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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FZ 0001 S-2021 娄山关桐梓方竹笋(干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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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SFZ 0001 S-2021 娄山关桐梓方竹笋干笋 2021 娄山关 桐梓 竹笋
Q/ZSFZ 0001S—2021 Q/ZSFZ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ZSFZ 0001S—2021 娄山关桐梓方竹笋(干笋) 2021―06―20发布 2021―07—20实施 桐梓县大娄山中笋方竹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桐梓县大娄山中笋方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桐梓县大娄山中笋方竹食品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佳钧、令狐昌信。 娄山关桐梓方竹笋(干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娄山关桐梓方竹笋(干笋)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地理标志产品桐梓方竹笋为原料,经选料、前处理、风干、烘干、压榨、二次烘干、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娄山关桐梓方竹笋(干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0 植物类视频中粗纤维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氯化硫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52/T 1228 地理标志产品 桐梓方竹笋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方竹笋应符合DB52/T 1228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熟制后品其滋味 状 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虫蛀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粗纤维,% ≤15.0 GB/T 5009.10 水分,% ≤25.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0.09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0.2 称取粉碎后的样品1g(精确至±0.01),在200mL蒸馏水中浸泡1h,离心后倾去水分取沉淀,按 GB 5009.34规定检验 六六六,mg/kg ≤0.05 GB 23200.113 滴滴涕,mg/kg ≤0.05 GB 23200.113 甲胺磷,mg/kg ≤0.05 GB 23200.113 杀螟硫磷,mg/kg ≤0.5 GB 23200.113 敌敌畏,mg/kg ≤0.2 GB 23200.113 氯菊酯,mg/kg ≤1 GB 23200.113 注:*按GB 2762中3.5规定及实际脱水率进行折算 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 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包(袋)样品进行检验。其中3包(袋)作检验样品,另3包(袋)作备检样品。 4.3 检验 4.3.1 出厂检验 4.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4.3.1.2 感官、水分和包装净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3.2~3.7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5 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5.1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卫生规定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5.2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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