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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 2154-2010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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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5 2154-2010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154 2010 燃煤 锅炉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ICS13.040Z60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DB65DB65DB65DB65DB65/2154-2010代替 DB65/2154-200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boiler2010-09-09 发布2010-10-01 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5/21542010I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五年内实现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的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代替DB65/2154-200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与DB65/215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和锅炉技术的发展情况,将时段划分和锅炉容量进行了重新界定。根据乌鲁木齐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和燃煤锅炉烟气控制技术发展状况,加严了排放限值。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新友、赵世英、芮溧红、郑斯超、赵玉成、吕爱华。DB65/215420101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本标准适用于除粉煤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GB13271 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高污染燃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3的人工煤气等。3.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范围。4区域和时段划分4.1区域划分本标准将乌鲁木齐市划分为 A、B 两个区域:A 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4.2时段划分时段: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时段:2009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5技术内容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DB65/215420102表 1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污染物适用区域燃煤锅炉45.5MW(65t/h)45.5MW(65t/h)时段时段时段时段烟尘(mg/m3)A 区503050新建30改、扩建30B 区100508050二氧化硫(mg/m3)A 区200150150新建150改、扩建150B 区250200200150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全部区域1 级6监测6.1监测按 GB13271 中的规定执行。6.2单台容量不小于 14MW(20t/h)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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