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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YL
0002
S-2022
红枣薏仁粉
2022
红枣
薏仁粉
Q/NNHT01-2010
贵州亿达医疗有限公司 发布
2022-10-20实施
2022-08-10发布
红枣薏仁粉
Q/YDYL 0002S-2022
Q/YDYL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YDYL 0002S-202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贵州亿达医疗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亿达医疗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亿达医疗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起草人:王松。
I
红枣薏仁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枣薏仁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山药、茯苓、薏苡仁、鸡内金、莲子、芡实等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原料处理、配料、打粉、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红枣薏仁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红枣、山药、茯苓、薏苡仁、鸡内金、莲子、芡实
应无霉变、无劣变、无异味,无杂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号通知中食药两用物品名单要求的规定。
3.1.2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3 其他原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组织状态
呈干燥、疏松的粉末状或片状或颗粒状,无霉变
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组织状态、色泽及杂质,闻其气味, 用温开水漱口,冲调后品其滋味
色 泽
具有本品的正常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及香味,无异味
杂 质
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
冲 调 性
用适量温水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合状
3.3 理化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2.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
≤0.48
GB 5009.12
总砷(As), ㎎/㎏
≤0.5
GB 5009.11
黄曲霉毒素B1,μg/kg
≤5.0
GB 5009.22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 000
100 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霉菌,CFU/g
5
2
50
100
GB 4789.15
注:α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检验。
3.7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8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4.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包装(不少于600克)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2/3作检验样品,另1/3作备检样品。
4.3 检验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有: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经检验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应附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3.2~3.8的全部要求及标签。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形式检验要求时;
4.4 判定规则
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
5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
5.1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规定。产品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
5.2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中避免剧烈撞击、防重压,防止日晒、雨淋。
5.4 贮存
产品应于通风、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场所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适当距离,按批次码放,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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