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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08T 108-2022 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等级与评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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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08T 108-2022 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等级与评价 108 2022 基层 食品安全 综合 协调 管理 等级 评价
ICS03.120.10CCS A 00DB2308黑 龙 江 省 佳 木 斯 市 地 方 标 准DB2308/T 1082022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等级与评价2022-06-21 发布2022-07-21 实施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308/T 1082022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评价原则.15评价内容.26等级划分.37评价实施.38动态管理.5附录 A(规范性)基层食安办各 A 级评价要求.6附录 B(资料性)A 级评价申请表.11附录 C(资料性)现场评审确认书.12附录 D(资料性)等级认定书.13DB2308/T 1082022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佳木斯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佳木斯市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佳木斯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树森、任建奎、谭延东、鞠瑞、丁婉莹、柳良财、曲启波。DB2308/T 10820221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等级与评价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基层食品安全协调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内容、等级划分、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本文件适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同级的功能区、开发区等基层食品安全协调管理工作的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3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基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同级的功能区、开发区设立的,负责食品安全协调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简称基层食安办。3.2基层四平台整合了基层市场监管所和部门派驻机构承担的职能相近、职责交叉和协作密切的执法管理服务事务,形成的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功能性工作平台。3.3网格员从事基层四平台网格治理的工作人员,包含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3.4专管员基层市场监管所和部门派驻机构承担专职食品安全治理的工作人员。4评价原则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全面准确、注重实效、服务发展的原则。DB2308/T 108202225评价内容5.1队伍建设5.1.1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十五)加强基层综合执法。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率。(二十八)加强协调配合。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等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3 号)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应完善基层食品安全协调管理的组织架构,乡镇政府主管领导、街道办主管主任兼任主要负责人。网格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决策决定。5.1.2基层食安办应该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5.1.3应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基层四平台网格员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并进行考核与激励。5.1.4宜建立食品安全专管员与网格员协调工作机制,统一开展工作。5.1.5基层食安办应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网格员参加县(市)区食安办以上组织开展的专业培训或网络专业培训。5.1.6网格员人员需要在县(市)区级以上组织的考核中成绩合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5.1.7应完善建立社会信息员(协管员)队伍。5.2制度建立5.2.1应建立基层食安委、基层食安办会议制度,明确相关会议内容、参加人员、频次及其他要求。5.2.2应建立基层食安办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明确内容、要求、流程及责任人等要素。5.2.3应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相关的培训制度和宣传教育制度,明确人员、频次等要素。5.2.4应建立基层食安办投诉举报制度,明确处理流程、处理时限、责任人等要素。5.2.5应建立基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责任人、处置流程等要素。5.2.6应建立网格员、专管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设置食品安全工作处置流程。5.3工作保障5.3.1应配套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5.3.2应设置办公场所。5.3.3应配备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必要办公设备,宜保障工作车辆。5.3.4基层四平台与监管部门执法平台对接,数据开放共享。5.3.5网格员、专管员宜使用移动信息化终端设备或信息化 APP 开展日常工作。5.3.6应设立宣传点、宣传栏或橱窗等宣传设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5.3.7应配合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保证有效运行,并对公众开放。5.4运行管理5.4.1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基层年度工作计划。5.4.2应建立工作责任清单,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工作分工。5.4.3应在专题学习及专题调研或专项检查中纳入食品安全的内容。5.4.4应在专题研究中纳入食品安全的内容。DB2308/T 108202235.4.5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办绩效考核。5.4.6应建立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信息库,并划分区域食品安全网格,绘制网格图。5.4.7应协助或组织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5.4.8应做好民间厨师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和指导,并制订相关制度。5.4.9应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等管理工作。5.4.10应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社会舆论进行引导。5.4.11应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宣传、教育等活动。5.4.12应受理、处置食品安全举报投诉。5.4.13应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并关注相关舆论动态。5.5绩效应在上级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明查暗访、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中成绩良好。6等级划分县(市)区食安办对基层食品安全协调管理工作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以A级表示,由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即A级、AA级、AAA级。对基层食安办的评价应按附录A给出的各A级评价要求开展。7评价实施7.1评价机构县(市)区级食安办设立评价机构,结合年度市级以上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进行,可自行开展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实施评价。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a)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b)具备基本政治素质;c)具备与评价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专职人员和与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专业人员;d)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来无不良记录。7.2评价程序7.2.1申请7.2.1.1申请资格7.2.1.1.1申请开展各级评价的基层食安办应符合以下要求:a)本行政区域三年内未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食品安全问题;b)本行政区域三年内未发生 IV 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可参见佳木斯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c)本行政区域内未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7.2.1.1.2年限要求:a)申请 AA 级的基层食安办应获得 A 级满一年;b)申请 AAA 级的基层食安办应获得 AA 级满一年。DB2308/T 108202247.2.1.2申请材料基层食安办向评价机构提交各级评价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a)A 级评价申请表,参见附录 B;b)自查评分表;c)自查报告;d)相关证实性材料。7.2.2资格审查评价机构应对基层食安办提交的A级评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处理方式有:a)对存在不符合 7.2.1.1 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b)对申请材料缺失的,应要求申请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否则视作放弃;c)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7.2.3发布计划评价机构统一下发各级评价计划,明确评价承担单位。7.2.4组建评价小组7.2.4.1评价承担单位收到计划后,组建由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小组,明确评价组长,评价小组人数不少于 3 人,人数应为奇数。7.2.4.2评价承担单位应提前 1 周向被评价单位发出现场评审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现场评审的时间、要求及注意事项。7.2.5现场评审7.2.5.1首次会议评价小组到达被评价单位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基层食安委、食安办相关人员以及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代表等。会议内容包括:a)组长介绍评价组成员及评分分工、评价程序和要求;b)被评价单位介绍食品安全协调管理自我评价情况。7.2.5.2评价评价小组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评价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照附录A各级评价要求进行核查。实地调查点应包括:a)办公场所;b)宣传设施;c)配合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d)基层四平台;e)农村家宴、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等。7.2.5.3末次会议DB2308/T 10820225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基层食安委、食安办相关人员等。会议内容有:a)反馈现场评审情况;b)对于整改项为 3 项及以上或否决项为 1 项及以上的,告知被评价单位现场评审不通过;c)对于整改项不多于 2 项,无否决项的,要求被评价单位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评价小组组长提交相关整改佐证材料;d)对于无不符合项的,告知被评价单位现场评审通过;e)形成并签署现场评审确认书,参见附录 C。7.3等级认定7.3.1评价组组长根据被评价单位现场评审或整改情况,出具等级认定书。参见附录 D。7.3.2评价承担单位应及时将等级认定书上报给评价机构。8动态管理8.1自评各级基层食安办应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年应向评价机构提交自评报告。8.2复查8.2.1评价机构对已认定 A 级及以上的基层食安办组织开展复查,复查为每三年一次。在复查年份该基层食安办申请更高一级评价的,且已完成现场评审的则不进行复查。8.2.2复查按 7.2.3、7.2.4、7.2.5、7.3 的规定执行。8.3撤销或降等级8.3.1A 级基层食安办被发现存在不符合 7.2.1.1.1 要求的情况,则直接予以撤销等级。8.3.2对复查不通过的各级基层食安办,给予降等级或撤销等级处理。DB2308/T 10820226附录A(规范性)基层食安办各 A 级评价要求对基层食安办各A级的评价应按表 A.1 给出的各A级评价要求开展评价。表 A.1 基层食安办各 A 级评价要求序号评价项目A 评价要求AA 评价要求AAA 评价要求1队伍建设*3.1 基层食安委应包含但不限于乡镇镇长(街道办主任)、分管领导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派出机构、基层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基层食安委主任人员调整变动后一个月内完成任命4.1 同 A 级5.1 同 A 级*3.2 基层食安办应包含但不限于分管领导、市场监管所和基层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人员调整变动后一个月内完成4.2 同 A 级5.2 同 A 级*3.3 基层食安办应配备 1 名及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4.3应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或 2 名及以上兼职人员5.3 同 AA 级*3.4 应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网格员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并对网格员进行考核与激励,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4.4 同 A 级5.4 食品安全考核权重在网格员考核中占比不低于 10%*5.5 应组建食品安全专管员队伍,队伍人数达到 1.5/万人常住人口*3.5 网格员上岗前应具备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4.5 网格员高中文化程度占比应在 70%以上5.6 网格员高中文化程度占比应在 80%以上。DB2308/T 10820227表 A.1(续)序号评价项目A 评价要求AA 评价要求AAA 评价要求1队伍建设*3.6 应开展基层食安办专兼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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