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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897-2015
无公害生猪生产技术规程
897
2015
公害
生猪
生产技术
规程
ICS 65.020.30 B43 备案号:4 8 5 0 1-2 0 1 6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 36/T 8972015 无公害生猪生产技术规程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the production of pollution-free pig 2015-12-21 发布 2016-03-01 实施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6/T8972015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江西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南昌大学、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吉安市畜牧兽医局、南丰县畜牧兽医局、井冈山市畜牧兽医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卫华、康升云、夏骏、董闽鲜、丁勇、严景生、曾昭芙、邝贤英、易扬、陈明慧。DB36/T8972015 1 无公害生猪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生猪养殖的术语和定义、猪场环境控制、猪种引进、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养殖档案、生猪质量安全控制等涉及到生猪生产的各环节应遵循的准则。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生猪生产的饲养与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5033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农业部168号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农业部176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193号公告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农业部235号公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农业部1224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农业部1773号公告 饲料原料目录 农业部2038号公告 饲料原料目录 农业部2045号公告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农办质2015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无公害生猪 Pollution free pig DB36/T8972015 2 来自无公害畜禽产地,按照无公害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将有害物含量控制在规定标准内,并由授权部门审定批准,允许使用无公害标志的生猪。3.2 猪场废弃物 Pig farm waste 主要包括猪粪、尿、污水、病死猪及相关组织、过期兽药、残余疫苗和疫苗瓶等。3.3 全进全出制 All-in all-out system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管理制度。3.4 净道 Unpolluted road 猪群场内周转、饲养员行走和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通道。3.5 污道 Polluted road 粪便等废弃物和出栏猪、淘汰猪出场的道路。4 猪场环境控制 4.1 猪场选址 4.1.1 按照 NY/T 388 要求进行。4.1.2 周围环境至少3 km内无化工厂、矿厂、皮革厂、屠宰厂、肉品加工厂、活畜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集中处理场等污染源。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至少 2 km 以上。4.1.3 有足够的水源,水质符合 NY 5027 的规定。4.2 猪场建设 4.2.1 猪场周围设围墙等屏障,并建立防疫带。4.2.2 猪场生活区、办公区、生产区和粪污处理区分区设置、布局合理,从办公生活区至生产区之间设置缓冲地带。生产区按生产单元(繁殖猪群单元、保育单元、育成育肥单元)集中,相互隔开,形成生态和防疫屏障。粪污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处于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按夏季主导风向)至少50m 以上。4.2.3 猪场净道、污道分设。4.2.4 建设多级消毒设施,防止病源从场外带入。进场大门设汽车消毒池,消毒池的长度至少 7m,深度至少 0.3m。消毒池上方应建顶棚,防止日晒雨淋,同时设置喷雾消毒装置。人员消毒通道设汽化喷雾消毒装置,通道地面做成浅池型,池中垫入有弹性的塑料地垫,加入消毒液。进生产区设洗澡消毒室。4.2.5 猪舍设置通风、降温、保温设施,优化舍内饲养环境。如采用敞开式或半封闭式猪舍,常温时敞开,以自然通风为主;高温时水帘降温、负压通风;低温时注意保温与定期排除污浊气体相结合。5 猪种引进 5.1 种猪(含精液)必须从非疫区具有“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引进种猪时,须索要种猪场出具的种猪系谱卡、种猪合格证明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DB36/T8972015 3 5.2 种猪引进后,按照 GB16567 进行检疫。应在隔离场(区)隔离观察至少 30d,并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群。在隔离观察期内按程序完成免疫接种,驱除体内外寄生虫。6 饲养管理 6.1 饲养管理规定 按照NY/T 5033要求进行。6.2 人员 6.2.1 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人畜共患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猪。饲养员不得在不同生产单元间活动。6.2.2 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6.2.3 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须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入场。6.3 饲养 6.3.1 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猪有充足的躺卧空间。6.3.2 分娩母猪舍、保育舍小单元式饲养,实行“全进全出”饲养工艺。空栏后彻底消毒,空栏期至少 1 周。6.3.3 配种母猪、妊娠母猪、保育猪、育成育肥猪小群饲养为主,分娩母猪、种公猪单栏饲养。6.4 管理 6.4.1 猪场内不得饲养其它畜禽动物和经济类动物,养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6.4.2 每天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6.4.3 选择高效、安全的抗寄生虫药进行寄生虫控制。控制程序符合NY 5031的要求。仔猪在12 kg20 kg 第 1 次驱虫,50 kg 左右第 2 次驱虫。引进种猪在隔离观察期间驱虫 1 次。后备母猪配种前每隔6 周驱虫 1 次。经产母猪在产前 2 周驱虫。种公猪每年驱虫 2 次。6.4.4 设置防鸟网,定期投放灭鼠药,及时收集死鼠和残余鼠药,并做无害化处理。6.5 饲料的安全性 6.5.1 养猪饲料需要符合 NY 5032 的规定,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及成品饲料应符合 GB 13078 和 GB 10648的要求。6.5.2 加工生产的配合饲料或购入的配合饲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霉变,并在保质期内用完。6.5.3 所用的饲料原料应是农业部 1773 号公告和 2038 号公告中所列的原料品种。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 2045 号公告所列的饲料添加剂。6.5.4 加工配制饲料要按猪的不同生理阶段和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制定科学合理的能量、蛋白质水平,并注意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平衡,符合农业部 1224 号公告要求。6.5.5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农业部 168 号公告执行,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6.5.6 严禁在饲料中添加兴奋剂、镇静剂、激素和类激素。DB36/T8972015 4 7 疫病防控 7.1 免疫接种 7.1.1 免疫接种的病种包括猪瘟、口蹄疫、伪狂犬病、细小病毒、乙型脑炎、圆环病毒型、猪喘气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7.1.2 主管兽医要制定全年免疫计划和月度免疫计划(月底制定下一个月计划),逐头(或逐群)说明接种的疫(菌)苗品名、剂量、接种日期、接种部位、稀释液等。7.1.3 接种人员要按规程操作,并核对相关事项。接种后及时登记,存档备查。7.1.4 两种疫(菌)苗不能混在一起使用。除特殊说明,一般 1 次只接种一种疫(菌)苗,2 次疫(菌)苗接种间隔时间不少于 7d。7.1.5 接种疫苗时前后 1 周内不得同时使用抗菌药物。7.2 免疫监测 7.2.1 免疫监测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等。7.2.2 定期监测抗体水平,根据抗体水平调整免疫程序,如发现免疫失败,查清原因,并采取对策。7.2.3 制定方案对猪瘟和伪狂犬病进行病原检测,淘汰猪瘟和伪狂犬病带毒猪,净化猪瘟和伪狂犬病,伪狂犬病净化后不再免疫接种。7.3 疫病控制和扑杀 7.3.1 养猪场发生和怀疑发生疫病时,及时采取措施。7.3.2 确诊后,根据不同疫病种类、数量、规模等采取相应的控制和扑灭措施。7.4 兽药的安全性 7.4.1 兽药的使用需要符合 NY 5030 的规定,且必须在兽医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执行其休药期及其用法用量。7.4.2 使用的药品必须采用兽用药,不得采用人用药品代替兽药。7.4.3 禁止使用农业部 176 号公告和 193 号公告确定的兽药。7.4.4 兽药残留的要求符合农业部 235 号公告的规定。8 废弃物处理 8.1 废弃物处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8.2 参照 GB 16548,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确实有效处理病死猪和粪污等,保护环境。8.3 具体的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按照 GB 18596 要求排放。9 养殖档案 9.1 养猪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生猪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9.2 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生猪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生猪DB36/T8972015 5 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标识代码;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9.3 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 2y,种猪 5y 以上。10 生猪质量安全控制 生猪的理化指标达到农业部农办质20154号的要求。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