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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DSW 0012 S-2021 辣椒(精)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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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DSW 0012 S-2021 辣椒精油 2021 辣椒
Q/XDSW 0012S—2021 贵州玄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2021-11-25实施 2021-11-24发布 辣椒(精)油 Q/XDSW 0012S—2021 Q/ XDSW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前 言 本文件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玄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玄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鹏、周文静、米涛、梁世康、王黔林、尧剑虹、胡涛。 辣椒(精)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辣椒(精)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玄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精)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辣椒(精)油 以辣椒为主要调味原料,经超临界CO2萃取后,用食用植物油配制,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香辛料调味油。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辣椒 应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杂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 以及相应食用植物油产品标准的规定。 4.1.3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4.1.4 加工助剂CO2 应符合GB 1886.228 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气味及滋味 具有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油状液体,长期存放允许有少量絮状物或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 /(g/100g) ≤ 4.0 GB 5009.3第三法 酸价 (以KOH计)/(mg/g) ≤ 4.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 /(g/100g) ≤ 0.25 GB 5009.227 铅(以Pb计)/(mg/kg) ≤ 0.5 GB 5009.12 总砷 (以As计)/(mg/kg) ≤ 0.5 GB 5009.11 4.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同批次产品随机抽取12个包装袋(瓶),分为2份,2/3作为检验样品,1/3作为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出厂检验应逐批进行,经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4.2~4.8项目及标签。 5.3.2.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原、辅料产地或加工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 5.4.1 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4.2 在受检样品中,若发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检,判定结果应以复检结果为准。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 6.1.2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泄漏,无破损,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容器盛装产品。产品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爆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有避光、防潮、防虫害等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离地离墙存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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