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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KF
0001
S-2020
鑫口福米粉米皮
2020
口福
米粉
米皮
Q/XKF 0001S—2020
Q/XKF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KF 0001S—2020
鑫口福米粉(米皮)
2020―06―20发布 2020―07―20实施
贵州鑫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鑫口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鑫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奕杰、杨路宽、翁庆梅。
鑫口福米粉(米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鑫口福米粉(米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及其他辅料,经清理、 浸泡、 磨浆、发酵或不发酵、熟制或挤压成型、干燥或不干燥,冷却、包装或不包装生产的鑫口福米粉(米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126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令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酸粉
以大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及其他辅料,经过清洗、浸泡、磨浆、发酵、熟化、成型、煮制、水冷、装箱或包装而成。
3.2
米皮
以大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及其他辅料,经过清洗、浸泡、磨浆、蒸粉、切条、冷却、装箱或包装而成。
3.3
米粉
以大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及其他辅料,经过清洗、浸泡、磨浆(粉碎)、熟化或挤压成型、水冷、装箱或包装而成。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按工艺分类
分为普通粉(非发酵制品)、酸粉(发酵制品)。
4.2 产品按水分含量分类
分为湿米粉、半湿米粉、干米粉。
4.3 产品按食用方法分类
分为即食米粉、非即食米粉。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
5.1.2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
5.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5.1.5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不呈现漂白色泽。
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于干净的白瓷盘中,凭眼观、鼻嗅、手摸、口尝等方法进行判定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口感爽滑、柔韧、有弹性,不粘牙
组织形态
具有本品应有的几何形状,组织细腻,有韧性,表面平滑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
干米粉
≤16
GB 5009.3
半湿米粉
16-50
湿米粉
≥50
酸度(0.1molNaOH碱液毫升数/10g)
普通粉
≤2.0
GB 5009.239
酸粉
≤3.0
铅(以Pb计),mg/kg
≤0.19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μg/kg
≤5.0
GB 5009.22
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
不得检出
GB/T 21126
5.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项 目
采样方案 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即食预包装鑫口福米粉(米皮)】
5
2
105
106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即食预包装鑫口福米粉(米皮)、酸粉、湿米粉】
5
2
3×102
103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25g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霉菌,CFU/g
即食预包装鑫口福米粉(米皮)、酸粉、湿米粉
≤150
GB 4789.15
干米粉
≤1000
注: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5.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检测。
5.6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7 其他污染物及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1的规定。
5.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应以每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袋(最小销售包装)样品,其中7袋作检验样品,另5袋作备检样品。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出厂检验项目鑫口福米粉(米皮)应包括感官、水分、酸度、净含量(仅限预包装产品),即食预包装产品还应检验菌落总数,即食预包装鑫口福米粉(米皮)、酸粉、湿米粉还应检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志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5.2~5.7所有要求。
6.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进行复验。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应在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明产品类别及“即食”或“非即食”的字样。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包装封口紧密,无破损。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垫板隔离,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