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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2016-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
2016
2013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调理
肉制品
水产品
DB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20162013上 海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上 海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发布2013-06-21 发布2014-01-01 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DB 31/20162013I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 31/20162013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非即食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以及供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调理肉制品调理肉制品是指鲜、冻畜禽肉(包括畜禽副产品)经初加工后,再经调味、腌制、滚揉、上浆、裹粉、成型、热加工等加工处理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需烹饪后食用的非即食食品。3.2调理水产品调理水产品是指动物性水产品经初加工后,再经调味、腌制、挂糊、裹粉、成型、热加工等加工处理方式中的一种或数种,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需烹饪后食用的非即食食品。3.3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按冷冻工艺加工,并且在冷冻条件下贮存、运输、销售的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3.4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按冷冻或冷藏工艺加工,并且在冷冻或冷藏条件下贮存、运输,在冷藏条件下销售的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畜肉原料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2禽产品原料应符合 GB 16869 的规定。4.1.3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4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相关规定。4.2感官指标DB 31/2016201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裹浆或调味料均匀分布。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形态、色泽和有无杂质情况。按产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熟制后嗅闻和品尝,检查其气味和滋味。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4.3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测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25 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010000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5其他5.1包装与标识5.1.1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外,还应标示非即食等提示信息以及烹调方法等内容。5.1.2作为散装食品销售或供应的产品,容器、外包装上除法律规定标注内容外,还应标示产品包装(或拆除外包装冷藏产品的分装)日期和保质期,以及非即食等提示信息和烹调方法等内容。5.2冷链控制5.2.1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18 以下贮存,在-15 以下运输、销售。冷冻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禁止拆除外包装后分装销售。5.2.2冷藏调理肉制品和调理水产品应在 4 以下贮存,在 7 以下运输、销售,产品中心温度应在 10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