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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WFJ 0002 S-2021 寻味蒸馏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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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WFJ 0002 S-2021 寻味蒸馏酒 2021 寻味 蒸馏
Q/XWFJ 0002S—2021 Q/XWFJ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WFJ 0002S—2021 寻味蒸馏酒 2021―11―05发布 2021―11―05实施 贵州寻味梵净果酒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 本文件由贵州寻味梵净果酒有限公司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寻味梵净果酒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费鹏、刘辉、何见。 寻味蒸馏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寻味蒸馏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标签、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寻味蒸馏酒的生产、检验及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856 白兰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XWFJ 0001S 寻味发酵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果烈酒 以水果发酵原酒或以水果果渣发酵的原酒为原料,经蒸馏、陈酿、调配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蒸馏酒。 3.2 水果白兰地 以水果发酵原酒或以水果果渣发酵的原酒为原料,经蒸馏、橡木桶陈酿、调配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蒸馏酒。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水果发酵酒 应符合Q/XWFJ 0001S的规定。 4.1.2 果渣 生产用果渣应呈现其固有的色泽、组织状态和气味,不得有霉烂、变质现象。 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4 其它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水果烈酒 水果白兰地 外 观 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GB/T 11856 色 泽 无色,久置后程微黄色 浅金黄至金黄色,久置后果呈赤金色 香 气 香气协调,具有浓郁的水果香,无异味 香气协调,具有浓郁的水果香与橡木香,无异味 口 味 口感醇和,酒体丰满 风 格 具有本品独特的风格 4.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vol)( 20°C) 20.0~70.0 GB 5009.225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g/L) ≥1.25 GB/T 11856 甲醇b/(g/L) ≤2.0 GB 5009.266 氰化物b(以 HCN 计)/(mg/L) ≤7.5 GB 5009.36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注: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vol(20℃)。 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 4.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每次经灌装、包装后的,品种、质量、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8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2L。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3/4作为检验样品,1/4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本标准4.2~4.5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并醒目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6.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振动,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装运。 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6.4 贮存 贮存场所应清洁、阴凉、通风、干燥,不应直接接触潮湿地面,不应与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一起存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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