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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 1097-20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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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 1097-20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097 2015 危险 化学品 生产 企业 职业 卫生 管理 技术规范
ICS 13.100 C 52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 42 109720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for the dangerous chemicals production enterprises (报批稿)2015-09-24 发布 2015-12-01 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2 1097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总则.3 5 职业卫生管理.3 6 选址与总体布局.5 7 工程防护措施.6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9 9 个体防护措施.10 10 应急救援.10 11 职业健康监护.12 12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合成氨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1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氯碱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16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炼油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2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岗位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配备.2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救援措施.27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检查项目及周期.29 附录 G(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31 DB42 1097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第5.4、5.6、5.7、5.8、5.11、6.1.1、6.1.3、6.2.1、7.1.4、7.1.6、7.1.13、7.1.16、8.2、10.1.2、10.2.1、10.3.1、12.1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条款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石化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桂林、刘安生、陈振龙、王瑛、任勇、梁娇君、李翠玲、胡勋、李济超、吴琨、吴家兵、周焕明、何朋、钱建平、李俊杰。DB42 10972015 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选址与总体布局、工程防护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监护及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8195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1666.1 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 氮肥制造业 GB 18071.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 烧碱制造业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0097 防护服 一般要求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有学化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DB42 10972015 2 HG/T 20570.14 人身防护应急系统的设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2令第47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令第51号)3 术语和定义 GB 18218、GBZ 188、GBZ/T 197、GBZ/T 231中界定的某些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这些标准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3.1 危险化学品 dangerous chemicals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GB 18218,术语和定义,3.1 3.2 职业危害 occupational hazards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GBZ/T 231,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8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GBZ/T 197,术语和定义,3.3 3.4 职业危害控制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hazard 为防止、降低或消除职业危害而采取的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等措施。GBZ/T 231,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9 3.5 应急救援设施 first-aid facility 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GBZ/T 197,术语和定义,3.11 3.6 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GBZ 188,术语和定义,3.1 DB42 10972015 3 3.7 职业禁忌证 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GBZ 188,术语和定义,3.4 4 总则 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4.2 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职业病危害。4.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工艺和设备,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作业方式。4.4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4.5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粉尘、毒物、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 GBZ 2.1、GBZ 2.2 的要求。4.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劳动者人数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4.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病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5 职业卫生管理 5.1 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并参照 GBZ/T 194、GBZ/T 225的要求设置配套的卫生设施。5.2 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按 GBZ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2令第 47 号)执行。5.3 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危害控制目标、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内容包括: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DB42 10972015 4 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l)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5.4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设阶段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与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令第 51 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5.5 应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识别、监测与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5.6 应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5.7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5.8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按照 GBZ 158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5.9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生产企业应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5.10 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从事高毒物品的作业人员,还应对所接触高毒物品的理化性质、健康危害、防护措施、警示标识以及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进行急救和治疗等内容进行培训。有关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参见 GBZ/T 2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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