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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 0001 S-2020 动力固体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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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 0001 S-2020 动力固体饮料 2020 动力 固体 饮料
Q/YC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YC 0001S—2020 动力固体饮料 2020―12―10发布 2020―12—10实施 贵州宇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Q/YC 0001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宇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宇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良凯。 Q/YC 0001S—2020 动力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固体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药两用物品覆盆子、大枣、黄精、枸杞子、桑椹、酸枣仁和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为原料,经预处理、调配、脱水干燥、制粉、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监总局令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2012)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Q/YC 0001S—2020 3.1.1 覆盆子、大枣、黄精、枸杞子、桑椹、酸枣仁等食、药两用物品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的规定。 3.1.2 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2012)17号文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 泽 应呈现本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细腻粉末状,较干爽,无霉变现象 冲调性 开水冲调即溶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6.0 铅(以Pb计),mg/kg ≤0.98 3.4 微生物限量 3.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3.4.2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ml ≤20 Q/YC 0001S—2020 表3 续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取5g左右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形态。然后将样品放入透明的玻璃杯中,倒入开水冲调后,嗅其气味,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玻璃杯底部有无异物。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2.3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2 大肠菌群计数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3.3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分别按GB 4789.4和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 4.3.4 霉菌的测定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Q/YC 0001S—2020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最小独立销售单元)样品,其中7个包装作检验样品,另3个包装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5的所有要求。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 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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