发生。5.5.2 服务方在接收到远程监控提醒或使用方告知的故障异常或滤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