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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
0034
S-2020
牛肉骨汤调味料
2020
牛肉
调味料
Q/YH 0006S—2014
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20-07-10实施
2020-06-24发布
牛肉(骨)汤调味料
Beef (bone) soup seasoning
Q/YH 0034S—2020
Q/YH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ICS 67.220.10
X 66
1
Q/YH 0034S—202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舟东、陈群、余杰。
I
牛肉(骨)汤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肉(骨)汤汁调味料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1条定义产品的生产、贸易质量控制和监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牛肉(骨)汤调味料 beef (bone) soup seasoning
以牛肉和牛骨经过熬制后并去掉牛肉渣或牛骨的汤汁为主要原料,加以或不加以香辛料、鸡精调味料、味精、白砂糖、食盐、食用香精香料等辅料,再进行调配加工包装而成的具有牛肉滋味和香气的汁状复合调味料。
4 要求
4.1 原料
4.1.1 牛肉(骨)
采用的牛肉或牛骨头,应符合GB 2707、GB/T 17238和相关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
4.2 辅料
4.2.1 鸡精调味料
应符合SB/T 10371 的规定。
4.2.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2.3 味精
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2.4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
4.2.5 香辛料
采用多种香辛料混合而成,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4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
滋味、气味
具有牛肉汤汁的鲜味香味、无异味
形态
液态,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氨基酸态氮(以N计)/ (g/100g)
≥0.5
GB 5009.235
食盐(以氯化物计)/(g/100g)
≤20
GB 5009.44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0.8
GB 5009.12
4.6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及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
备注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3(CFU/g)
104 (CFU/g)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CFU /g)
102(CFU /g)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2(CFU/g)
103(CFU/g)
GB 4789.10第二法
a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进行
4.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
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瓶),抽样基数为12袋(瓶)。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标签、感官、水分、大肠菌群、净含量、氨基酸态氮。
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4~4.8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改主要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
以复检结果为准。
微生物及致病菌限量任一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卫生标准的规定。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
6.3.2 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晒、防雨淋,防止污染。
6.4 贮存
阴凉、干燥避免高温与强光直射,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存。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