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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PY
0001S-2013
沈阳一品源饮品有限公司
饮用泉水
0001
2013
沈阳
一品源
饮品
有限公司
饮用
泉水
Q/YPY
沈阳一品源饮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PY 0001S—2013
饮用泉水
2013 - 10 - 24发布
2013 - 11 - 22实施
沈阳一品源饮品有限公司发布
Q/YPY 0001S—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参照GB 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制定,偏硅酸指标根据实测值制定。
本标准由沈阳一品源饮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 斌。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I
Q/YPY 0001S—2013
饮用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泉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泉水为水源,,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饮用泉水是以地下水为原料,采用过滤及臭氧灭菌等工艺处理,不含任何添加剂,装在密封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泉水。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水源地卫生防护:应符合GB 8537 标准规定。
4.1.2 水源水质要求:应符合GB 5749 标准规定。
4.1.3 水源地址:沈北新区马刚乡下寺村,井深为60米,月供水量50吨。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浊度/度 ≤
1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5.8~7.8
偏硅酸/(mg/L) ≥
15.0
亚硝酸盐(以NO2-计) /(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 /(mg/L)
≤
2.0
铅(以Pb计) /(mg/L)
≤
0.01
总砷(以As计) /(mg/L)
≤
0.01
镉(以Cd计) /(mg/L)
≤
0.005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 /(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μg/L)
≤
10
总α放射性/(Bq/L)
≤
0.1
总β放射性/(Bq/L)
≤
1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 mL)
≤
50
大肠菌群/(MPN/100 mL)
≤
3
霉菌/(cfu/ mL)
≤
10
酵母/(cfu/ 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9304 标准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色度、混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按 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指标
5.2.1 偏硅酸、、PH值、亚硝酸盐、耗氧量、铅、总砷、镉、溴酸盐和挥发性酚
按 GB/T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三氯甲烷、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余氯
按 GB/T 5750 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 GB/T 4789.21 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入库检验
包装材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或查验供货方证明,合格后方可入库。
6.2 组批与抽样
6.2.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2 抽样
按表4规定抽取样品。
表4 抽样
批量范围箱(个)
样本数量箱(个)
合格判定数 AB
不合格判定数 RC
<1200
1201-35000
5
8
0
1
1
2
>35000
13
2
3
注1:批量范围:以纸箱包装的单位为箱:以大于10L的容器(罐、瓶)装为个;
注2:样本数量:以纸箱包装的每箱中抽取一个包装单位;
注3:型式检验:按小于1200箱(个)抽样。
6.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标签。
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5.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水源水质发生明显变化时;
b) 更改主要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停产2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6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
7.2 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桶(瓶)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规定。瓶口密封良好。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防止受潮、雨淋、高温、暴晒、重压和人为损坏。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靠近热源和腐蚀性物质。低温季节应防止冻结。货物底部应垫有一定高度材料。不得与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小于3000ml的包装产品保质期为6个月;大于3000ml的包装产品保质期为1个月。
Q/CSN 0001S-2013
Q/YPY 0001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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