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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XNM
0001
S-2020
众鑫容光回锅羊肉
2020
容光
回锅
羊肉
Q/ZXNM 0001S-2020
桐梓县众鑫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2020-11-30实施
2020-10-30发布
众鑫容光回锅羊肉
Q/ZXNM 0001S-2020
Q/ZXNM 03-2004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4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桐梓县众鑫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桐梓县众鑫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四红、李贵生。
众鑫容光回锅羊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众鑫容光回锅羊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羊肉为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花椒、辣椒、生姜、鸡精等辅料,经煮制、切分、配料、油炒、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众鑫容光回锅羊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
GB/T 30383 生姜
GB/T 30391 花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羊肉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2 花椒
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
3.1.3 辣椒
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3.1.4 生姜
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
3.1.5 鸡精
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
3.1.6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7 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8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额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固有形状。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食盐α(以NaCl计),g/100g
≤8.0
GB 5009.44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Cd计),mg/kg
≤0.1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
≤0.9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μg/kg
≤3.0
GB 5009.26
注:α与 1.00 mL 硝酸银标准滴定溶液[c(AgNO3 )=1.000 mol/L]相当的氯化钠的质量为 0.0585,单位为克(g)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g
5
0
0
-
GB 4789.3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按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9包,6包作检验用,3包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JJF 1070的要求进行抽样。
4.3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7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项时,可从备检样品或加倍抽取同批次产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结果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5.1.1 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盛装物和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和GB/T 6543的规定。
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容器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装、混运。
5.3.2 产品运输过程中产品应防蝇、防尘、避免日晒雨淋,防止二次污染。
5.3.3 搬运产品时,应轻搬、轻放。卸货时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库房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货物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的物品混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