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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3218-202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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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3218-202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3218 2021 随机 公开 监管 工作 规范
ICS 03.160 CCS A 00 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3218202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2021-04-16 发布 2021-05-01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218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巍、孟繁林、刘岩峰、柳云峰、孙东峰、孙文超、李伟、刘连芳、张红杰、周凯、杜峰、王甲斌、初明明、杨爱武、于浩、窦峻策、韩雪、迟丽华、彭博。DB22/T 32182021 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基础、抽查实施、后续处理、部门联合监管、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县级以上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two random selections and one informational publicity”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有别于传统的巡查监管,是监管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在部门内部或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依次完成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并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监管方式。3.2 部门联合抽查 joint departmental inspection 由发起部门发起,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3.3 定向抽查 targeted inspection 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和地理区域等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抽查。3.4 不定向抽查 non-targeted inspection 以辖区内全部被监管主体为基数抽取检查对象的抽查。3.5 重点检查事项 key inspection item 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的检查事项。3.6 一般检查事项 general inspection item 重点检查事项外的一般监管领域检查事项。4 基本要求 DB22/T 32182021 2 应遵循依法实施、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全面覆盖、权责明确、规范透明的原则。4.1 除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4.2 所有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随机抽查应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4.3 序存在的突出风险,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4.4 法违规个案线索,应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应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并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4.5 为的长效制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经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抽查计划、抽查任务、4.6 抽查事项、抽查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全年抽查检查工作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列检查事项,应完成抽查工作计划内容、抽查检4.7 查结果的归集和公示。应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完善档案管理,确保有效监管。4.8 应统筹做好经费保障,将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察督导。4.9 5 工作基础 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5.1 5.1.1 应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进本辖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建设,实现抽查检查和结果公示全程电子化管理。5.1.2 各级相关部门应依托工作平台开展部门内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已有自建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实现与工作平台数据的互联互通。5.1.3 应对检查过程、检查材料和检查结果处理进行规范化控制,确保工作平台具备校验和记录关键数据录入、修改和删除的功能,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5.1.4 宜采用移动终端、OCR 识别、扫码等新技术手段,应用在远程审批、调取检查对象信息、检查取证、过程数据现场处理等方面,不断提高工作效率。5.1.5 应依托工作平台,逐步实现纸质文件向电子化转换,提升资料备份的质量和便捷性,每一次检查形成专项电子档案,方便查阅。5.1.6 应向各级相关部门收集平台使用情况反馈,根据反馈结果和工作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平台功能。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5.2 5.2.1 应按照行政部门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和各级相关门市场监管工作要求,制定全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2.2 市、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全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2.3 应充分考虑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监管需要和各领域监管方式特点,对其中监管主体数量少、专业性强、监管层级高的事项不宜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5.2.4 随机抽查事项应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DB22/T 32182021 3 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应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监察事项的抽查比例。5.2.5 应包括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要素。清单样表见附录 A。5.2.6 应录入工作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5.2.7 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情况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工作平台或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5.3 5.3.1 应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确保检查对象全部录入名录库。5.3.2 应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其他主体。5.3.3 市场主体宜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识别码,产品、项目、行为等其他主体可为设计编码。5.3.4 检查对象信息应包括市场主体信息、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和社团信息等。5.3.5 各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检查对象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4 5.4.1 各级相关部门应建立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维护。5.4.2 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应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5.4.3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应对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可根据工作需要匹配具有特定执法资质和业务专长的人员进行检查,以保证检查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5.4.4 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根据当次执法检查需要,基于全局内随机、若干派出机构内随机、单一派出机构内随机等方式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当次抽查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5.4.5 各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定期向上级部门备案。5.4.6 应积极探索其他科学有效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管理和随机选派机制。制定工作细则和指引 5.5 5.5.1 省级部门应统筹各业务领域需求,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作为开展抽查工作的可操作性依据。5.5.2 抽查细则应统筹考虑各业务领域检查的标准和重点,内容包括:a)检查对象名录库的范围;b)检查对象的抽取方式;c)各级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方式;d)各业务领域的检查标准和要点;e)检查形式;f)检查结果公示、文书格式;g)其他相关内容。5.5.3 各级相关部门应针对不同检查事项制定详细的抽查检查工作指引,让执法检查人员易于理解和操作。内容应包括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和要点等。6 抽查实施 DB22/T 32182021 4 抽查实施流程 6.1 见附录 B。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6.2 6.2.1 应由各级相关部门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制定本辖区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6.2.2 应明确每项抽查任务的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类型、抽查时间、抽查对象范围、抽查对象总数、抽取比例、抽取数量、实施部门等要素内容。样表见附件 C。6.2.3 在执行过程中有调整的,应报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计划。设置抽查任务 6.3 6.3.1 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6.3.2 应推行差异化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对被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比例。6.3.3 设置随机抽查任务,应实现:全面实行部门内各业务条线的联合抽查,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明确随机抽查的检查要求,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实地检查应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鼓励开发应用企业电子地图、基于移动终端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平台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6.4 6.4.1 各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6.4.2 在抽取过程中,应按照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被查概率,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6.4.3 抽取产生的检查企业的数量占辖区企业总数比例不得低于上级部门年度抽查比例的要求。6.4.4 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一经确定不可更改。6.4.5 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抽取的过程全程留痕,避免人为干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正。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6.5 6.5.1 各级相关部门应针对任务要求调配好执法力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匹配。6.5.2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可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应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无须通过平台再次抽取。6.5.3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无法独立完成工作的,在满足执法检查人员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或聘请有关专家配合参与执法检查。6.5.4 对特定领域抽查,可允许具备相关领域资质的检查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执法检查的需要。6.5.5 涉及专业领域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公示抽查任务 6.6 DB22/T 32182021 5 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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