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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S
0001S-2012
饮用泉水
0001
2012
饮用
泉水
Q/ZWS
彰武县万寿泉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WS 0001S-2012
饮 用 泉 水
2012-03-10发布 2012-03-27实施
彰武县万寿泉天然饮水有限公司 发布
Q/ZWS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彰武县万寿泉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赵东梅。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ZWS 0001S-2012
饮 用 泉 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泉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岩石深处水源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闭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饮用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地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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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偏硅酸/(mg/L)
≥
25.0
亚硝酸盐(NO2-)/(mg/L)
≤
0.005
耗氧量(O2)/(mg/L)
≤
2.0
铅(Pb)/(mg/L)
≤
0.01
总砷(As)/(mg/L)
≤
0.01
镉(Cd)/(mg/L)
≤
0.005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mg/L)
≤
0.01
总α放射性/(Bq/L)
≤
0.5
总β放射性/(Bq/L)
≤
1.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表3-1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大肠菌群/(MPN/100mL)
0
粪链球菌/(CFU/250mL)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0
产气夹膜梭菌/(CFU/250mL)
0
取样1×250mL (产气夹膜梭菌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3-1要求,报告为“合格”。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应按表3-2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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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第二次检验
项 目
样品数
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
4
1
0
2
粪链球菌
4
1
0
2
铜绿假单胞菌
4
1
0
2
产气荚膜梭菌
4
1
0
2
注: n——一批产品应采样的样品件数;
C——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8538的规定。
4.2 理化指标
按GB/T 8538和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
5.1.2 由检验人员自同一组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随机12瓶样品。依产品销售包装容量的大小,每位感官检验者用2-3瓶感官检验;至少取6瓶进行净含量检验;5瓶混匀后进行理化检验;5瓶混匀后进行微生物检验。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检签、净含量、感官要求、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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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本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本产品标签上应标明饮用泉水水源地的名称。
6.2 包装
6.2.1 本产品包装物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6.2.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包装牢固,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6.2.3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也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受潮。
6.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冬季注意防冻。
6.5 保质期
按上述贮存条件,瓶装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桶装产品保质期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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