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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T 0002 S-2021 黄精片(代用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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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T 0002 S-2021 黄精片代用茶 2021 黄精 用茶
Q/YYT 0002S—2021 贵州云药堂制药有限公司 发布 2021-12-20实施 2021-12-18发布 黄精片(代用茶) Q/YYT 0002S—2021 Q/YYT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云药堂制药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云药堂制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春香、周志宏、陆久华、周琳森、曾令杰。 黄精片(代用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黄精片(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云药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精片(代用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技术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黄精片(代用茶) 以黄精为原料,经挑选、切片,再经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加工制作而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黄精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 观 片状,无霉变 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迎光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冲泡后品尝其滋味 汤 色 具有产品应有的汤色 气味和滋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 分 /(g/100g) ≤ 13.0 GB 5009.3 总灰分/(g/100g) ≤ 8.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 ≤ 1.9 GB 5009.12 敌敌畏 /( mg/kg) ≤ 0.2 GB 23200.113 乐 果 /( mg/kg) ≤ 0.05 GB 23200.113 注:农药残留项目检测方法可以按 GB 2763 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4.4 微生物限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MPN /g) ≤3 GB 4789.3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7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需要标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仓库中,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潮湿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中间留出通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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