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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S 0001S-2012 饮用泉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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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WS 0001S-2012 饮用泉水 0001 2012 饮用 泉水
Q/ZWS 彰武县万寿泉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WS 0001S-2012 饮 用 泉 水 2012-03-10发布 2012-03-27实施 彰武县万寿泉天然饮水有限公司 发布 Q/ZWS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彰武县万寿泉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赵东梅。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ZWS 0001S-2012 饮 用 泉 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泉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岩石深处水源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闭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饮用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地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 10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NTU ≤ 1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检出 1 Q/ZWS 0001S-2012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偏硅酸/(mg/L) ≥ 25.0 亚硝酸盐(NO2-)/(mg/L) ≤ 0.005 耗氧量(O2)/(mg/L) ≤ 2.0 铅(Pb)/(mg/L) ≤ 0.01 总砷(As)/(mg/L) ≤ 0.01 镉(Cd)/(mg/L) ≤ 0.005 余氯/(mg/L) ≤ 0.05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溴酸盐/(mg/L) ≤ 0.01 总α放射性/(Bq/L) ≤ 0.5 总β放射性/(Bq/L) ≤ 1.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表3-1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大肠菌群/(MPN/100mL) 0 粪链球菌/(CFU/250mL)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0 产气夹膜梭菌/(CFU/250mL) 0 取样1×250mL (产气夹膜梭菌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3-1要求,报告为“合格”。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1并小于2,应按表3-2采取n个样品进行第二次检验。 检测结果大于等于2时,报告为“不合格”。 2 Q/ZWS 0001S-2012 表3-2 第二次检验 项 目 样品数 限量 n c m M 大肠菌群 4 1 0 2 粪链球菌 4 1 0 2 铜绿假单胞菌 4 1 0 2 产气荚膜梭菌 4 1 0 2 注: n——一批产品应采样的样品件数; C——允许可超出m值的样品数,超出该数值判为不合格;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最大允许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CFU); M——每250 mL(或50 mL)样品中不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 (CFU),等于或高于M值的样品均为不合格。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8538的规定。 4.2 理化指标 按GB/T 8538和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 5.1.2 由检验人员自同一组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随机12瓶样品。依产品销售包装容量的大小,每位感官检验者用2-3瓶感官检验;至少取6瓶进行净含量检验;5瓶混匀后进行理化检验;5瓶混匀后进行微生物检验。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检签、净含量、感官要求、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3 Q/ZWS 0001S-2012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本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本产品标签上应标明饮用泉水水源地的名称。 6.2 包装 6.2.1 本产品包装物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6.2.2 包装必须封装严密包装牢固,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 6.2.3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也有毒、有害、有腐蚀、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产品应避免日晒、雨淋、受潮。 6.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冬季注意防冻。 6.5 保质期 按上述贮存条件,瓶装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桶装产品保质期为1个月。 4 Q/ZWS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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