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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345-2022
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技术指南
4345
2022
建设
用地
确定
土壤污染
状况
调查
技术
指南
ICS 13.020.10 CCS Z 05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3452022 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investig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on land for construction with non-deterministic pollution source (报批稿)2022-09-06 发布 2022-10-06 实施 3232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T 43452022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工作程序.2 6 初步调查.3 7 详细调查.8 8 现场采样与检测分析.9 9 报告编制.12 附录 A(资料性)现场踏勘记录表格参考格式.14 附录 B(资料性)调查报告大纲.16 DB 32/T 4345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和东南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王水、王栋、张强、王海鑫、曲常胜、丁亮、柏立森、蔡安娟、王长明、罗浩、蒋林惠、潘月、冯亚松、邱成浩、宋静、宋敏、唐伟、陈樯、祝欣、于磊、周永艳。DB 32/T 43452022 1 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编制的技术指导。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存在使用历史不清、污染来源不明等情况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致病性微生物污染调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CJJ/T 7 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标准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1231 土壤环境 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HJ 682、HJ 12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建设用地 land for construction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来源:HJ 682-2019 3.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DB 32/T 43452022 2 采用系统科学的调查方法,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来源:HJ 1231-2022 3.3 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investigation on soil contamination of non-deterministic source 采用系统科学的调查方法,确定存在使用历史不清、污染来源不明等情况的地块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和范围的过程。4 基本原则 规范性原则 4.1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保证调查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为地块环境污染风险防控提供依据。安全性原则 4.2 结合地块特征和非确定源未知性等制定调查方案,确保调查现场作业过程安全,避免对调查人员和周边人群健康产生危害,防止对周边人居或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可操作性原则 4.3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5 工作程序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分为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两个阶段,具体工作流程如图 1 所示。5.1 DB 32/T 43452022 3 图 1 建设用地非确定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流程 初步调查分识别阶段和证实阶段。识别阶段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证实阶段包括5.2 水文地质勘察、污染辅助探测、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分析,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 GB 36600、GB/T 14848 等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5.3 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是十分必要的。详细调查最重要的是进一步确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浓度、种类、空间分布状况,以及对地表水5.4 和空气等介质的影响情况,分析污染物在地块的迁移与归趋。6 初步调查 资料收集与分析 6.1 6.1.1 资料收集 HJ 25.1 规定了资料收集的要求,宜按规定执行。项目启动 人员访谈 资料收集与分析 现场踏勘 水文地质调查 污染辅助调查 制定初步采样分析方案 数据分析和评估 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 制定详细采样分析方案 关注污染物采样分析 特征参数调查 数据分析与评估 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项目结束 是否启动详细调查 否 是 初步调查 详细调查 DB 32/T 43452022 4 6.1.2 资料分析 调查人员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中的信息,核实地块非确定源特性。现场踏勘 6.2 6.2.1 现场踏勘范围 踏勘范围包括地块及周围区域,周围区域的范围可由现场调查人员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来判断。6.2.2 现场踏勘内容 地块现场踏勘记录表格具体示例参见附录 A,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地块内恶臭、异常气味、异常颜色、地面腐蚀、疑似固体废物、遗留管线及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b)地块地形地貌特征及周边环境,分析采用钻探及辅助调查技术的适用性和可行性;c)地块周边敏感目标分布情况,明确分布位置、规模、所处环境功能区及保护内容、地下水使用现状等情况;d)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监测井、民用水井等分布,了解深度及使用情况;e)地块及周边河道、沟渠、池塘等地表水体分布;f)地块及周边区域植物生长情况;g)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6.2.3 现场踏勘的方法 可通过对异常气味的辨识、异常痕迹的观察、无人机航拍等摄影和照相、现场笔记等方式初步判断地块污染的状况。踏勘期间,可使用 X 射线荧光分析仪、光离子检测仪、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便携式傅里叶红外监测仪等野外便携式筛查仪器。人员访谈 6.3 6.3.1 访谈内容 访谈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涉及的疑问,以及针对地块环境异常的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6.3.2 访谈对象 访谈对象宜包括地块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人员、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地块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熟悉地块的第三方人员。6.3.3 访谈方法 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进行。访谈记录记载被访谈人员的职业、单位、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6.3.4 内容整理 整理访谈内容,并结合已有资料,作为污染识别的辅助判断依据,并在报告中说明。水文地质调查 6.4 DB 32/T 43452022 5 6.4.1 信息获取 水文地质信息包括地块地层结构、地下水埋藏及分布特征、补径排条件、水文地质参数等内容,可通过收集分析调查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在区域高精度水文地质资料(比例尺宜不低于 1:5000),以及必要的现场工作获取。6.4.2 地下水埋藏及分布特征 6.4.2.1 通过水文地质钻孔获取,钻孔数量宜不少于 4 个。6.4.2.2 钻探深度宜至微承压水含水层或所识别污染源可能影响的第一个稳定含水层底板位置。基岩埋深较浅的,宜钻探至微风化界面,并保留岩芯样品,以备核查。6.4.3 补径排条件 6.4.3.1 补给条件包括地下水的补给来源、补给方式或途径、补给区分布范围及补给量,相关信息可通过收集地块所在区域降水量及水化学变化资料、当地灌溉制度、收集或观测地块周边地表水体水位、流量及水质变化情况等获取。6.4.3.2 径流条件包括地下水埋深、流向、水力坡度及其动态变化等,宜通过实际观测获取。如污染可能涉及多个含水层位或地块紧邻地表河道,宜开展同步观测,明确上下含水层位及与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6.4.3.3 排泄条件包括地下水的排泄形式、排泄途径、排泄区(带)分布、排泄量等,相关信息可通过收集地块所在区域蒸发量变化资料、地下水开采利用信息、泉流量及水化学变化资料等获取。6.4.4 水文地质参数 6.4.4.1 各钻孔全孔取芯,每一主要土层取样数量宜至少 1 份,厚度大于 5 m 时每层宜不少于 2 份,取试样进行室内土工试验。6.4.4.2 水文地质参数获取方法包括:a)包气带渗透系数可通过渗水试验获取,砂土和粉土采用试坑单环法,黏性土采用试坑双环法;b)松散孔隙含水层渗透系数可通过注水试验、抽水试验、微水试验获取;给水度、释水系数可通过抽水试验获取;抽水试验宜远离初步判别的污染源;c)基岩裂隙含水层渗透系数、单位吸水率可通过压水试验、抽水试验获取;d)弥散系数可通过弥散试验获取,示踪剂类型可采用食盐示踪剂、放射性同位素及染色剂等。污染辅助探测 6.5 6.5.1 高密度电阻率法探测 CJJ/T 7 规定了高密度电阻率法探测工作的要求,宜按规定开展,并考虑以下内容:a)测区范围内地形、地貌尽可能平坦,便于施测;b)测网范围宜覆盖整个调查区,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向调查区周边延伸,以了解调查区外围情况,保证有足够的背景场衬托异常;c)测线宜采用网格状方式布置,平行和垂直于潜在污染区,并尽可能避免或减小地形等其他干扰因素的影响;潜在污染区测线间距不大于 10 m;d)测线位置宜采用直线布置为主,尽量避免穿越河道、池塘等难以跨越的地方;e)测线长度宜根据调查区地貌、污染物可能分布深度等资料确定,针对卤代烃等重质污染物,探测深度宜至少至微承压含水层底板位置。DB 32/T 43452022 6 6.5.2 薄膜界面探测 宜采用系统布点法,并考虑以下内容:a)布点单元面积不宜超过 400 m2,面积较小的地块不宜少于 5 个探测点;b)原定探测边界发现污染扩散时,宜适当向外增设探测点;c)探测点深度宜至微承压含水层底板位置,并根据探测实时结果酌情加深。6.5.3 其他情况 6.5.3.1 如发现倾倒、填埋固废等情况,宜按照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将其移除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6.5.3.2 如确需在移除前开展调查工作,可在满足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和安全的基础上,开展控制性勘探初步判别固体废物空间分布。固体废物不宜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象。6.5.3.3 控制性勘探布点宜考虑以下内容:a)倾倒、填埋堆体内部控制性勘探孔间距不宜大于 20 m;b)面积较小堆体,控制性勘探孔不宜少于 5 个;c)底部无防渗漏措施的堆体,勘探孔深度可穿透堆体钻探至原状土壤;d)底部存在防渗漏措施的堆体,宜控制勘探孔深度,避免破坏已有防渗措施;e)围绕倾倒、填埋堆体可能边界,等间距布设控制性勘探孔,间距不宜大于 20 m,形成包络线;f)钻探过程发现填埋物的,可沿垂直包络线方向向外增设勘探孔,单侧外扩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