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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Y
0003
S-2020
片糕类糕点
2020
片糕类
糕点
Q/YY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YY 0003S—2020
片糕类糕点
2020―12―05发布 2020―12―05实施
贵州圆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Q/YY 0003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圆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圆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洪平,龙洪波。
Q/YY 0003S—2020
片糕类糕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片糕类糕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核桃仁、麦芽糖浆及食、药两用物品黑芝麻、枸杞、大枣为原、辅料,经熬制、冷却、定形、切片等工序加工而成的片糕类糕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铝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3 麦芽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LY/T 1922 核桃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Q/YY 0003S—2020
国家质监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片糕类糕点共分为核桃糕和六珍糕两个种类。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核桃仁应符合LY/T 1922的规定。
4.1.2 麦芽糖浆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
4.1.3 食、药两用原料黑芝麻、大枣、枸杞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组织形态
呈本品固有的组织形态,果仁分布较均匀
色 泽
呈现本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香甜,无异味异嗅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见表2。
表 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28.0
总糖(以麦芽糖计),g/100g
≥5.0
蛋白质(以干品计),g/00g
≥5.0
Q/YY 0003S—2020
表 2续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0.45
铝(以Al计),mg/kg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00g
≤0.25
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15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29921中焙烤类食品的规定执行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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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适量样品放置在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
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进行评定。
5.2 理化卫生指标检验
5.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5.2.2 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进行。
5.2.3 总糖的测定按GB 5009.8规定的方法进行。
5.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5.2.5 铝的测定按GB 5009.182规定的方法进行。
5.2.6 过氧化值的测定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进行。
5.2.7 酸价的测定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进行。
5.3 微生物限量检验
微生物限量检验按GB/T 4789.24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净含量
净含量的测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样品,其中7个包装作检验样品,另3个包装作备检样品。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6.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Q/YY 0003S—2020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4.2~4.5规定的全部要求。
6.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防止曝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合装
运。严禁野蛮装卸。
7.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凉爽、干燥的库房内。库房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产品应离地离墙存放,其间距不得少于2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