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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 0002 S-2020 夜郎牌蜂花粉粉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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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 0002 S-2020 夜郎牌蜂花粉粉粒 2020 夜郎牌 蜂花粉
Q/YL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YL 0002S-2020 夜郎牌蜂花粉粉粒 2020-05-01 2020-06-01实施 贵州夜郎蜂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YL 0002S-2020 前 言 我公司生产的蜂花粉粉粒是以蜂花粉为原料,经粉碎、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根据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的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照GB 3163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制定,企业标准根据《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夜郎蜂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夜郎蜂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正勇、杨波、侯闯。 夜郎牌蜂花粉粉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夜郎牌蜂花粉粉粒的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花粉为原料,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粉碎、干燥等工艺制成的夜郎牌蜂花粉粉粒的生产、销售、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的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夜郎牌蜂花粉粉粒 贵州夜郎蜂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是以蜂花粉作为原料,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粉碎、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蜂花粉应符合GB 31636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见GB 31636附录 A)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蜂花粉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 态 颗粒状,有少许粉末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要求 检测项目 指标要求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0.0 GB 5009.3减压干燥法 灰分/(g/100g) ≤5.0 GB 5009.4 蛋白质/(g/100g) ≥15.0 GB 5009.5凯氏定氮法 酸度(以PH值表示) ≥4.4 GB 31636 铅(以Pb计)/(mg/kg) ≤0.48 GB 5009.12 六六六,mg/kg ≤0.1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 ≤0.1 GB/T 5009.19 4.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检测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5 2 4.3 46 GB 4789.3 霉菌/(CFU/g)≤ 2×102 GB 4789.15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时期内加工包装,生产日期、质量相同的同一规格产品集合为一批。 5.2 抽样方法 随机抽取样品总量不低于10个最小包装单元,样品总量不低于200g,140g用于检验,60g用于留样备查。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4.2-4.7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 a) 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连续停产三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定为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用备用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还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不得乱扔、乱丢、乱撞、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淋雨、受潮。 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和清洁的仓库中。 6.4.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6.4.3 应按产品、批次、等级、规格分别堆放。 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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