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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WZ
0002
S-2020
肉片丁汤
2020
肉片
Q/XWZ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WZ 0002S—2020
肉片(丁)汤
2020―12―25发布 2020―12―25实施
贵阳喜娃子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XWZ 0002S—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阳喜娃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阳喜娃子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喜。
Q/XWZ 0002S—2020
肉片(丁)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片(丁)汤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畜、禽肉、食盐、香辛料、味精、鸡精为原料,经传统熬煮工艺加工而成的经加热后即可拌粉、拌面食用的含油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和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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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畜、禽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3.1.3 食用动物油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
3.1.4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5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3.1.6 鸡精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
3.1.7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本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呈固、液两相混合体,无霉变现象
气味与滋味
加热后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Q/XWZ 0002S—2020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肉片(丁)含量 ,g/100g
≥15.0
氯化钠(以NaCl计),g/100g
≤15.0
酸价(以脂肪计)(以KOH计),mg/g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铅(以Pb计),mg/kg
≤0.5
总砷 (以As计),mg/kg
≤0.5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n
c
m
M
菌落总数 b,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 b,CFU/g
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2
103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 C
5
0
0
——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b 仅适用于经简单加热即可食用的肉汤
c 仅适用于牛肉汤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仅
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Q/XWZ 0002S—2020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适量样品放置在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必要时应加热熟制)其滋味。
4.2 理化检验
4.2.1 肉片(丁)的测定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进行。
4.2.2 氯化钠的测定按GB 5009.44第三法的规定进行。
4.2.3 总砷的测定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
4.2.5 过氧化值的测定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进行。
4.2.6 酸价的测定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
4.3.2 大肠菌群计数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
4.3.3 沙门氏菌检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
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
4.3.5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检验按GB 4789.30规定的方法进行。
4.3.6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的检验按GB 4789.36规定的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检验
净含量的测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同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最小独立销售单元)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Q/XWZ 0002S—2020
5.3.1.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肉片(丁)含量、氯化钠、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3.1.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能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6规定的全部要求。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原料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
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及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注明其食用方法。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库房内,离地离墙存放,且间距不得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
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