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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
0002
S-2020
黄豆粉
2020
豆粉
Q/XH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H 0002S-2020
代替Q/XH 0002S-2017
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黄豆粉
2020-7-25实施
2020-7-20发布
4
Q/XH 0002S-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兴河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奕杰 孙宗奇 廖金玉 洪嘉兵。
本标准发布后代替Q/XH 0002S-2017《黄豆粉》。
黄豆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豆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大豆)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碾磨、筛分、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黄豆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监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大豆
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3.1.2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呈淡黄色或黄色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
组织状态
均匀粉状,干爽,无结块
气味
具有黄豆粉固有的气味,无霉味及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水分/g/100g
≤14.0
GB 5009.3
灰分/g/100g
≤6.0
GB 5009.4
粗细度/CQ10号筛
全部通过
GB/T 5507
含砂量/g/100g
≤0.03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g/kg
≤0.005
GB/T 5509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KOH)/mg/100g
≤80
GB/T 5510
铅(以Pb 计)/mg/kg
≤0.2
GB 5009.12
镉(以Cd 计)/mg/kg
≤0.2
GB 5009.15
铬(以Cr 计)/mg/kg
≤0.8
GB 5009.123
赭曲霉毒素A/μg/kg
≤5.0
GB 5009.96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4.2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6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7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产品4个包装(不少于400g),平均分成2份,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
4.3 检验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有:感官、净含量、水分、粗细度、灰分。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应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7的全部要求及标签。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更换设备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
c)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包装应封口应严密,不得破损、泄漏。
5.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5.4 贮存
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适当距离,按批次码放,中间留出通道,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
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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