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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120-2008 糯米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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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120-2008 糯米酒 120 2008 糯米
ICS 67.160.10X 62备案号:22910-2008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DB46/T 1202008糯米酒glulious rice wine2008-05-26 发布2008-06-30 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6/T 1202008I前言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海南省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单位由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负责起草;海南省保亭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桂豪、章程辉、韩红新、刘春华、王萍、周永华。DB46/T 12020081糯米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糯米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 3.1 规定的糯米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4大米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2698黄酒厂卫生规范GB/T 13662-2000 黄酒GB 17946-2000绍兴酒(绍兴黄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糯米酒glutinous rice wine指以糯米或山兰稻米为主要原料,经浸米、蒸煮、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和勾兑等工序加工制成的酿造酒。3.2聚集物aggregate成品酒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沉淀物。4要求4.1原料要求4.1.1糯米、山兰稻米:应符合 GB 1354 的规定。DB46/T 120200824.1.2酿造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外观浅黄色至黄褐色,清亮透明,有光泽,允许瓶(坛)底有微量聚集物香气具有糯米酒特有的米香口味鲜甜,醇厚,无异味风格酒体谐调,具有糯米酒特有的风格4.3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的要求。4.4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要求项目指标一级二级总糖(以葡萄糖计),g/L100非糖固形物,g/L23.018.5酒精度(20),%vol10.0pH3.54.5总酸(以乳酸计),g/L3.57.0氨基酸态氮,g/L0.600.40-苯乙醇,mg/L35挥发酯(以乙酸乙酯计,g/L)0.450.40注1:当酒精度低于14%vol时,非糖固形物、氨基酸态氮和-苯乙醇按14%vol折算。注2:酒精度误差1.0%vol。4.5卫生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卫生要求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L0.5菌落总数(cfu/mL)50大肠菌群(MPN/100g)3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6食品添加剂要求按照GB 2760中黄酒的相关规定执行。4.7环境卫生要求按照GB 12698的规定执行。5试验方法DB46/T 120200835.1感官检验按GB/T 13662-2000中的6.1方法评价。5.2净含量按JJF 1070中规定执行。5.3理化指标的检验5.3.1总糖(以葡萄糖计)按GB/T 13662-2000中的6.3方法检验。5.3.2非糖固形物按GB/T 13662-2000中的6.4方法检验。5.3.3酒精度按GB/T 13662-2000中的6.5方法检验。5.3.4pH按GB/T 13662-2000中的6.6方法检验。5.3.5总酸(以乳酸计)及氨基酸态氮按GB/T 13662-2000中的6.7方法检验。5.3.6-苯乙醇按GB/T 13662-2000中的6.9方法检验。5.3.7挥发酯(以乙酸乙酯计)按GB 17946-2000中的7.2方法检验。5.4卫生指标的检验5.4.1铅按GB/T 5009.12规定执行。5.4.2菌落总数按GB/T 4789.2规定执行。5.4.3大肠菌群按GB/T 4789.3规定执行。5.4.4沙门氏菌按GB/T 4789.4规定执行。5.4.5志贺氏菌按GB/T 4789.5规定执行。5.4.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T 4789.10规定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抽样按GB/T 13662-2000中的7.1和7.2的规定执行。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附产品检验合格证。6.2.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酒精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须进行:a)产品投产前、停产三个月后重新生产时;b)更改主要原料、配方、工艺时;c)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DB46/T 120200846.3.2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4判定原则6.4.1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4.2除微生物指标外的项目,如有一项或两项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7.1标志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标签应符合GB 10344的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应封装严密、无渗漏。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成品在储运中严防日晒、雨淋,不应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和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毒的化学药品和有害物质放在一起。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处,且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有污染的物品混贮。7.4.2产品应在 535贮存,低于或高于此温度范围,应有防冻或防热措施。7.5保质期瓶装、坛装酒不少于 12 个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具体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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