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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TIA
0001-2021
钱江源开门红茶
0001
2021
江源
开门
红茶
ICS 67.140.10
CCS X 55
T/ZTIA
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团体标准
T/ZTIA 0001-2021
钱江源开门红茶
Qianjiangyuan Kaimenhong Black Tea
2021-12-14发布 2021-12-15实施
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发布
T/ZTIA 0001-202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开化县龙顶名茶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开化县龙顶名茶协会、开化县茶叶科学研究所、开化元山茶业有限公司、开化丽群家庭农场、开化县名茶开发有限公司、开化宝纳制茶有限公司、浙江益龙芳茶业有限公司、浙江云翠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化县龙口香茶叶有限公司、开化县滩头茶叶专业合作社、开化县三山家庭农场、开化海顺家庭农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陈祖明、方辉韩、李群勇、郑浩、刘晨光、汪秀芳、廖明兴、项彩进、余日有、过海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钱江源开门红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钱江源开门红茶的术语、定义、产品等级、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钱江源开门红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而成为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术语与定义
GB/T 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钱江源开门红茶Qianjiangyuan Kaimenhong Black Tea
在浙江省开化县境内,以鸠坑、翠峰等适制红茶的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整理等工艺加工而成,具有“花果香、鲜醇爽”品质特征的工夫红茶。
4产品等级与实物标准样
4.1钱江源开门红茶的等级分为精品、特级、一级、二级。
4.2实物标准样按GB/T 18795的规定制作,每三年配换1次。
5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品质正常,无异味,无霉变。
5.1.2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无任何添加剂。
5.2感官品质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品质
项目
等级
外形
内质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精品
条索细紧多锋苗、色泽乌黑油润、显金毫、匀净
鲜嫩、花果香
鲜醇甘爽
红明亮
细嫩显芽
红匀亮
特级
条索细紧有锋苗、色泽乌润、有金毫、较匀净
嫩甜香
鲜醇爽口
红亮
匀嫩有芽
红亮
一级
条索紧实、色泽较乌润、
匀整
甜香
醇和尚爽
红明
嫩匀
红尚亮
二级
条索尚紧实、色泽尚乌润、尚匀整
纯正
醇和
红尚明
尚嫩匀
尚红亮
5.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精品、特级
一级、二级
水分(质量分数)/% ≤
6.5
总灰分(质量分数)/% ≤
6.5
粉末(质量分数)/% ≤
1.0
1.2
水浸出物(质量分数)/% ≥
34.0
32.0
5.4卫生指标
5.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理化指标
6.2.1试样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
6.2.3总灰分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
6.2.4粉末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2.5水浸出物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卫生指标
6.3.1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净含量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质量和规格应一致。
7.1.2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和净含量。
7.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1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如原料、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判定规则
凡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任一项不符合,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7.4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品进行争议项的复验。无留存样品时应在同批产品中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争议项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标签
8.1.1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2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23号令》的规定。
8.2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贮存
应符合GB/T3037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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