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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5T
118-2004
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118
2004
瓶装
饮用
天然
泉水
DB 45/ ××××—2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4-01-09实施
2004-01-09发布
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DB45/T118—2004
DB/T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ICS
备案号:
1
DB45/T118—2004
前 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饮用水水质的要求也从单一的解渴,趋向卫生、安全、保健;从而使我区饮用水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并带动了瓶装饮用天然泉水开发的热潮。但是,目前仅饮用天然矿泉水和瓶装饮用纯净水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而瓶装饮用天然泉水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这种现状既不利于企业的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验工作,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的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矿业协会天然矿泉水专业委员会主持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广西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西茶花山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广西合浦银安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横县西津矿泉水厂、广西合浦珠乡堂天然饮料公司、南宁市侨信工贸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高、汪海、罗聪彪、朱群友。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陈礼三、何聿忠、覃安宁、腾江镇、黄日洪、廖有能、梁彦文、饶如心。
I
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天然泉水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瓶装饮用天然泉水的水源及灌装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4—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T 8538—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T 10790—1989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B/T 13727—1992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天然泉水
是指从地下自然涌出地表、未受污染的优质泉水,是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3.2 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指以饮用天然泉水为原料,采用过滤、消毒、灭菌等物理方法,去除了水中的微生物,保留了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不含任何添加物,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4 技术要求
4.1 水源评价
4.1.1 水源地
4.1.1.1 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 ( 比例尺 1:50000-1:200000 )和水源地综合地质一水文地质调查 ( 比例尺 1:10000-1:25000)。
4.1.1.2 要有泉水点实测地质剖面图 ( 比例尺 1:10000)。
4.1.1.3 必须有半个水文年以上的水质、水温、水量、压力的动态监测资料。水温小于25℃的水源,每半个月观测一次;水温等于或大于25℃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
4.1.1.4 经丰、平、枯水期(采样间隔时间不少于两个月)的水质检验 , 其主要组分 ( 溶解性总固体、K++Na+、Ca2+、Mg2+ 、 HC03- 、 S042- 、 C1-) 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 30%。
4.1.1.5 以枯水期的水量作为水源的允许开采量,每日单泉允许开采量应不少于50吨。
4.1.1.6 水源开发后 , 必须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1.1.7 水源勘探报告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l) 水源地位置、坐标、交通状况和自然地理条件 ( 附交通位置、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 );
(2) 区域地质特征 ( 附区域构造纲要图 );
(3) 天然泉水赋存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 附综合水文地质图和水源地全景照片);
(4) 水源动态特征 ( 附动态监测数据和图表);
(5) 水质评价(附水质检验报告);
(6) 允许开采量论证(附泉水的勘探期流量观测记录表)。
4.1.2 水源卫生防护
4.1.2.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 , 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
4.1.2.2 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列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比例尺 1:5000-1:10000) 。
4.1.2.3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在泉外围 15m 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20cm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封闭式取水屋,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严禁无关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
4.1.2.4 第二区为限制区。在泉水水源,第一区外围不小于30 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 , 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4.1.2.5 第三区为监察区。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迳流条件而定,使水源免受污染。
4.2 水质要求
4.2.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度,度 ≤
15,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NTU ≤
5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有其它异物
4.2.2 理化要求
4.2.2.1 界限指标
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目
指标
锂,mg/L ≥
0.10
锶,mg/L ≥
0.10
锌,mg/L ≥
0.10
溴化物,mg/L ≥
0.50
碘化物(以I-计),mg/L ≥
0.10
偏硅酸,mg/L ≥
7.00
硒,mg/L ≥
0.005
钠,mg/L ≤
15.00
溶解性总固体,mg/L ≤
500.00
4.2.2.2 限量指标
各项限量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限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铜a,mg/ L ≤
1.00
锌,mg/ L ≤
5.0
砷a,mg/ L ≤
0.050
镉a,mg/ L ≤
0.010
铬a(Cr6+),mg/ L ≤
0.050
铅a,mg/ L ≤
0.010
汞a,mg/ L ≤
0.0010
硒,mg/ L ≤
0.050
锂,mg/ L ≤
5.0
钡a,mg/ L ≤
0.70
银a,mg/ L ≤
0.050
硼a(H3BO3计),mg/ L ≤
30.0
氟化物a(以F-计),mg/ L ≤
2.00
氯化物(以Cl-计),mg/ L ≤
150.00
耗氧量a(以O2计),mg/ L ≤
3.00
硝酸盐a(以N O3-计),mg/L ≤
45.00
226镭放射性,Bq/L ≤
1.10
4.2.2.3 污染物指标
各项污染物指标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污染指标
项目
指标
挥发酚a(以苯酚计), mg/ L ≤
0.002
氰化物a(以CN-计), mg/ L ≤
0.010
亚硝酸盐a(以NO2-计), mg/ L ≤
0.0050
总β放射性,Bq/ L ≤
1.50
4.2.2.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均必须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水源水
灌装产品
菌落总数,cfu/ml ≤
5
50
大肠菌群,MPN/100m1 ≤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作检测
不得检出
注: 1、带有“a”号标记的,企业每年进行两次检验的项目。
2、定型包装的瓶(桶)成品水必检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达标的一项界限指标和限量指标(除耗氧量外)及污染指标等打“a”的项目。
4.3 其它要求
4.3.1 在保证原水卫生安全条件下开采和灌装。在不改变饮用天然泉水的特性和主要成分条件下,允许过滤、曝气、倾斜,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
4.3.2 禁止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
4.3.3 天然泉水勘探报告必须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泉水鉴定机构鉴定通过,天然泉水方能开发利用,罐装上市。
4.3.4 灌装产品净含量允许公差为:600ml以下(含600ml),±3.0%;600ml以上至1500ml(含1500ml),±2.0%;1500ml以上,±1.5%。
5 检验方法
致病菌按GB4789规定的方法测定,其它元素及组分按GB/T8538检验,按本标准附录表填写天然泉水水质检验报告。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6.2.1 按表6抽取样本,样品总量不足6.0L时,应适当按比例加取,并将1/3样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封存,保留三个月备查。
表6
批量范围 箱(个)1)
样本数量2) 箱(个)
合格判定数Ac
不合格判定数Rc
<1200
1201—35000
≥35001
5
8
13
0
1
2
1
2
3
注: 1)“箱”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