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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YH 0001 S-2022 鲟鱼龙骨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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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YH 0001 S-2022 鲟鱼龙骨面 2022 鲟鱼 龙骨
Q/XYH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鲟鱼龙骨面 2022-02-10发布 2022-02-12实施 贵州鲟英汇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 Q/XYH 0001S—2022 Q/XYH 0001S—2022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鲟英汇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水产研究所、贵州鲟英汇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大庆、赵飞、赵振新。 5 鲟鱼龙骨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鲟鱼龙骨面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鲟英汇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鲟鱼龙骨面的生产、检验及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LS/T 3212 挂面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鲟鱼龙骨面 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鲟鱼软骨(俗称鲟鱼龙骨)、鸡蛋、生姜、食用盐等辅料。先将鲟鱼软骨、生姜等一起粉碎磨浆过滤,鸡蛋搅拌过滤,然后将两种滤浆及其他辅料按比例混合后加入小麦粉中,经过和面、压延(片)、切条、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非即食面条。 4 产品分类 按照生产工艺产品分为:挂面、湿面。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小麦粉 应符合GB/T 1355 和GB 2715 的规定。 5.1.2 鲟鱼软骨 鲟鱼软骨应取自于能满足人类食用要求的鲟科鱼类,无污染、无异味。应符合GB 2733 的规定。 5.1.3 鸡蛋 应符合GB 2749 的规定。 5.1.4 生姜 应符合GB/T 30383 和GB 2763 的规定。 5.1.5 食用盐 应符合GB/T 5461 和GB 2721 的规定。 5.1.6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5.1.7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熟制后品其滋味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口 感 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挂 面 湿 面 水分/(g/100g) ≤ 14.5 75 GB 5009.3 自然断条率/(g/100g) ≤ 8 -- LS/T 3212 熟断条率/(g/100g) ≤ 5 -- LS/T 3212 烹调损失率/(g/100g) ≤ 15 -- LS/T 3212 酸度/(°T) ≤ 4.0 GB 5009.239 铅(以Pb计) /(mg/kg) ≤ 0.18 GB 5009.12 5.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5.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7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加工的产品为同一组批。 6.2 抽样 以同批次产品随机抽样5个包装(袋),总量不少于1kg,分为2份,4个包装(袋)作为检验样品,1个包装(袋)作为备检样品。 6.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自然断条率(挂面)、熟断条率(挂面)、烹调损失率(挂面)、酸度。 5.2 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2~5.7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 5.4.2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 6.1 包装 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材料包装,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 6.2 标签、标志 6.2.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GB 28050的规定。 6.2.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应在常温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合装运,运输工具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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